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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氧氣乙炔切割金屬需要什麼證書

發布時間: 2021-03-11 16:52:41

① 干氧氣乙炔站需要什麼手續

氣瓶充裝許可規則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氣瓶充裝許可工作,加強氣瓶充裝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保證氣瓶充裝和使用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定》以及《氣瓶充裝許可規則》(以下簡稱許可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適用於《氣瓶安全監察規定》適用范圍的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批准,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後,方可在批準的范圍內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三條 許可類別按照氣瓶內充裝介質分為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溶解乙炔、液化石油氣和標准沸點小於等於60℃的液體等五類;許可品種指氣瓶內的充裝介質(用介質名稱或化學分子式表示)。
液氧、液氬等低溫液態介質和相對應的氣態介質按照不同品種分別許可;丙烯、丙烷等單一組分的烴類介質按液化氣體進行許可。
液化石油氣指符合GB11174《液化石油氣》的混合氣體,分為工業液化石油氣和民用液化石油氣,按照不同品種分別許可。
混合氣體應有氣體標准,按照其主要成分的類別進行管理。
第四條 新建充裝站的生產規模和受理時的自有產權氣瓶數量應達到以下要求:
1、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儲存量≥100M3(不包括殘液罐),自有產權氣瓶數量不少於2000隻。
2、氧、氮、氬等永久氣體充裝單位:採用空分裝置生產時,生產能力≥150M3/h;採用低溫儲存時,儲罐容積≥15m3;自有產權氣瓶數量不少於800隻。
3、溶解乙炔充裝單位:生產能力≥40M3/h,自有產權氣瓶數量不少於800隻。
4、液氯、液氨、丙烷、二氧化碳等液化氣體充裝單位:儲存量≥100m3,自有產權氣瓶數量不少於200隻。
5、其它氣體充裝單位:應滿足有關規范和技術標准規定,做到規模經營。
第五條 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氣瓶充裝單位在不同地區設立的從事氣瓶充裝工作的分支機構(非企業法人),或充裝站位於偏遠山區等其它特殊情況,經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其生產(儲存)規模可以適當小於前款第四條規定,原則上不得小於前款第四條規定規模的一半。
對於從事充裝多種介質的氣瓶充裝單位,其至少一種充裝介質的生產或儲存規模達到前款第四條規定,其它充裝介質的規模可適當減小,但應滿足有關規范和技術標准規定。
第六條 已取得充裝許可的氣瓶充裝單位,在有效期滿換證時必須達到前款第四條規定的規模條件。
鼓勵已取得充裝許可,但生產規模尚達不到前款第四條規定的氣瓶充裝單位,進行資產重組或加盟。
第七條 氣瓶充裝站的設計規模應不低於前款第四條的規定規模;在設備安裝前,充裝單位應告知所在地省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達不到第四條規定規模條件的氣瓶充裝站,不得施工。由於擅自安裝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籌建者承擔。
第八條 充裝單位應有正式全職聘用勞動合同的員工10人,固定資產總值不低於100萬。
第九條申請氣瓶充裝許可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填寫《氣瓶充裝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一式四份,攜帶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政府規劃、消防、安全管理等有關部門的批准及竣工驗收文件;省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核準的充裝單位鋼印標志證明文件;
(三)氣瓶、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證;氣瓶使用登記表(新申請單位應提供);
(四)氣瓶充裝、檢查、管理等相關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五) 充裝質量管理手冊。
第十條發證機關接到書面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請的決定,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意見,返回三份(申請單位、所在地省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和評審機構各存一份)。不同意受理的,應向申請單位出具不受理通知書,同時說明理由。
對從事易燃、有毒及多種氣體充裝的申請單位,在受理前,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根據情況進行必要的現場核查。
受理有效期為6個月。由於申請單位原因,未按期完成簽定評審工作或簽定評審意見為不具備條件的,自受理有效期滿起,一年內不受理該單位提出的氣瓶充裝許可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被受理後,申請單位可以進行氣瓶充裝線調試。並且於試充裝前約請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氣瓶充裝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鑒定評審機構)進行鑒定評審,並向鑒定評審機構提交如下資料:
(一)已簽署受理意見的《氣瓶充裝許可申請書》正本一份;
(二)《特種設備鑒定評審約請函》一式三份;
(三)《質量管理手冊》一份;
(四)申請單位的綜合自查報告。
第十二條 氣瓶鑒定評審機構在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鑒定評審前,應提前5天書面告知發證機關和申請單位所在地省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省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派監察員1名對現場鑒定評審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在申請受理有效期內能否試充裝,由評審機構在現場鑒定評審報告中予以明確,並報所在地省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書面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十四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配備計算機,對自有產權氣瓶進行登記,積極採用信息化手段對氣瓶進行安全管理。氣瓶建檔的內容應當包括出廠合格證、質量證明書、氣瓶定期檢驗狀況及合格證明、氣瓶使用登記證以及氣瓶使用登記表等。
