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殘留溶劑儀器中有殘留
❶ 氣相色譜法檢查地塞米松磷酸鈉中的殘留溶劑實驗中,內標溶液為什麼不需定容
內標法是以待測定物質與內標的峰面積比為定量依據,因此不需要考慮內標的濃度,只要內標加的准確即可,對照品合並供試品加的內標量一致,完全不需要定容,甚至內標不需要像對照品那樣需要一定的純度。
❷ 急,,,在做清洗驗證,有機溶劑殘留量和有機溶劑殘留限度是不是一個概念
溶劑殘留量是指1公斤(Kg)油脂中殘留的溶劑毫克數(mg)。
而有機溶劑殘留限度是指其中最高容許的殘留量。
有機溶劑分為三種,它們的殘留限度各不相同。
❸ 乙醇做溶劑為什麼要控制苯的殘留
葯品的殘留溶劑基本可分為四類:第一類溶劑應避免使用。該類溶劑是指內人體致癌物容、疑為人體致癌物或環境危害物的有機溶劑。因其具有不可接受的毒性或對環境造成公害,在原料葯、輔料以及制劑生產中應該避免使用。當根據文獻或其他相關資料確定
❹ 有機溶劑殘留為什麼要用內標物
還有殘留的你是作回收後的殘留還是什麼?
❺ 配製溶液時,把量好的溶劑從量筒里倒入燒杯時,溶劑的質量會因殘留在量筒內壁的少許溶劑而減少嗎
不會。
因為量筒出廠前,刻度已經做過校正了。
5.0 mL,是指倒出來的部分是5.0 mL
你倒進量筒的體積實際上大於5.0 mL
❻ 做殘留溶劑的方法驗證准確度中為什麼要加入樣品
具體可依據中國典2010版附錄--指導原則 來做. 具體項目有專屬性,耐受性,靈敏度內,重復性/精密度,准確度容,線形等. 檢驗方法驗證中,每項檢查所需樣品量根據檢驗項目性質不同而不一樣,不一定是三批. 但一般像定量檢查項目, 每個項目需要的樣品數據最。
❼ 溶劑殘留怎麼檢測
早期用來測定葯品中殘留溶劑的方法是乾燥失重測定法。也就是通過加熱過程中,樣品的質量減失來測定殘留溶劑的含量。這種方法的最大缺點就是非專屬性。只能對其總量分析而無法對定性鑒別,而且水分也會干擾殘留溶劑的測定。
分光光度法也通常利用特定溶劑和特定化學試劑的反應測定葯品中的殘留溶劑,雖然專屬性尚可,但靈敏度較低。
目前,殘留溶劑方法被氣相色譜法所取代。氣相色譜法不但具有良好的分離能力和高靈敏度,特別是和葯品中殘留溶劑的復雜樣品的分析。推薦使用毛細管色譜柱-頂空進樣系統,當然也可以使用普通填充柱,溶液直接進樣方法。
對不宜採用氣相色譜法測定的含氮鹼性化合物,如N-甲基吡咯烷酮等可採用其它方法,如離子色譜法等。
測定殘留溶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確定被測的有機溶劑、選擇合適的色譜柱、制備供試品溶液和對照品溶液、選擇合適的進樣方法和滿足檢測靈敏度要求的檢測器,下面分別進行介紹:
1、確定被測的有機溶劑
根據制備工藝確定被測有機溶劑的范圍。通常應對制備工藝過程中使用的二類以上溶劑和重結晶用溶劑,以及根據工藝特點要求的其它溶劑進行殘留量的研究。建議對合成最後三步使用的三類溶劑也進行研究,這樣能更好地對未知峰進行歸屬;對制劑過程中使用的有機溶劑也建議考察其殘留情況,特別是緩、控釋微丸包衣過程使用的有機溶劑更應引起注意。
殘留溶劑的限度要求同ICH的規定。
2、選擇合適的色譜柱
按照相似相溶的原理選擇色譜柱。毛細管柱有極性柱、非極性柱、弱極性柱和中等極性柱。填充柱有高分子多孔小球或塗漬適宜固定液的填充柱。
測定含氮的鹼性有機溶劑時,由於普通氣相色譜儀的不銹鋼管路、進樣器襯管等對有機胺等含氮的鹼性化合物具有較強的吸附作用,致使其檢出的靈敏度降低。通常採用弱極性色譜柱或經鹼處理過的色譜柱分析含氮的鹼性有機溶劑,如果採用胺分析專用柱進行分析,則效果更好。
3、供試品和對照品的制備
頂空進樣方法通常以水為溶劑,對於非水溶性的葯物,可採用DMF、DMSO或其他適宜溶劑。溶液直接進樣方法用水或合適的溶劑溶解樣品。
制備供試品的溶劑的選擇應兼顧供試品和被測有機溶劑的溶解度,且所用溶劑應不幹擾被測有機溶劑的測定。水是首選溶劑,特別是頂空進樣系統。因為水中不含有機溶劑,故干擾較少,且在FID檢測器上,以水為溶劑時,各殘留溶劑的靈敏度最高。當葯物不溶於水時,可加入適當的酸或鹼以增加葯物的溶解度,最好選用不揮發的酸或鹼。以DMSO等為溶劑時,可加入一定量的水以增加檢測的靈敏度,或用鹽析的方法增加靈敏度。測定含氮的鹼性溶劑時,供試品溶液應不呈酸性,以免被測物與酸反應後不易汽化。
對照品的制備方法應與供試品的制備方法相同。在申報資料中發現對照品(溶液)為直接進樣,供試品則為固體直接頂空進樣,供試品和對照品不但制備方法不同,而且進樣方法和進樣量也不同,無法進行比較。提請申報單位注意。
4、供試品溶液和對照品溶液濃度的確定
配製供試品溶液的濃度應滿足定量測定的需要,一般供試品取樣量在0.1~1g之間。限度檢查時對照品溶液的濃度可按規定的限度配製,定量測定時按實際殘留量配製,濃度相差最好以不超過2倍為宜。
5、檢測器的選擇
一般選用FID檢測器,對含鹵素的有機溶劑如氯仿等,採用ECD檢測器可得到更高的靈敏度。
通常可根據葯物溶劑的殘留情況選擇合適的檢查方法。當需要檢查的有機溶劑數量不多,且極性差異較小時,可選擇毛細管色譜柱-頂空進樣-等溫法。當需要檢查的有機溶劑數量較多,且極性、沸點差異較大時,可選擇毛細管色譜柱-頂空進樣-程序升溫法;也可選擇填充柱或適宜極性的毛細管柱直接進樣法。
常見的氣相色譜法有:
直接進樣法測定:採用填充柱,亦可採用適宜極性的毛細管色譜柱。
毛細管柱頂空進樣等溫法:本法適用於被檢查的有機溶劑數量不多,並且極性差異較小的情況。
毛細管柱頂空進樣程序升溫法:本法適用於被檢查的有機溶劑數量較多,並且極性差異較大的情況。
基本可以分成三類: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頂空氣相色譜法和固相微萃取氣相色譜法。
其中靜態頂空氣相色譜法為最常用的殘留溶劑測定方法。
❽ 為什麼有些溶劑殘留用1,3
《食品葯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
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3 號
《食品葯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已於20143月14經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議審議通現予公布自20146月1起施行
食品葯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章總則
