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承壓是什麼意思
『壹』 設備承壓
設備承壓應該是動的。
『貳』 額定壓力和工作壓力的區別是什麼
一、兩者的大小不同:
1、額定壓力的大小:額定壓力一般大於實際工作專壓力。
2、工作壓力的大小:工屬作壓力小於設定的額定壓力。
二、兩者的概述不同:
1、額定壓力的概述:額定壓力是指在滿足設備正常工作需求下的最大壓力。
2、工作壓力的概述:工作壓力是指因工作負擔過重、變換生產崗位、工作責任過大或改變等對人產生的壓力,工作壓力是當前全球性的熱點話題,壓力既是一種強大的推動力,也是一個影響工作績效和職業健康的消極因素。
三、兩者的影響不同:
1、額定壓力的影響:一旦設備實際工作壓力大於設備的額定壓力,會縮短設備的使用壽命,嚴重時會出現安全事故。
2、工作壓力的影響:遭到外界強烈的刺激後,會產生一系列的反應,如神經興奮、激素分泌增多、血糖升高、血壓上升、心率加快、呼吸加速等,只要其強度、頻率、持續時間都比較適當,並不會對人體造成損害,而且有益於保護機體。
『叄』 承壓特種設備屬於承壓設備嗎
你好,承壓類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
『肆』 如何定義設備是否屬於壓力容器
參照《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中的第二條、第三條原則套就成了,如果能套進去,那就是壓力容器。
http://www.jincao.com/fa/law12.37.htm
補充:
1、而且從容規的制定者那裡得來信息,目前本規程並不完全約束電廠設備。
這是電力系統的歷史原因造成的,其實國家規定很明確,而且電廠本身屬於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監察條例》中說的很清楚,國家各個單位都應該遵守,只是電力系統太大,很多不配合質監系統的管理才造成的。《容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使用壓力容器的單位應遵守的基本守則。因為它的規定並不是很嚴格,只是一些基礎性的要求,它從安全形度來管理這些設備的製造、安裝、使用等工作,同樣電廠承壓設備也應該遵守。
2、關於壓力容器的歸類問題:
GB150/GB151是壓力容器類的國家標准,由於壓力容器行業是個特殊的行業,是以原勞動部為主要監督執法部門的。因此按照《容規》第5條 本規程是壓力容器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的基本要求,有關壓力容器的技術標准、部門規章、企事業單位規定等,如果與本規程的規定相抵觸時,應以本規程為准。
也就是說盡管GB150屬於國家標准,但是如果GB150/GB151的內容與《容規》有沖突時,以《容規》的規定為主。
電力系統因為歷史原因,一直規電力部直管,電力部沒把電站的附屬壓力容器當成主要設備,因此沒有類似的規定。但近年來電力部撤消,電力公司變為企業,各電廠承壓設備開始由當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管理,因此現在電廠的承壓設備中分為電站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三種。按照你說的應該屬於壓力容器。
3、我無法理解下面句中的"同具備"的含義
「同具備」就是同時具備,表示必須逐條符合其三條規定的才算壓力容器,如果只符合其中一條的話不算壓力容器。
簡單的說:1、壓力大於1公斤;2、直徑大於150mm,容積大於25升;3、介質是氣體、液化氣體或者達到一定溫度的液體。必須同時滿足這三條規定的才算壓力容器。范圍外的不算壓力容器,只能算一台設備。
4、關於GB150的解釋:
GB150全稱《鋼制壓力容器》,它只適用於鋼制的壓力容器。適用范圍窄,而且它裡面未對容器進行分類管理,只是規定在何種狀況下壓力計算方法、製造程序、檢驗與驗收的准則。
而《容規》是個大框框,它適合於各種材料制的壓力容器,它並沒反對GB150,而且在很多地方引用GB150,而且關鍵的是它對壓力容器進行了分類、定義。是個基礎性的准則,其實GB150隻是《容規》的一項分類配合標准。
我們在平常應用時一般都是先用《容規》進行分類、定性,再用GB150的技術要求來約束某台容器,要同時滿足的。
你從GB150中查不出來什麼叫「壓力容器」的。
5、軸封冷卻器或軸封加熱器算壓力容器么?
我沒見過這種設備,所以不知道其具體的結構和材質,你先按《容規》的三條要求套一下,如果能套進去,那肯定就是壓力容器了。
如果是壓力容器,再看材料是否鋼制的,如果是鋼,那麼就可以引用GB150/GB151。如果是其它材質,那就得找其它相應的規定了。
『伍』 承壓設備安裝前該幹啥
承壓設備安裝前那你要請人安裝的話,肯定是他們公司派過來的人讓他們自然會幫你弄清楚。
『陸』 什麼是承壓設備
承壓設備是指承受各種壓力的設備,比如氣壓,水壓,核輻射壓,射線壓力等等。
比如承受水壓的泵,承受核能壓力的核承壓設備等。
核承壓設備是指核設施中用於執行核安全功能、承受壓力和包容放射性物質的容器或設備。
『柒』 壓力管道屬於承壓設備嗎
你好,肯定是屬來於特種設備自管理范圍的。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九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三)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捌』 常壓與承壓類特種設備的區別
看下分類吧,
『玖』 五,當系統水壓超過設備承壓能力時,怎麼辦
1、當系統設抄計工作壓力等於或小於1.0MPa時,水壓強度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工作壓力的1.5倍,並不應低於1.4MPa;2、當系統設計工作壓力大於1.0MPa時,水壓強度試驗壓力應為該工作壓力加0.4MPa。水壓強度試驗的測試點應設在系統管網的最低點。3、操作及注意事項:對管網注水時,應將管網內的空氣排凈,並應緩慢升壓;達到試驗壓力後,穩壓30min後,管網應無泄漏、無變形,且壓力降不應大於0.05MPa。水壓嚴密性試驗應在水壓強度試驗和管網沖洗合格後進行。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工作壓力,穩壓24h應無泄漏。水壓試驗時環境溫度不宜低於5℃,當低於5℃時,水壓試驗應採取防凍措施。
『拾』 <條例>中規定的特種設備是指什麼承壓設備和機電設備
是指:
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承壓設備)。內
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機電設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詳見:特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