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質量的糾紛涉及什麼法律
『壹』 國際貿易中出現了質量問題,索賠談判中會涉及哪些法律條文
1、合同是私法領域,在私法領域雙方的合同來的比什麼都重要。應當首先全面的對合同進行審查。看合同自身對產品質量有何要求,當出現產品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時有存在哪些救濟途徑。
2、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尋找合同中雙方協議的爭議發生時採用的實體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看相關的實體法對於此種情況是如何規定的。
再次,如果雙方在合同中又沒有協議爭議發生時採用的實體法,那麼可以考慮《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當然適用時要考慮該約的適用條件。
3、如果質量問題因運輸而起,在需要追究承運人責任的時候還可以考慮《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
『貳』 不合格產品的質量糾紛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
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2)設備質量的糾紛涉及什麼法律擴展閱讀
法官解析產品質量責任糾紛案教你依法維權:
汽車自燃、食物中毒、熱水器爆炸……近年來,產品質量問題、食品安全問題、葯品合格問題一再引發社會公眾的熱議與關注。在保障產品質量和食品葯品安全的過程中,法律保護的及時、充分與到位,是消費者最熱切期盼,也是最有力的保護屏障。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針對產品責任糾紛的系列問題召開新聞通報會,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通過對案件特徵的總結和訴訟維權重難點問題的梳理,引導和提示消費者如何在遭受產品缺陷侵害後合法理性維權。
北京市一中院二庭庭長高萍認為,基於此類案件以上特徵,消費者在藉助法律維權時,相應的要注意以下4個方面:
1、注意合理確定訴訟主體。
在原告資格方面,消費者以產品責任糾紛為案由起訴,原告資格不限於商品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產品的實際使用人、實際受害人均可以起訴。另外,對於明知產品存在質量缺陷仍然購買的,即「知假買假」的當事人,法律亦不禁止。
在被告方面,消費者既可以起訴生產者,也可以起訴銷售者。如果是通過商場、展銷會、交易市場等場所購買的商品,還可以起訴活動開辦者、櫃台的所有者。新消法頒布後,網路購物中的網路交易平台也可能成為被告,在其不能提供生產者或銷售者信息的情況下,需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2、注意正確選擇法律關系和法律依據。
選擇不同的法律規范主張權利,會導致不同的法律適用,最終的處理結果也會有所差異。在法律關系方面,如果以合同法律關系主張,則依據雙方的買賣合同約定,確定違約責任和實際損失的大小進行賠償。
若以侵權法律關系主張,則可能獲得實際損失之外的懲罰性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在法律依據方面,消費者以《侵權責任法》起訴,能獲得實際損失的賠償金額。
以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起訴,可能獲得除實際損失以外的3倍價款的賠償。選擇不同的法律關系和法律依據主張自身權利,可能導致賠償數額的巨大差異,消費者需理性慎重選擇。
3、注意對核心事實證明的程度與方式。
在產品責任糾紛中,消費者需證明的事項一般包括4個方面:
一是購買物的同一性,即消費者所稱的瑕疵產品為生產者、銷售者所生產出售的產品。
二是產品存在質量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標准。
三是產品的質量缺陷造成了消費者財產和人身損害。
四是損害和產品質量缺陷存在因果關系。
4、注意正確理解損害賠償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涵義。
產品責任糾紛中,被侵害人可獲賠的范圍包括缺陷產品本身、缺陷產品造成的其他財產損失。造成人身傷害的應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如果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被侵害人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在賠償數額上可請求多倍賠償,依據侵權責任法,消費者可以獲得酌定的懲罰性賠償。
『叄』 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您好,
關於產品質量鑒定的相關法規有《產品質量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及《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
1、《產品質量法》中相關條款
第十九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 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有關產品質量進行檢驗。
質量法中把產品質量糾紛解決辦法歸納為(1)協商調解決;(2)申請仲裁解決;(3)向人民法院起訴;(4)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委託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的質量檢驗機構,對有關產品質量進行檢驗。質量法中只有產品質量檢驗未有產品質量鑒定相應規定。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及《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相關條款
《決定》及《通則》中對司法鑒定明確為:(1)法醫類鑒定;(2)物證類鑒定;(3)聲像資料鑒定;(4)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
《決定》明確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編入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並公告。在訴訟中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列入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由所在的鑒定機構統一接受委託。鑒定人和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註明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通則》明確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託,應當對委託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託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託,應當予以受理。
《決定》及《通則》對鑒定機構要求:(1)有明確的業務范圍;(2)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3)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4)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鑒定人。
3、《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中相關條款
《管理辦法》處理質量糾紛有兩種方式: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的委託人基本相同,質量檢驗機構和質量鑒定機構受理的內容有一定區別,質量檢驗和質量鑒定施行內容及方式完全不同。對質量鑒定機構的要求: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指定質量鑒定組織單位承擔質量鑒定工作。質量鑒定組織單位可以是質檢機構,也可以是科研機構、大專院校或者社會團體。
在實際產品質量鑒定工作中,由於各方面工作人員的遇到的問題不同及理解的不同,在實際產品質量鑒定中有各種不同做法。
『肆』 購買一台設備,出現了嚴重的質量問題。用什麼法律手段能夠將其設備退還。
