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設備進場需要做什麼檢驗
① 起重機械進場需要哪些報審材料
需要機械設備的出廠合格證明,人員操作證,提供設備的廠家資質、營業執照等到工程所在地的安全技術質量監督部門審查
② 機械設備進場 檢驗什麼資料
1、 機容機貌: 外觀整潔,油漆顏色較新(七成新),外殼、護罩無明顯變形,開關、手柄完好無破損,電源線、控制線外皮無龜裂、老化,線路連接牢固,絕緣良好無裸露,機械統一編號字體整齊、美觀;
2、機體結構: 各部位完好齊全,機體部分無明顯變形,焊接部分無開焊、裂紋,各部位連接牢固,無鐵絲代替緊固螺栓或開口銷;
3、工作裝置: 傳動機構運轉靈活,無卡阻、無異響,整機運行平穩,噪音低,工作性能與機型相符,能滿足施工需要;
4、安全防護裝置: 各種安全防護罩、殼齊全有效,限位器靈敏可靠,制動器操作靈活,制動安全可靠;
5、備件齊全;
6、技術資料齊全: 產品合格證、生產許可證、使用說明書、按裝手冊、基礎圖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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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管理主要包括:機械設備的資產管理、機械設備的狀態管理、動力設備與能源管理、機械設備的更新改進、現代管理方法在設備管理中的應用。
設備測試:
1、烘乾類設備主要測試爐溫的均勻性,通常控制在± 5 ℃,採用隨爐測溫儀一次最多可測試6個位置;
2、噴漆類設備主要測試照度、溫度、濕度和平均風速:對於要求較高的噴漆類設備其照度要求在 800 ~ 1000Lx ,溫度要求在 23 ± 2 ℃,相對濕度 55± 5 %,平均風速 0.45 ~ 0.55m/s;
3 、所有設備在操作區雜訊≤ 85db。
③ 特種設備(通用門式起重機)檢驗需要哪些證件
特種設備(通用門式起重機)檢驗需要1安裝告知書。2人員操作證。3交費收據
④ 塔吊入場需要檢測和登記么 在什麼地方辦理這些
1、辦理備案手續(即上戶):需要產權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產品合格證、購回銷合同、銷售發票、答監督檢驗報告等復印件。均蓋產權單位公章。當地建委安監站辦理;審批後領到「備案證」及「登記牌(金屬牌)」。
2、辦理安裝告知手續:一般在辦理備案時,就能領到一套表格,按照要求准備資料辦理即可;辦完告知手續才可安裝塔機。
3、報檢:塔機安裝完畢後,到安監站辦理相關手續,交檢測費,請求檢驗。等待出具檢驗報告;
4、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帶上檢驗報告,也是在安監站領表,辦理相關資料,報送安監站,審批後領到「准用證」,塔機即可投入使用。
⑤ 建築起重機械進場後應在什麼時間檢測
安裝調試完畢後,7日內向地方市級質量技術監督申報檢驗,檢驗合格,並頒發合格標簽後方可投入生產。其他單位或個人檢驗無效。
⑥ 建築起重機械的安裝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關於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告知前將以下資料報送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審核:
一、 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證明;出租機械自檢合格證明、安裝使用說
明書;
二、 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
三、 安裝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裝作
業人員名單和操作資格證書; 四、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專項施工方案;
五、 安裝單位於使用單位簽訂的安裝合同及安裝單位與施工總承包
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書; 六、 建築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 輔助起重機械資料及其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八、 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要求的其他資料。
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對上述資料審核完畢後,應簽署審查意見。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對起重機械安裝方案、備案資料等嚴格審核。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三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安裝單位需要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
安裝單位應在安裝前5個工作日內用書面形式或傳真、計算機系統告知監督該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同時提交經施工總承包,監理單位審核合格的有關資料。
檢驗檢測單位對起重機械轉場安裝後的檢測,必須做到逐項檢測嚴格把關,並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使用單位應嚴格把關,起重機械安裝後使用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建築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安裝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必須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銷售單位需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向使用單位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使用安全說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築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資質的檢驗檢測的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操作人員及指揮、司索人員等,必須取得省級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為了確保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的安全,使設備從進場到退場全程受控,除了設備進場驗收、安裝驗收、升節附著後驗收外,還要進行使用過程中的定期檢查(總承包單位每兩月或一季度進行一次)。在檢查中管理資料檢查要與現場設備狀況檢查並重,要特別加強現場設備狀況檢查。
