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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動設備要滿足哪些國家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3-03 23:17:33

A. 高空作業車是否屬於特種設備,國家有沒有規定

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屬於特種設備。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九條第五小條規定:

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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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業車行業特點:

1、多品種、小批量。由於產品需求涉及路燈、園林、電力、石化、通信等行業,產品用途各不相同,對產品的規格、技術參數等指標要求差異較大,行業產品具有專用性強、個性化要求突出、品種規格多、細分市場規模小等特點,每種規格產品的生產批量都較小。

2、產品具有高技術要求、高附加值的特點。高空作業車產品涉及到汽車、機械、電氣、計算機、自動化等眾多領域的技術,是典型的技術密集型產品,且客戶對產品的安全性和操控性等均有很高的要求,企業須具有較強的研發能力才能滿足客戶要求。

同時產品特別是大作業高度、電力行業特殊需求定製產品通常單台價值高,產品附加值高。

3、適合專業化的中小企業發展。高空作業車行業具有行業規模小、產品品種多、專用性強、技術含量高、安全性要求高、差異化需求明顯等特點,通常只能量身定製。

單一規格產品難以實現大批量生產,適合專業化的中小企業發展,而大企業無法作為主導產業投入相應的技術研發資源、市場開發資源和管理精力,行業特點制約了大型企業的進入。

4、行業進入門檻高。由於專用汽車歸屬於汽車產業,我國對專用汽車行業在企業准入、注冊資本、外商股權比例以及產品的注冊、認證、檢驗、缺陷召回等方面都有嚴格的規定。

5、季節性需求比較明顯。高空作業車用戶主要集中在電力、市政及園林等行業,受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及電力等大型國有企業預算管理制度和采購制度的影響,使得高空作業車行業第四季度的發貨量約佔全年的40%。

B. 國家質檢總局對特種起重設備的強制要求

您好!
一、「起重設備的操作手柄有具體規定必須是安全電壓嗎?」在《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1985)》有說明。

二、參考:
《起重機械型式試驗規程(試行)》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起重吊鉤(GB10051.1~5)》

三、國家質檢總局對起重設備的強制要求有:
GB6067、GB5972

四、關於「電動葫蘆必須加裝超載限制器嗎?」有:
關於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實施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質檢特函〔2008〕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TSG Q0002-2008,以下簡稱「規程」)於2008年8月1日實施,針對當前的實際情況,對「規程」中涉及到的電動葫蘆均必須設置起重量限制器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31日前出廠安裝的在用橋式起重機,除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械必須按照「規程」執行外,其它橋式起重機應當在2011年12月31日前通過改造或更換達到「規程」規定的各項要求;
二、2008年8月1日後出廠的橋式起重機中涉及到的電動葫蘆,除用於吊運熔融金屬的電動葫蘆、防爆電動葫蘆和防爆氣動葫蘆必須按照「規程」執行外,其它品種的電動葫蘆應當在2009年4月1日前全部設置起重量限制器和過流(過載)保護裝置。
各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五、參考書:
《起重機械事故分析與對策》顧迪民主編,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3
《起重機司機》(第二版)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4.8
以上幾個方面希望對你有用。

C. 特種設備的使用說明書編寫,標准號是那個,國標行業標准都可以

沒有專用的特種設備的使用說明書編寫標准,你參照相關標准編寫就可以了。

GB/T 9969-2008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機電產品使用說明書編寫規定JB/T 5995-1992

一、編寫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的基本要求

編寫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符合下列四個方面基本要求:

1.應明確具體規定產品的用途和使用方法

要根據產品的使用功能和特點,具體而明確地寫明產品的用途和適用范圍,同時寫明主要結構、性能參數、型式和規格以及正確貯運、安裝、使用(操作)、維修、保護等方法。

產品使用說明書可按產品型號編寫,也可按產品系列編寫。

2.涉及到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等方面要求必須寫明

當產品具有危險和有害因素時,必須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寫明保護產品和操作者的安全衛生措施,對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和有放射性的危險產品,更應在使用說明書上規定防範措施、注意事項以及發生意外時的緊急處理辦法等內容。

