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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科室如何申請雕刻章

發布時間: 2021-03-05 04:06:32

⑴ 刻制公司人事部印章要什麼手續

需要手續如下:

1、以吉林省為例,根據《吉林省公安機關公章刻制業治安管理規范》第二十三條:企業申請刻制公章的,按照下列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一)新成立的國內企業須持《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授權委託書原件。

(二)個體、私營小商店、餐廳、經營部、加工廠等,須持《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身份證及復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簽名的授權委託書原件。

(三)外資(含中外合資)企業須持《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有關部門批文原件及復印件、承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或者護照等其它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授權委託書原件。

(四)企業單位申請刻制分支機構、部門章、各類專用章,須持《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或者相關成立文件或者批復的原件及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或者單位負責人簽字的授權委託書原件。

(五)刻製法定代表人名章須持《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承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法人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授權委託書原件。

(六)報關專用章須持海關出具的介紹信、《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2、申請刻制公章相關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公安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或者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

3、開具《刻制公章准許證明》的公安機關應當向申請刻制公章的單位或者個人公布行政區劃內全部公章刻制企業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的詳單。申請人憑《刻制公章准許證明》可在名單內任意一家公章刻制企業進行刻章,公安機關不得限制或指定印章承製單位。

(1)單位科室如何申請雕刻章擴展閱讀:

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換用新印章等更換原有印章,需持本單位出具的介紹信,經公安機關備案後,持公安機關開具的銷毀證明,方可更換原有印章。原有印章統一交公安機關銷毀。更換原有印章需在印鑒信息變更卡上加蓋新、舊印鑒圖像,並加以註明。

公章丟失的,由申請單位或者申請人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聲明該公章作廢,登報三天後,無任何疑義的,憑作廢聲明原件及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公章丟失說明材料辦理准刻手續。

⑵ 公司刻部門章,流程怎麼走,需要到公安局辦理嗎

正規的地來方是要帶營業執照及公自司介紹信的,不正規的地方只要把要求告訴他就可以了。
按理來說章都需要備案的,但真正備案的人家沒幾家,只要你公司承認的業務專用章章,不管有沒有備案,簽署的合同協議就是具備法律效應的。
一般來說公章是必須到公安部門備案。具體哪個部門到公安局問一下就行

⑶ 刻公章申請書

XX區公安分局:

XX公司於XX年XX月XX日成立,現因工作需要,申請刻制公司XX章,XX專用章各壹枚。

現委託本公司員工XXX(身份證號:XXXX)前來辦理刻章備案手續。

XX市XXXXXX有限公司

法人簽名:

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經辦人簽名:

公司在簽合同時會用到合同專用章,蓋發票會用到發票專用章,分別還有業務章,公章,和財務章,法人代表章這些都是最平常使用的了。按用途來劃分,可以分為公私印章,企業單位印章,藝術印章,個人私人用章等。

⑷ 事業單位刻章備案要什麼資料

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申請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駐廈部隊申請刻制印章,須持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批復原件及復印件、承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主管部門在《廈門市公安局網路公章刻制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上簽署的意見。

2、事業單位申請刻制印章,須持市(區)編制委員會的批復原件及復印件、法人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承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主管部門在「申請表」上簽署的意見。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買賣印章,不得非法製作、使用印章。

第六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印章制發,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並出具准刻證明。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准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准刻手續。

辦理准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託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准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准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准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需要到外省、市、縣(區)刻制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准刻手續。

第十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後,方准啟用。

第十一條

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後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准刻手續。

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並採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後,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准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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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三章 印章經營單位管理

第十七條

經營本辦法所指的印章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 經營場所和設施符合國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規定;

(三) 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無詐騙、招搖撞騙、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記錄;

(四) 符合公安機關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資質條件;

(五) 設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倉庫。

第十八條

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不得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

第十九條

承接刻制印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應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或准刻證明;

(二) 登記委託刻制印章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辦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證號碼,按照規定逐項登記印章名稱、式樣、規格數量,並保存五年,以備查驗;

(三) 指定專人負責承接印章業務,保管製作的印章以及銷毀作廢章坯;

(四) 對超過三個月無人領取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送交原備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機關處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印章製作情況。

第二十條

從事印章經營業務應當在批準的固定場所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

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第一責任人,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治安防範工作:

(一) 教育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制定並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防範措施;

(三) 監督從業人員認真執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驗證明和登記工作;

(四) 對公安機關檢查發現的治安隱患及時整改;

(五) 發現塗改、偽造備案或准刻證明等可疑情況以及案件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

外商獨資、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資企業不得經營本辦法所規定的印章業務。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經營印章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 定期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治安隱患,限期整改;

(二) 發現可疑情況或者案件線索,依法調查處理;