第十五條 氣瓶瓶體上的使用永久鋼印包括使用登記標志、充裝單位鋼印標志和氣瓶產權編號,列印位置由省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統一規定;不在規定部位列印的鋼印標志,按無效標志處理。
氣瓶瓶體上應塗敷氣瓶充裝單位名稱簡稱或商標,瓶體應保持清潔、防腐層完好。
第十六條 充裝單位應配備列印充裝單位標識和氣瓶產權編號永久鋼印的設施或設備;應配備辨別氣瓶內殘余介質性質的儀器
第十七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嚴格按照相應的氣體產品標准和安全技術規范生產瓶裝氣體,瓶裝氣體的質量、數量、標識和包裝必須符合相應氣體產品標準的要求。
第十八條 經檢查合格的瓶裝氣體出廠時,應逐瓶張貼合格證(充裝標簽);氣瓶警示標簽應完好、清潔、醒目。
第十九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建立經銷網點(換瓶點),做到區域覆蓋;強化自主品牌意識,倡導服務上門、方便消費的經營理念。
第二十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制定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裝備和防護用品,並定期進行演練,演練結束後要有總結。
第二十一條 氣瓶充裝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期滿後,氣瓶充裝單位需要繼續從事氣瓶充裝活動,應當在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並在有效期滿前完成換證工作。
充裝單位未按規定提出換證申請或者未在有效期滿前獲准換證,有效期滿後不得繼續從事氣瓶充裝工作,違者,按無證充裝行為處理。有效期滿的氣瓶充裝許可證自動失效。
對於能夠按照規定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嚴格落實氣瓶定期檢驗、及時上報有關統計報表並且年度監督檢查均合格的氣瓶充裝單位,經發證機關同意可以直接換發新證。
在充裝許可證有效期間出現以下情況的,不得直接換證:
1、出現過充裝質量或安全事故的;
2、監督抽查不合格或存在嚴重問題的;
3、有安全隱患等不良投訴的;
4、技術負責人不能到崗履行職責的;
5、不按規定提出換證申請或存在其它不符合換證條件的。
第二十二條 換證申請時,申請單位除提供第八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供原氣瓶充裝許可證的復印件以及年度檢查情況記錄表。
第二十三條 換證評審的內容除包括許可規則和本辦法其它條款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1) 是否存在超范圍進行充裝的行為;
(2)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執行情況;
(3) 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情況;
(4) 與許可有關的重大質量事故、用戶反饋意見或投訴的處理情況;
(5)接受安全監察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氣體充裝單位因企業改制、技術改造、和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換證,需要延續已取得的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應當在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過批准後可以辦理延續手續,但是延續時間一般不應當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的計算:對於首次取證,以發證機關的批准日期計算有效期;對於正常換證,以原許可證有效期滿日期的次日計算有效期;對於變更換證,許可證的有效期保持為原許可證有效期。
第二十六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在批準的充裝范圍內從事氣瓶充裝工作,不得超范圍充裝。氣瓶充裝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塗改氣瓶充裝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氣瓶充裝單位發生更名、產權變更、充裝場地變更等情況,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發證機關根據充裝單位的變更申報,做出予以許可、進行必要的檢查或者重新辦理許可申請手續等決定,並且通知充裝單位。
充裝單位需要增加充裝項目,應當在充裝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由發證機關進行必要的檢查,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不按本條規定申報、辦理變更手續的充裝單位,原充裝許可證自動失效,按照無證充裝行為處理。
第二十八條 鼓勵充裝單位實行連鎖經營或者規模化、集約化經營,鼓勵其收購、兼並或管理其他充裝單位。對自有產權氣瓶數量超過一定規模的充裝單位,可以使用統一標識的氣瓶,在氣瓶檢驗站建立和長途運輸等方面予以相應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條 省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每年應當對本轄區內的氣瓶充裝單位進行1次年度監督檢查,並於每年12月20日前上報監督檢查結果。年度監督檢查內容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的要求進行,檢查記錄應保存4年。年度監督檢查結論應當記錄在氣瓶充裝許可證副證上。
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的充裝單位應在20日內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和無故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省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向發證機關建議撤銷其氣瓶充裝許可證。
第三十條 氣瓶充裝單位每年底應當向省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報告擁有建檔氣瓶的種類、數量、充裝站警示標簽樣式以及當年已經進行定期檢驗的氣瓶數量和下一年到期計劃需要進行定期檢驗的氣瓶數量。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定》、《氣瓶充裝許可規則》和本實施意見的氣瓶充裝單位,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可視具體情況,做出通報批評、限期整頓、吊銷《氣瓶充裝許可證》等處理決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是國家質檢總局《氣瓶充裝許可規則》的配套規定,凡河南省境內的氣瓶充裝單位、氣瓶鑒定評審機構和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等相關單位必須按照許可規則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氣瓶充裝許可和管理的各項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意見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