⑦ 建築起重機械的安裝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證明;出租機械自檢合格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
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安回全生產許可答證書;
安裝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裝作業人員名單和操作資格證書;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專項施工方案;
安裝單位於使用單位簽訂的安裝合同及安裝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書;
建築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輔助起重機械資料及其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要求的其他資料。
⑧ 什麼是施工起重機械的檢測合格證明
起重機械設備來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源施工企業必須到所在建設(建管)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領取《起重機械設備進場檢測申請表》,經批准獲得統一編號後方可進場。
有了檢測合格證明,還要辦理登記牌,安監部門才允許使用者使用。
起重機械設備在辦理檢測手續時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新購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提供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說明書、檢測合格證或鑒定報告及購置發票復印件(驗審原件)。
2.施工企業現有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提供產品的合格證、說明書、生產許可證、檢測合格證或鑒定報告,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還必須提供前一次使用的檢測報告等資料。
3.租賃的起重機械設備,除提供產品合格證、說明書、生產許可證、檢測合格證或鑒定報告以及前一次使用的「檢測報告」外,還必須提供租賃合同。
4.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提供安裝單位的「起重設備安裝資質」和「安裝人員起重設備安裝特種作業證IC卡」等有效證件和拆裝合同。
⑨ 起重機械使用前哪些情況下必須經檢驗檢查機構進行檢驗
建築起重機械停用半年以上重新啟用時,必須經取得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重新檢回驗檢測合格後,方可答投入使用。建築起重機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
起重機受檢單位及安裝、改造(大修)和維修保養等相關單位,應向檢驗機構提供有關技術資料,並安排相關專業人員到現場配合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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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械基本機構各種起重機械的用途不同,構造上有很大差異,但都具有實現升降這一基本動作的起升機構。有些起重機械還具有運行機構、變幅機構、回轉機構或其他專用的工作機構。物料可以由鋼絲繩或起重鏈條等撓性件吊掛著升降,也可由螺桿或其他剛性件頂舉。起重機械是一種空間運輸設備,主要作用是完成重物的位移。
它可以減輕勞動強度,提高勞動生產率。起重機械是現代化生產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有些起重機械還能在生產過程中進行某些特殊的工藝操作,使生產過程實現機械化和自動化。
⑩ 起重設備的驗收標准
《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 ( 2004-1-13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起重機械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規范起重機械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行為,提高監督檢驗工作質量,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從事起重機械監督檢驗的技術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准,並按授權項目范圍開展監督檢驗工作。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開展起重機械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必須遵守本規程規定的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如採用與本規程不一致的檢驗方法,須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本規程適用於橋架型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和門座起重機(以下統稱起重機)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 第三條 安裝、大修或改造後擬投入使用的起重機,應當按照本規程對驗收檢驗規定的內容進行檢驗;在用起重機應當按照本規程對定期檢驗規定的內容,每兩年進行一次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後的起重機,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機,進行設備大修後,應當按照驗收檢驗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四條 本規程技術指標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1985)、《起重機設計規范》(GB/T3811-1983)和各類起重機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如上述相關標准被修訂,應以最新標准為准。 第五條 檢驗機構應根據本規程制定包括檢驗程序和檢驗流程圖在內的檢驗實施細則,並對檢驗過程實施嚴格控制。檢驗人員實施檢驗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或特殊情況,經請示檢驗機構認可,可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增加檢驗項目。 