對影響環境的產品,使用說明書上還應規定必要的保護環境方面的內容。此外,對一些耗能較大產品應說明節能措施。

3.復雜產品和成套設備應編寫系統的使用說明書

對一些復雜產品和成套設備,可按其功能單元、整機分別編寫使用說明書,再組合成一套系統的使用說明書。

4.簡單產品可不寫使用說明書

對一些冶金、礦產、建材等原材料類產品以及用於組裝配套的一些元器件、零部件等簡單產品,如其產品標准、產品手冊、質量證明書等有關技術文件能滿足用戶需要時,可由這些技術文件代管產品使用說明書,不必另行編寫產品使用說明書。

二、產品使用說明書的內容構成

一般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產品概述

產品概述部分主要寫明產品的用途,適用范圍(必要時還應寫明不適用范圍),產品規格型號的含義,使用環境條件或工作條件等方面內容。

2.結構特徵與工作原理

該部分敘述產品結構特點及其工作原理,包括主要部件或功能單元的結構,作用及其工作原理,輔助裝置的功能結構及工作原理和各單元之間的機電聯系,故障告警系統等。

3.技術特徵

這部分主要是寫明產品的主要性能和主要參數。

4.尺寸、重量

寫明產品的外形尺寸、安裝尺寸和產品重量(毛重)。

5.安裝與調試

這部分主要寫明安裝的地基、條件、程序與注意事項,安裝後調試程序、方法與注意事項,必要時還應寫明安裝、調試後的驗收項目、方法以及試運行要求。

6.使用與操作方法

這部分主要寫明使用前的准備與檢查內容,使用中的安全防護措施,運行操作程序、方法、注意事項,監測和記錄內容,直到停機的操作程序、方法的注意事項。

7.故障分析與排除

對產品使用中可能出現的故障應寫明原因及排除方法,一般採用下表格式。

故障現象 原因分析 排除方法 備注

8.安全保護裝置及事故處理

對一些具有危險因素的產品,應寫明:

a.安全保護裝置及注意事項;

b.出現故障或事故時的處理程序和方法。

9.保養與維修

這部分既要寫明日常維護、保養和校準方面內容,又要寫明檢修周期、正常維修程序,以及長期停放時的維修保養措施。

10.貯存、運輸

應寫明吊裝、吊卸、運輸過程中注意事項和貯存時的條件、期限及檢查等內容。

11.開箱及檢查

應寫明開箱時步驟及注意事項,以及檢查步驟及內容。

12.其他

應寫明產品生產企業和售後服務事項、聯系方法和質量保證等方面內容,還可寫一些需要向用戶說明的其他事項。

上述內容並不是每份產品使用說明書都要寫的,應根據具體產品的特點,恰當地選擇上述內容,並合理編排次序,還可增加一些必需的內容,如隨機備件、易損件明細表等。使用說明書中所需用的各種圖表、照片,既可分別編排在上述各部分內容中,也可集中在一起附在最後。

機械部門依據GB9969.1制定了《機電產品使用說明書編寫規定》,從機電產品特性出發,規定了更具體明確的要求,其正文包括:

⑴產品的主要用途和適用范圍;

⑵產品適用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必要時還可規定不適用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⑶產品的規格及與使用、安裝有關的技術參數;

⑷產品的總體結構或主要部件的結構、性能,並配備必要的圖形;

⑸產品系統說明,如機械傳動系統、電氣系統、液壓系統、氣動系統、光學系統等,敘述其工作原理、操作方法,必要時繪制系統圖、原理圖、電路圖等;

⑹吊運和保管中注意事項,必要時附吊運圖;

⑺安裝與調試程序、方法、要求等;

⑻使用與操作。包括:

a.使用前的准備和檢查;

b.使用前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安全防護;

c.操作程序、方法、注意事項及容易出現的誤操作和防範措施;

d.運行中的監測與記錄等。

⑼維護與保養周期、方法、工具、條件及易損件等;

⑽常見故障及其排除方法。

⑾附件及易損件(表)

⑿成套性。即產品的主機,輔機或輔加裝置及其它配套件,可列表敘述。

其它工業產品,也應由產品歸口行業部門編制具體明確的產品使用說明書編寫規定或細則。

三、使用說明書的經寫和印刷細則

GB9969.1規定了編寫和印刷使用說明書的一些具體事項:

1.使用說明書的文本尺寸

產品使用說明書的開本相面,一般應符合GB788《圖書雜志開本幅面尺寸》的規定。

鉛印本建議採用32開(130mm×184mm)和16開(188mm×26mm),也可採用64開(92mm×126mm)和GB788規定的其他幅面尺寸。

曬印本應採用A4號圖紙(210mm×297mm)。

圖表等允許向橫向加長,確屬必要時,也可向縱向加長,但均應按使用說明書開本大小折疊。數量太多時,也可與使用說明書分開裝訂。

使用說明書根據內容多少確定為單頁、折頁和多頁。多頁應裝訂成冊。

2.使用說明書的封面和封底

使用說明書的封面應有能識別產品類別的名稱、產品名稱和使用說明書字樣,並應有生產企業名稱。出口產品使用說明書應在企業名稱上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並應中、英文對照。

允許在封面上印有產品照片、圖形和經認可的標志和標記,如注冊商標、廠標、產品標記和合格認證標志等。

使用說明書的封底必須有產品生產企業的詳細地址及郵政編碼。必要時亦可寫(印)上聯系電話和電報掛號。

3.使用說明書的目次和目錄

在使用說明內容較多、章條太多時應編寫目次,以方便用戶查閱。

復雜產品和成套設備的使用說明書應裝訂在一起,並編寫目錄。

4.使用說明書的文字、符號和單位

使用說明書只供國內用戶,可只寫漢字,但漢字中簡化字必須為國家正式公布的規范簡化字,供給港、澳、台地區用戶的使用說明書應寫繁體字,不用簡化字。

出口產品使用說明書應漢英文對照(必要時還可書寫其他外文),或按用戶要求文種編寫使用說明書。

使用說明書中的文字應簡明扼要,通俗易懂,段落分明,標點符號無誤。無論是漢字、外文字母及數字均應字體端正、筆劃清楚、排列整齊、間隔均勻。

使用說明書中使用的各種符號、代號和計量單位均應符合國家有關法令、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在同價使用說明書中前後一致。

使用說明書的圖、表、公式和數值,應符合GB1.l等標準的有關規定。產品結構圖優先採用立體圖。採用非標准圖形符號時,應註明其含義。

5.使用說明書的印製

使用說明書應能長期使用,保證在產品預期壽命期內的可用性。

一般已批量定型生產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應採用鉛印,否則可曬印。

使用說明書上的文字、符號、圖形、表格、照片均應印製得清晰易閱,雙面印製者,不得因透背等原因影響閱視。

6.使用說明書的更改

使用說明書不允許隨意更改或塗改,如確需更改時,應按規定手續和方法進行。以保證其內容正確無誤。

D. 中國特種設備行業都有哪些標准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確保特種設備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國務院賦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種設備是指由國家認定的,因設備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響容易發生事故,並且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人身傷亡及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性較大的設備。 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包括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防爆電氣設備等。執行本規定具體的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特種設備危險性程度提出,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確定,並公布實施。 防爆電氣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和改造。 第四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施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實施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時,應當發揮行業部門、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第五條 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資格認可並授權後,方可以開展授權項目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第二章 通用規定第一節 設計與製造 第六條 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對所設計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設計必須符合相應的標准和安全技術要求。未制定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七條 製造單位對製造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對未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實行安全認可證制度。未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單位不得製造相應產品。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取(換)證和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規定執行。 特種設備安全認可證的取(換)證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管理。證書申請的受理分別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審查工作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單位承擔,審查合格後,分別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准發證。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整機或者部件的型式試驗,合格後方可以提供用戶使用: (一)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或者部件; (二)製造標准或者技術規程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或者部件。 需要正式生產的,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後,方可以正式生產、銷售。從型式試驗合格到提出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取證申請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九條 特種設備產品出廠時,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規定第三章的具體要求,提供相應的隨機文件,並保證備品配件的供應。 第十條 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的特種設備,其產品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強制性標准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的特種設備,必須明確中國境內注冊的代理商,並由代理商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該代理商必須持接受委託代理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凡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特種設備的產品或者部件,其同類型首台產品或者部件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合格後方可以正式銷售。第二節 安裝、維修保養與改造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資格認可,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以承擔認可項目的業務。該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條 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前,使用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安裝、大修、改造後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由使用單位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並由執行當次驗收檢驗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合格的,發給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行政部門不得要求再進行強制性的驗收檢驗。 第十四條 安裝、大修、改造的特種設備驗收合格後,負責該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該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第三節 使用與管理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使用和運營的安全負責。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使用有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特種設備。對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要求申請相應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 第十六條 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登記。將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上後,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必須制定並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修保養、定期報檢和應急措施等在內的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必須保證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的完整、准確。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後,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時,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必須消除其影響安全的隱患。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指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操作等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以從事相應工作。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必須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的維修保養。特種設備的維修保養必須由有資格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人員的使用單位,必須委託取得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的單位,進行特種設備日常的維修保養。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經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在用特種設備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使用特種設備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中的有關內容。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 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自簽發驗收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合格報告之日起計算。各類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標准或者技術規程有壽命期限要求的特種設備或者零部件,應當按照相應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單位應當向負責該特種設備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一旦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採取緊急救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除執行本規定有關要求之外,還必須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第四節 監督、監察與監督檢驗 第二十六條 各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上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安排,對特種設備組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E. 氣動元件執行的是哪個國際標准