您好!法制網-法律問答服務團隊為您解答如下: 一、 具體解析: 對方的行為屬於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行為,你可以要求對方依照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包括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二、 法條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物的瑕疵責任】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 【補救措施】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法制網是中央政法委機關報官方網站,有法律問題上「法制網」的法律問答欄目咨詢,資深律師為您在線提供專業權威的免費解答!
『伍』 設備質量問題買賣合同糾紛起訴狀
起 事起訴 狀
原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被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全部貨款人民幣96000元,利息人民幣 元(截止2013年 月 日,請求支持至實際支付之日,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因其違約給原告造成的全部損失計人民幣 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事實和理由:
2015年7月11日,原告與被告於南京市六合區簽署了《采購合同》(合同編號:),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
合同簽訂後,原告於2015年7月11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貨款並於2015年7月11日對被告所供貨物進行了取樣檢驗,檢驗結果顯示貨物質量不合格,。。。。。。。。。。。。,並要求被告返還全部貨款,被告於2015年7月11日向原告發函表示願意在2015年7月11日退還貨款,但此後被告並未按期退款,雖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對此置之不理。被告的上述違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原告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查明事實,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有限公司
2015年 7月12 日
『陸』 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相關幾個法律問題
1.建設工程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的特點: (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這主要是針對有關財產關系的民事糾紛,而有關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多具有不可處分性。在建設工程領域,較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侵權糾紛。
發包人和承包人就有關工期、質量、造價等產生的建設工程合同爭議,是建設工程領域最常見的民事糾紛。
2.建設工程行政糾紛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徵:(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出。(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只有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方可為有償的。
在建設工程領域,行政機關易引發行政糾紛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有如下幾種:
(1)行政許可,即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政管理行為,如施工許可、專業人員執業資格注冊、企業資質等級核准、安全生產許可等。行政許可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違反法定程序等。
(2) 行政處罰,即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程序對於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常見的行政處罰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投標資格、責令停止施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易導致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處罰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
(3)行政獎勵,即行政機關依照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社會和建設事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物質或精神鼓勵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表彰建設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行政獎勵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違反程序、濫用職權、行政不作為等。
(4) 行政裁決,即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對特定的侵權糾紛、損害賠償糾紛、權屬糾紛、國有資產產權糾紛以及勞動工資、經濟補償糾紛等的裁決。行政裁決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裁決違反法定程序、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
『柒』 涉及產品質量的綜合法律法規的是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安全法》
2、行政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檢查驗收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3、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人民法院審理產品質量監督行政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捌』 質量技術監督相關法律法規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制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所稱產品是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屬於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
(8)設備質量的糾紛涉及什麼法律擴展閱讀:
質量技術監督相關規定:
1、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2、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提高產品質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產品質量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引導、督促生產者、銷售者加強產品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法採取措施,制止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保障本法的施行。
3、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縱本地區、本系統發生的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或者阻撓、干預依法對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