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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哪些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3-13 05:41:42

㈠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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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1)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包括: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2)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准,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3)檢驗、檢測工作應當具備的條件: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㈡ 請問可以開一家特種設備檢測公司嗎條件是什麼

你好,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一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專門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負責本單位核准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㈢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是哪些機構應具備什麼條件

質監系統的綜合檢驗機構,企業自檢機構,無損檢測機構。應由質檢總局進行核准,屬於行政許可,依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准規則》

㈣ 特種設備的使用都有哪些要求

特種設備的使用:
1、特種設備的購置
要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首先必須把好特種設備的准入關,特種設備在選購時,除滿足生產要求外,根據規定必須保證安全要求,選購必須進行嚴格審查,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出廠標准,同時達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對購置的特種設備是否符合以下相關文件進行判斷。
(1)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
(2)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3)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
(4)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2、特種設備的注冊登記
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單位必須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到所在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登記。將安全檢查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上後,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在作業中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統一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4、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並保證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的完整、准確。特種設備檔案必須是從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使用、檢修全過程的文字記載,它向人們提供特種設備各個過程的具體情況,有利於掌握和分析特種設備的性能和使用情況,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查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3)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5、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與改造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安裝、維修保養和改造時必須請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來完成。竣工後,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後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過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6、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定期檢驗
在用特種設備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中的有關內容。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當檢查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同時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特種設備的報廢
標准或技術規程中有壽命要求的特種設備或零件應當按照相應的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單位應向負責該特種設備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部門辦理注銷。
8、建立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頇案
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根據特種設備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適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定期演練,對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進行檢驗,確保當事故發生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能真正起作用,防止災害擴大,將事故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一旦事故發生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還必須符合防爆安全技術條件。
總之,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特種設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同時還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包括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修保養、定期報檢和應急措施在內的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使特種設備的管理部門和操作人員全面掌握其安全性能和技術狀況,了解和掌握運行規律,防止盲目使用特種設備,從而全面有效地控制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
9、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及定期檢驗
1)特種設備行政許可
(1)特種設備行政許可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2)特種設備行政許可變更。特種設備停用、注銷、過戶、遷移、重新啟用應到質監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3)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經質監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證書方可上崗操作。作業人員必須與企業辦理聘任手續並到質監部門備案。
2)特種設備定期檢驗
(1)特種設備報檢。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在特種設備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各特種設備的檢驗日期可從檢驗報告、合格標志查看)。
(2)特種設備報檢要求。起重機械報檢時必須提供保養合同、有效的作業人員證件。
(3)特種設備換證。特種設備檢驗合格後,攜帶使用證、檢驗合格標志、檢驗報告、保養合同、保養單位的保養資質到質監部門辦理年審換證手續。
特種設備安全培訓: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落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持證上崗的基礎上,必須在本單位內對特種設備作業進行業務培訓和安全、節能教育。做到有安全培訓計劃,有培訓記錄,有培訓考核。

㈤ 國家對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有哪些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法都有詳細的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四章檢驗檢測
第四十一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專門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負責本單位核准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後,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並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五十條從事本法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准,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一)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
第五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提供特種設備相關資料和必要的檢驗、檢測條件,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五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㈥ 特種設備的檢測及使用要求

第四節 使用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三十六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的使用應當具有規定的安全距離、安全防護措施。
與特種設備安全相關的建築物、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特種設備屬於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託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託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四十一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特種設備運行不正常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三條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公眾乘坐或者操作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遇有運行不正常時,應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
第四十四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監督檢驗。
第四十五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並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並採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條電梯投入使用後,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其製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並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電梯製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八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並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前款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採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九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處理措施。
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及時申報定期檢驗。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五十條從事本法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准,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一)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
第五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提供特種設備相關資料和必要的檢驗、檢測條件,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五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㈦ 住建局對特種設備第三方檢測的要求

住建局對特種設備第三方檢測的要求不是很多,《特種設備安全法》有以下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五十條從事本法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准,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一)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
第五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提供特種設備相關資料和必要的檢驗、檢測條件,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五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㈧ 特種設備安全法中對檢驗檢測工作人員有哪些具體規定

有以下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五十條從事本法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准,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一)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

第五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提供特種設備相關資料和必要的檢驗、檢測條件,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五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㈨ 特種設備檢測單位需要什麼資質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批准頒布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准規則》(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 Z7001-2004)須具以下條件: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申請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法人資格(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檢驗機構和中央企業設立的檢驗機構除外);
(二)有與其承擔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其承擔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場地、裝備和檢測試驗手段;
(四)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並且有效實施;
(五)有與其承擔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標准,並且認真執行。
具體條件見附件2。
附件2:《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基本條件》請進下面網站查看。
http://wenku..com/link?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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