(三) 依法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違規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⑸ 我們公司要刻印章需要什麼手續

刻章需要到辦事大廳公安局窗口辦理登記備案,所需材料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下同)身份證復印件。

一般企業,刻制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即可滿足需要。

在警官發給的印模式樣上參照範例填寫好內容,在經公安局審批的刻章企業中選擇一家來刻制。選定刻章企業後,警官將在工商執照副本中縫處蓋上「印章已刻」的標記。公章和合同專用章一般選用橡膠材質,財務專用章可選用銅或橡膠材質,人名章可選用有機玻璃或銅的。

財務專用章和人名章不能刻原子櫻各刻章企業的收費標准有一定差異,要與對方業務人員「討價還價」。一般1—2天就能取章,取章時應向刻章企業索要公安局開的刻章存根,並作為企業檔案保存備查。

提醒大家注意:刻章一定要經過公安局備案,不要圖省事、便宜等私自刻章,以免留下隱患。

實際工作中,公章等在辦理其它手續時往往需要隨身攜帶,要有保管和防範意識,以防因公章等丟失影響後續工作。

一般印章名稱後面帶有專用字樣的印章,都為專用章。合同章是專用的,只能蓋在合同上,蓋在合同以外的公文上無效。

公章用於單位的公文,公章使用范圍有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等,使用范圍廣泛。

(5)單位科室如何申請雕刻章擴展閱讀

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 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

任何單位公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領導批准制度。即每次使用單位公章都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 批准同意,若單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因其他重要任務不能批准使用,也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副職等合適人員批准使用。

具體經管人員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公章辦理任何事情。

單位公章若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壞、遺失或被盜,除按有關法律、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外,須盡快向上級及相關部門報告,一面採取相應措施挽救損失;一面盡快補辦手續,盡快補刻啟用新印章,以免貽誤正常工作。

鑒於公章在安全使用方面存在巨大風險,人們又推出了防止公章被盜用、濫用或復制的智能商務設備——雲章。

雲章是一個保護公章的可攜帶智能物品,運用物聯網、拍照、存儲、機械控制等技術相結合,使其成為傳統公章的智能鎧甲。

雲章幫助企業建立企業安全用章機制,尤其在移動辦公使用公章領域。

⑹ 公司刻業務專用章,都需要怎麼辦理,去公安局哪個部門

正規的地方是要帶營業執照及公司介紹信的,不正規的地方只要把要求告訴他就可以了。
按理來說章都需要備案的,但真正備案的人家沒幾家,只要你公司承認的業務專用章章,不管有沒有備案,簽署的合同協議就是具備法律效應的。
一般來說公章是必須到公安部門備案。具體哪個部門到公安局問一下就行

⑺ 什麼樣的條件才可以刻公章

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就可以申請刻制公章。

根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

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

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名章。

第七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並出具准刻證明。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准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准刻手續。

辦理准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託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准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准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准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需要到外省、市、縣(區)刻制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准刻手續。

第十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後,方准啟用。

(7)單位科室如何申請雕刻章擴展閱讀:

根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經營本辦法所指的印章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 經營場所和設施符合國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規定;

(三) 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無詐騙、招搖撞騙、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記錄;

(四) 符合公安機關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資質條件;

(五) 設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倉庫。

第十八條

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不得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

第十九條

承接刻制印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應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或准刻證明;

(二) 登記委託刻制印章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辦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證號碼,按照規定逐項登記印章名稱、式樣、規格數量,並保存五年,以備查驗;

(三) 指定專人負責承接印章業務,保管製作的印章以及銷毀作廢章坯;

(四) 對超過三個月無人領取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送交原備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機關處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印章製作情況。

第二十條

從事印章經營業務應當在批準的固定場所內進行。

⑻ 行政機關內設科室能否製作公章

行政來機關內設科室不能製作公章。源

除各級政府下設的辦公室外,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不能製作公章。行政機關的內設廳、處、科、股室,不是獨立的行政單位,沒有獨立對外行政的職能,只能以所在單位的名義開展行政工作,因此不能製作公章。

如果是行政機關的掛靠、代管單位,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里邊的國家公務員局,省發改委下面的物價局、市政府辦公室下面的法制辦公室,不同於機關的內設機構,具有相對獨立的行政職能,應該製作公章。

(8)單位科室如何申請雕刻章擴展閱讀

刻制黨政、國有或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內部機構的公章,一律憑本單位的上一級領導部門或批准成立的部門開具的證明文件或信函,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公安機關審查後,發給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證明等,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公章。

任何單位公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領導批准制度。即每次使用單位公章都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若單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因其他重要任務不能批准使用,也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副職等合適人員批准使用。具體經管人員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公章辦理任何事情。

參考資料

網路--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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