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設備交易的時候要繳納哪些稅費
❶ 購買二手設備應如何進行納稅處理
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以下兩種回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答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購買二手設備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就不存在抵扣問題。
❷ 向個人購買二手設備稅率多少
1.《暫行條例》第十六條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
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本細則第八條所稱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第八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
財稅字[1994]26號
十、關於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征稅問題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遊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
汽車
,無論銷售者是否屬於一般納稅人,一律按簡易辦法依照6%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後來該為4%),並且不得開具專用發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徵收增值稅。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288號文)「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對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按6%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2]29號
一、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准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增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徵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根據以上文件的規定:如果出售的設備同時符合[1995]288號文件的規定的三個條件,那麼出售的設備不屬於財稅[2002]29號規定的"應稅固定資產",是免繳增值稅的. 否則,需要繳納增值稅.既然要繳納增值稅那麼隨著增值稅徵收的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
❸ 二手設備買賣稅金關聯。
如果是原增值稅改革試點范圍以外的納稅人,
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
四、
(二)2008年12月內31日以前未納入容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也就是說:出讓人(銷售方)申報納稅,並委託稅務代為開具(2%的)增值稅發票。
❹ 銷售舊設備,如何計算稅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內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容(財稅[2009]9號)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 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的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增值稅:19300÷(1+3%)×2%=374.76元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根據納稅人所在地的標准計算。
❺ 公司賣出二手設備怎麼交稅怎麼開票
09年的設備你抵扣了的話 。需繳稅30*1.17*0.17=4.36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就行。
❻ 個人轉讓二手設備獲利500萬應該向稅務機關交納多少稅稅率是多少
這個要看你是什麼設備,哪些領域的!一般稅務局都會有專門的核算制度,可以先咨詢一下的!
❼ 賣舊設備要交增值稅嗎
一般納稅人賣2009年錢買的設備按照4%減半徵收增值稅。2009年以後買的設備按照17%交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得設備按照 銷售額/(1+3%)*2%交納增值稅。
望採納O(∩_∩)O~
❽ 銷售舊貨是否需要繳增值稅
需要的,但是會減少稅收,具體如下: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增值稅=售價÷(1+3%)×2%。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增值稅=售價÷(1+3%)×3%。
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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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中的舊貨是進入商業流通環節的有使用價值的貨物,是由經營舊貨的商業企業銷售的。
與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的區別:
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自己使用過,仍有使用價值的貨物。
相同:都是仍有使用價值的貨物,可以按原來的用途繼續使用,如不能按原來的用途繼續使用,則屬廢舊物資了。
不同:舊貨是自己沒有使用過,是買來賣的,其經營者是商業企業;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則是自己已經使用過,但還沒有報廢的貨物,其銷售者則不一定是商業企業。
❾ 二手設備交易的時候要繳納哪些稅費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製(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二、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後(含1月1日,下同)實際發生,並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三、東北老工業基地、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內蒙古自治區東部地區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再採取退稅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發生的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期末余額,應於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轉入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五、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本通知所稱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後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六、納稅人發生細則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七、自2009年1月1日起,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停止執行。具體辦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發文明確。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4]15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2004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4]16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的緊急通知》(財稅[2004]22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東北地區軍品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企業認定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4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5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5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7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東北地區軍品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6年東北地區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5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7]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地區2007年固定資產抵扣(退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7]1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內蒙古東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8]9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8]10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8年東北 中部和蒙東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41號)同時廢止。
❿ 買入二手設備的增值稅問題銷售二手設備的增值稅問題
1、專門銷售二手設備的公司,按4%計算增值稅減半徵收,小規模納稅人按版3%計算按2%徵收
2、銷售自己使權用過的二手設備,如果當初購入時沒有抵扣增值稅的,則按4%計算增值稅減半徵收,小規模納稅人按3%計算,按2%徵收;如果購入時已經抵扣了增值稅,則按增值稅率17%計算徵收。
3、自14年始,不再區分4%和3%,如果不符合購入時已經抵扣了增值稅的,一律按3%計算,按2%徵收
4、做為買入方來說,看對方情況提供的發票,如果對方開出的是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對方購入時已經抵扣,現在銷售可按正常銷售17%計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可抵扣,否則其他情況下開不出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則需要全額計入采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