② 電焊證可以用乙炔氧氣切割嗎乙炔氧氣切割有證嗎.我電

可以的。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電焊、氣焊、弧焊、電焊氣割、其他),也叫上崗證,發證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上崗必備證書,沒證書不與工作。

③ 氧乙炔焰金屬切割的條件是什麼

溫度到達燃點,有輔助加熱,有氧氣吹出

④ 金屬材料滿足氧氣—乙炔氣割的條件是什麼

金屬材料氣割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金屬材料在氧氣中的燃點應低於熔點。
2:金屬的氧版化物熔點應低於權金屬的熔點。
3:金屬的導熱性不能太好。
4:金屬燃燒應是放熱反應。
5:金屬中阻礙切割和易脆硬的元素雜質要少。
根據以上條件得知,低碳鋼的氣割性能最好。鑄鐵;不銹鋼;銅;鋁等不能滿足條件,無法氣割。

⑤ 使用氧乙炔焰進行切割的人員需要持證么

使用氧乙炔焰進行切割的人員,需要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

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製冷與空調作業、工程施工作業、煤礦安全作業等具有危險和易燃易爆的作業工種,必需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

國家安監總局《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0號令規定: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所持證件為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下屬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建設部《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規定: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從事可能對本人、他人及周圍設備設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業的人員。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一次,滿6年需要重新考核換證。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⑥ 氧氣切割條件的金屬材料有哪些

氧氣切割是利用氣體火焰的熱能將工件切割處預熱到燃點後,噴出高速切割氧專流,使金屬燃燒並放出熱屬量而實現切割的方法。氣割過程有三個階段:
1.預熱氣割開始時,利用氣體火焰(氧乙炔焰或氧丙烷焰)將工件待切割處預熱到該種金屬材料的燃燒溫度——燃點(對於碳鋼約為1100~1150℃)。
2.燃燒噴出高速切割氧流,使已達燃點的金屬在氧流中激烈燃燒,生成氧化物。
3.吹渣金屬燃燒生成的氧化物被氧流吹掉,形成切口,使金屬分離,完成切割過程。
金屬材料要進行氧氣切割應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金屬燃燒生成氧化物的熔點應低於金屬熔點,且流動性要好。
2.金屬的燃點應比熔點低。
3.金屬在氧流中燃燒時能放出大量的熱量,且金屬本身的導熱性要低。
符合上述氣割條件的金屬有純鐵、低碳鋼、中碳鋼、低合金鋼以及鈦。其它常用的金屬材料如鑄鐵、不銹鋼、鋁和銅等由於不滿足此三條件,所以不能應用氧氣切割,這些材料目前常用的 切割方法是等離子弧切割。

⑦ 用氧氣切割需要證件嗎

氧氣調到0.5Mpa,乙炔調到0.001-0.1Mpa,多厚的鋼板調多大火焰,用中性焰預熱,紅焰焰的立馬開氧氣,割出來的渣子聽到颯颯的聲音就行了,把槍把端正,火焰離鋼板2-5mm向前走

⑧ 如果從事氧氣乙炔充氣配送存放工作需要哪些證件和手續

需要辦理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品道路運輸證,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

⑨ 氧氣乙炔怎麼切割

乙炔—氧氣切割、炳烷—氧氣切割、各種金屬切割氣—氧氣切割及汽油—氧氣切割的切割原理與切割方式沒有什麼不同(完全相同),它們都是氧氣切割。唯一不同的,只是燃料不同罷了。燃料是產生火焰的必需品,它可以決定火焰的最高溫度,同時也決定了氧氣的消耗量。所以,氧氣切割簡稱氣割,也稱氧——火焰切割。

氧氣切割原理和過程

鋼材的氧氣切割是利用氣體火焰(稱預熱火焰)將鋼材表層加熱到燃點,並形成活化狀態,然後送進高純度、高流速的切割氧,使鋼中的鐵在氧氛圍中燃燒生成氧化鐵熔渣同時放出大量的熱,藉助這些燃燒熱和熔渣不斷加熱鋼材的下層和切口前緣使之也達到燃點,直至工件的底部。與此同時,切割氧流的動量把熔渣吹除,從而形成切口將鋼材割開。因此,從宏觀上來說,氧氣切割是鋼中的鐵(廣議上來說是金屬)在高純度氧中燃燒的化學過程和借切割氧流動量排除熔渣的物理過程相結合的一種加工方法。

整個氧氣切割過程可分為互有關聯的4個階段:
1.起割點處的金屬表面用預熱火焰加熱到其燃點,隨之在切割氧中開始燃燒反應。
2.燃燒反應向金屬下層傳播。
3.排除燃燒反應生成的熔渣,沿厚度方向割開金屬。
4.利用熔渣和預熱火焰的熱量將切口前緣的金屬上層加熱到燃點,使之繼續與氧產生燃燒反應。
上述過程不斷重復,金屬切割就連續地進行。
註:普碳鋼的燃點,據水津寬一等實驗測定為970℃,但文獻也指出另一些文獻的實驗值為870℃。據稱,可能是實驗方法不同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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