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算什麼設備
⑴ 起重機屬於一次設備嗎
當然不是了
起重機是可以重復利用的
⑵ 吊車是否屬於特種設備
汽車起重機現在不屬於特種設備管理 范圍了,就不用取質量技術監督局發的《特內種設容備作業人員證》了,本單位自主管理。
⑶ 幾噸以上的起重設備屬於特種設備
3噸,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3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層數大於或者等於2層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⑷ 什麼樣的起重機械被列入特種設備
起重機械,是指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的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噸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等於1噸,且提升高度大於或等於2米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的固定電動葫蘆等.
⑸ 起重機械設備有哪些
一、輕小型起重設備
1、千斤頂:可分為機械千斤頂(包括螺旋式、齒條式)、油壓千斤頂(包括立式、立卧式)等;
2、滑車(或稱起重滑車、起重滑輪組):可分為吊鉤型滑車、鏈環型滑車、吊環型滑車;
3、起重葫蘆:可分為手拉葫蘆、手板葫蘆、電動葫蘆、氣動葫蘆、液動葫蘆等;
4、卷揚機:可分為卷繞式卷揚機(包括單捲筒、雙捲筒、多捲筒)、摩擦式卷揚機。
二、起重機
1、橋架型起重機
主要有:梁式起重機、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半門式起重機等。
2、臂架型起重機
1)臂架型起重機共分十一個類別,主要有:門座起重機和半門座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懸臂起重機等。
2)建築、安裝工程常用的臂架型起重機有: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桅桿起重機。
3)纜索型起重機
按其構造形式可分為固定式纜索起重機、搖擺式纜索起重機、平移式纜索起重機、輻射式纜索起重機和門式纜索起重機。
⑹ 起重機屬於動力設備嗎
起重機不屬於動力設備,所謂動力設備,是給指那些給其他設備提供動力的設備。而起重機本身已經是一個有著實際的搬運作用的設備,要說動力設備的話,起重機上的電機是屬於動力設備的。
⑺ 起重機械屬於專用設備還是通用設備
起重機械貌似屬於通用的吧,但是屬於特種設備
⑻ 幾噸以上的起重設備屬於特種設備
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3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屬於特種設備。與起重機械自重無直接關系。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關於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2014年第114號)中所附的特種設備目錄。
特種設備中所述的起重設備(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
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3t(或額定起重力矩大於或者等於40t·m的塔式起重機,或生產率大於或者等於300t/h的裝卸橋),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層數大於或者等於2層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8)起重機算什麼設備擴展閱讀
依據《特種設備目錄》,我國納入特種設備目錄管理的起重設備共有9類。分別為:
1、橋式起重機
包括:通用橋式起重機、防爆橋式起重機、絕緣橋式起重機、冶金橋式起重機、電動單梁起重機、電動葫蘆橋式起重機。
2、門式起重機
包括:通用門式起重機、防爆門式起重機、軌道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岸邊集裝箱起重機、造船門式起重機、電動葫蘆門式起重機、裝卸橋、架橋機。
3、塔式起重機
包括:普通塔式起重機、電站塔式起重機。
4、流動式起重機
包括: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集裝箱正面吊運起重機、鐵路起重機。
5、門座式起重機
包括:門座起重機、固定式起重機。
6、升降機
包括:施工升降機、簡易升降機。
7、纜索式起重機
8、桅桿式起重機
9、機械式停車設備
⑼ 起重機是屬於工程機械嗎
起重機屬於工程機抄械范疇。
起重機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垂直提升和水平搬運重物的多動作起重機械。又稱吊車。目前國內各大吊裝廣東順發起重設備有限公司已經逐漸的取消吊重行駛功能。輪胎起重機的主要特點是:其行駛駕駛室與起重操縱室合二為一、是由履帶起重機(履帶吊)演變而成,將行走機構的履帶和行走支架部分變成有輪胎的底盤,克服了履帶起重機(履帶吊)履帶板對路面造成破壞的缺點,屬於物料搬運機械。起重設備有的工作特點是做間歇性運動,即在一個工作循環中取料、運移、卸載等動作的相應機構是交替工作的,起重機在市場上的發展和使用越來越廣泛。由於不用支腿吊重及吊重行駛經常出現一些事故,行駛的速度也較履帶起重機(履帶吊)快;作業穩定、起重量大、可在特定范圍內吊重行走、但必須保證道路平整堅實、輪胎氣壓符合要求、吊離地面不得超過50CM;禁止帶負荷長距離行走。為保證作業安全,目前國內基本上禁止不打支腿進行吊裝作業。
⑽ 吊車是否屬於特種設備
如果是汽車吊車現在就不是特種設備了,以前是特種設備。
詳見:
質檢總局關於修內訂《特種設容備目錄》的公告
(2014年第11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質檢總局修訂了《特種設備目錄》,經國務院批准,現予以公布施行。同時,《關於公布<特種設備目錄>的通知》(國質檢鍋〔2004〕31號)和《關於增補特種設備目錄的通知》(國質檢特〔2010〕22號)予以廢止。《特種設備目錄》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特此公告。
附件:特種設備目錄
質檢總局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