對於不具備現場檢驗條件的起重機,或者繼續檢驗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損害時,檢驗人員可以中止檢驗並必須書面說明原因。 第六條 檢驗機構應當在安裝、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驗收檢驗。施工單位自檢的內容、要求與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並應當出具完整的自檢報告。 第七條 從事起重機驗收檢驗、定期檢驗的單位,至少應當配備《起重機監督檢驗必備儀器設備表》(附錄1,以下簡稱《必備儀器設備表》)所列的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計量器具和相應的檢測工具,其精度應當滿足《必備儀器設備表》中提出的要求,屬於法定計量檢定范疇的,必須經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實施現場檢驗時應具備下列檢驗條件: (一)被檢設備狀況、檢驗現場的環境和場地條件符合相關標准及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二)檢驗現場應整潔,不應有影響起重機檢驗的物品、設施和與檢驗無關的人員,並放置表明現場正在進行檢驗的警示牌。 第九條 檢驗人員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的要求,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起重機監督檢驗工作。現場檢驗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機械檢驗員以上資格的人員進行,並必須配戴檢驗人員資格證胸卡。 第十條 起重機受檢單位及安裝、改造(大修)和維修保養等相關單位,應向檢驗機構提供有關技術資料,並安排相關專業人員到現場配合檢驗。 第十一條 起重機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項目,不得少於《起重機驗收檢驗報告和起重機定期檢驗報告(格式)》(附錄3,以下簡稱《檢驗報告》)所列項目,具體檢驗的內容、要求和方法應當按照《起重機監督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附錄2,以下簡稱《檢驗內容與方法》)的規定實施。 第十二條 現場檢測檢驗過程中,檢驗人員應當進行詳細記錄。現場檢驗原始記錄(以下簡稱原始記錄)中,應詳細記錄各個項目的檢測情況及檢驗結果。原始記錄表格由檢驗機構統一制定,在本單位正式發布使用。 第十三條 原始記錄表不得少於《檢驗內容與方法》規定的內容,且應方便現場操作記錄和《檢驗報告》的填寫,個別項目應另列表格或附圖以方便現場記錄。 第十四條 原始記錄中可使用統一規定的簡單標記,表明「合格」、「不合格」、「無此項」等。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應填寫實測數據;無測試數據要求但有需要說明的項目,可以簡單的文字說明現場檢驗狀況;遇特殊情況,可填寫「因……(原因)未檢」、「待檢」、「見附頁」等。 第十五條 原始記錄必須有檢驗人員的簽字和檢驗日期,並應當有校核人員的校核簽字。 第十六條 完成檢驗工作後,檢驗機構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原始記錄中的數據和結果,填寫並向受檢單位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的內容、格式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結論頁必須有檢驗、審核、批準的人員簽字和檢驗機構的檢驗專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條 《檢驗報告》中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應在「檢驗結果」一欄中填寫實測或經統計、計算處理後的數據;無測試數據要求但有需要說明情況的項目,可在「檢驗結果」一欄中簡要說明;既無測試數據又無需要說明的情況時,可在「檢驗結果」一欄中填寫「符合」、「/」(無此項)或「不符合」。「結論」一欄中只填得寫「合格」、「不合格」、「/」(無此項)等單項結論。 第十八條 起重機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合格的判定條件為: (一)驗收檢驗判定條件:重要項目(《檢驗報告》中注有「※」的項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項目(《檢驗報告》中未注有「※」的項目,下同)不合格不超過3項(含3項)且滿足本條第3款要求時,可以判定為合格; (二)定期檢驗判定條件:重要項目全部合格,一般項目不合格不超過5項(含5項)且滿足本條第3款要求時,可以判定為合格; (三)對上述兩款條件中不合格但未超過允許項數的一般項目,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整改通知單,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並經檢驗人員確認合格後,或者在使用單位已經採取了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在整改情況報告上簽署了監護使用的意見後,方可出具結論為「合格」或「復檢合格」的《檢驗報告》。 凡不合格項超過合格判定條件的,均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並出具相應結論的《檢驗報告》。對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的起重機,施工或使用單位修理後可申請復檢。 第十九條 《檢驗報告》只允許使用「合格」、「不合格」、「復檢合格」、「復檢不合格」4種檢驗結論。其填寫條件分別為: (一)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合格」; (二)不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不合格」; (三)復檢後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復檢合格」; (四)復檢後仍不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復檢不合格」。 第二十條 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的起重機,檢驗機構應將檢驗結果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便及時採取安全監察措施。 第二十一條 現場檢驗時,檢驗人員應當配備和穿戴檢驗作業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檢驗機構必須對檢驗工作質量負責。因檢驗工作失誤造成事故或違反本規程規定的,將按照《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檢驗機構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