日本SMC公司是世界上最有代表性的氣動元件公司之一,一般使用ISO4414(氣壓傳動-傳動和控制系統中氣動元件使用規則)JISB8370(氣動系統通則)這兩項標准

F. 氣動元件的行業標准那裡有

、GB/T 786.1—1993(2001) 液壓氣動圖形符號
ISO 1219-1:1991

2、GB/T 2346—2003 流體傳動系統及元件 公稱壓力系列
ISO 2944:2000,MOD

3、GB/T 2348—1993(2001) 液壓氣動系統及元件 缸內徑及活塞桿外徑
neq ISO 3320:1987

4、GB/T 2349—1980(1997) 液壓氣動系統及元件 缸活塞行程系列
eqvISO 4393:1978

5、GB/T 2350—1980(1997) 液壓氣動系統及元件 活塞桿螺紋型式和尺寸系列
eqv ISO 4395:1978

6、GB/T 2351—2005 液壓氣動系統用硬管外徑和軟管內徑
ISO 4397:1993,IDT

7、GB/T 3452.1--2005 液壓氣動用O形橡膠密封圈 第1部分:尺寸系列及公差
ISO 3601-1:2002,MOD

8、GB/T 3452.2—1987 O形橡膠密封圈 外觀質量檢驗標准

9、GB/T 3452.3--2005 液壓氣動用O形橡膠密封圈 溝槽尺寸

10、GB/T 7932—2003 氣動系統 通用技術條件
ISO 4414:1998,IDT

11、GB/T 7937—2008 液壓氣動管接頭及其相關元件公稱壓力系列
ISO 4399:1995,MOD

12、GB/T 7940.1—2008 氣動 五氣口方向控制閥
idt ISO 5599-1:2001 第1部分:不帶電氣接頭的安裝面

13、GB/T 7940.2—2008 氣動 五氣口方向控制閥
idt ISO 5599-2:2001 第2部分:帶可選電氣接頭的安裝面

14、GB/T 7940.3—2001 五氣口方向控制閥
idt ISO 5599-3:1990 第3部分:功能識別編碼體系

15、GB/T 8102—2008 缸內徑8mm~25mm的單桿氣缸安裝尺寸
idt ISO 6432:1985

16、GB/T 9094—2006 液壓缸氣缸 安裝尺寸和安裝型式代號
ISO 6099:2001

17、GB/T 14038—2008 氣動連接 氣口和螺柱端
idt ISO 16030:2001

18、GB/T 14513—1993(2001) festo氣動元件 流量特性的測定
neq ISO/DIS 6358:1989

19、GB/T 14514.1-1993(2001) 氣動管接頭 試驗方法
neq JIS 8381-85

20、GB/T 14514.2—1993(2001) 氣動快換接頭 試驗方法
neq ISO 6150:1988

21、GB/T 17446—1998 流體傳動系統及元件 術語
idt ISO 5598:1985

22、GB/T 20081.1—2006 氣動減壓閥和過濾減壓閥 第1部分:商務文件中
idt ISO 6953-1:2000 應包含的主要特性和產品標識要求

23、GB/T 20081.2—2006 氣動減壓閥和過濾減壓閥 第2部分:評定商務文件中
idt ISO 6953-1:2000 應包含的主要特性的測試方法

24、GB/T 22107—2008 氣動方向控制閥 切換時間的測量
idt ISO 12238:2001

25、GB/T 22108.1—2008 氣動壓縮空氣過濾器 第1部分:商務文件中
idt ISO 5782-1:1997 包含的主要特性和產品標識要求

26、GB/T 22108.2—2008 氣動壓縮空氣過濾器 第2部分:評定商務文件中
idt ISO 5782-2:1997 包含的主要特性的測試方法

27、JB/T 5923—1997 氣動氣缸技術條件
neq JIS B8377:1991

28、JB/T 5967—2007 festo氣動元件及系統用空氣介質質量等級

29、JB/T 6377—1992(2001) 氣動氣口連接螺紋 型式和尺寸

30、JB/T 6378—2008 氣動換向閥 技術條件

31、JB/T 6379—2007 缸內徑32~320mm的可拆式單桿氣缸 安裝尺寸

32、JB/T 6656—1993(2001) 氣缸用密封圈安裝溝槽型式、尺寸和公差

33、JB/T 6657—1993(2001) 氣缸用密封圈尺寸系列和公差

34、JB/T 6658—2007 氣動用O形橡膠密封圈 溝槽尺寸和公差

35、JB/T 6659—2007 氣動用O形橡膠密封圈 尺寸系列和公差

36、JB/T 6660—1993(2001) 氣動用橡膠密封圈 通用技術條件

37、JB/T 7056—2008 氣動管接頭 通用技術條件

38、JB/T 7057—2008 調速式氣動管接頭 技術條件

39、JB/T 7058—1993(2001) 快換式氣動管接頭 技術條件

40、JB/T 7373—2008 齒輪齒條擺動氣缸

41、JB/T 7374—1994 氣動空氣過濾器 技術條件

42、JB/T 7375—1994 氣動油霧器 技術條件

43、JB/T 7377—2007 缸內徑32~250mm整體式單桿氣缸安裝尺寸
ISO 6430:1992,IDT

44、JB/T 8884—1999 festo氣動元件產品型號編制方法
(JB/Z 347—89)

45、JB/T 9157--1999 液壓氣動用球漲式堵頭安裝尺寸

46、JB/T 10606-2006 氣動流量控制閥

注:括弧內為該項標准復審確認年代號。其中,第41項標准括弧內表示原標准代

號, 現行標准內容仍按原標准文本未變。

G.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什麼規定

一、根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工程設備:

1、第一條規定: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2、第二條規定: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

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3、第三條規定: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

4、第四條規定: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安全防護措施。

二、根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電信線路:

1、第一條規定: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2、第二條規定: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3、第三條規定: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後,方准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7)氣動設備要滿足哪些國家規定擴展閱讀:

電氣設備的常用標准:

1、安全電壓標准:

安全電壓是指不帶任何防護設備的情況下,人體接觸到的對人體各部分組織,如皮膚、心臟、神經等沒有任何損壞的電壓。通常很難確定一個對人體完全適合的最高安全電壓。

我國規定36、24、12V三個電壓等級為安全電壓級別,以供不同場所使用。在有高壓觸電危險地區的安全電壓為36V,無高壓觸電危險地區的安全電壓為24V。在潮濕、有導電塵埃、高溫和金屬容器內工作時,則以12V為安全電壓。

安全電壓的規定是從總體上考慮的,對於某些特殊情況、某些人也不一定絕對安全。可見,即使在規定的安全電壓下工作,也不可粗心大意。

2、安全距離標准:

安全距離指在各種工作條件下,帶電導體和周圍接地體、地面、不同相的帶電導體以及工作人員之間必須保持的最小距離。

安全距離大小與施加於導體的放電特性及電壓等級密切相關。對於雷電過電壓,安全距離要根據避雷器的特性決定。對於操作過電壓,安全距離根據電網可能出現的過電壓倍數決定。

電網允許的最高工作電壓,因為其值不會超過110%,可以不考慮。電工專業規程中規定動作的各種情況下的安全距離,是電工設計人員、運行和檢修人員在工作中必須遵守的憑據。

H. 國家對特種作業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3條規定: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2年12月28日安監管人字【2002】124號《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文件第二條規定: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因為特種作業有著不同的危險因素,容易損害操作人員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對特種作業需要有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包括技術措施、保健措施和組織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安全衛生規程規定: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所在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過有關機關考試合格並取得操作合格證或者駕駛執照後,才准予獨立操作。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實行教考分離制度,國家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推薦使用教材。培訓機構按照國家局制定的培訓大綱和推薦使用教材組織開展培訓。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其委託的有資質的單位根據國家局制定的考核標准組織開展考核。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製作,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簽發。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全國通用。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塗改、轉借或轉讓。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相關文件規定,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I. 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是哪些

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有以下八大類:

(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三)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四)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六)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七)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八)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J. 特種設備有哪些 ,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是哪些

共8大類: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三)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四)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六)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七)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八)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第一百條 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二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檢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一百零三條 本條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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