第條規范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保護公民、其組織合權益根據《華民共行政處罰》(簡稱行政處罰)、《華民共行政強制》(簡稱行政強制)、《華民共食品安全》、《華民共葯品管理》等關律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食品、保健食品、葯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管理律、規、規章單位或者實施行政處罰應遵照本規定
第三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公平、公原則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律規規章適用准確適、執文書使用規范
第四條公民、或者其組織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享陳述、申辯權;行政處罰服權依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行政處罰監督制度
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進行監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違或者適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限期改;逾期改依予變更或者撤銷
第二章管轄
第六條行政處罰由違行發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七條縣(區)、市(、州)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食品葯品行政處罰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復雜食品葯品行政處罰案件
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依職權管轄應由自實施行政處罰案件及全范圍內發重、復雜食品葯品行政處罰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律規規章結合本區實際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級別管轄具體工
第八條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行政處罰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受委託組織應委託范圍內委託部門名義作具體行政行委託部門應受委託組織行政處罰行及其相關行政執行進行指導監督並該行承擔律責任
第九條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鄉鎮或者區域設置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派機構依照律規規章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十條事同違行兩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均管轄權由先行立案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管轄權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報請共同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條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必要直接查處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案件自管轄案件移交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
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本部門管轄案件由於特殊原能行使管轄權報請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第十二條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接管轄爭議或者報請指定管轄請示應10工作內作指定管轄決定並書面通知級部門
第十三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案件屬於本部門管轄應及移送管轄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受移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案件查處結及函告移送案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移送應報請共同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再移送
第十四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案件發現違行涉嫌犯罪應按照《行政執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規定》要求及移送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自接公安機關立案通知書起3內涉案物品及與案件關其材料移交公安機關並辦結交接手續;涉案查封扣押物品應填寫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書並書面告知事
第十五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需要其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協助調查、取證應具協助調查函協助部門般應接協助調查函起15工作內完相關工作;需要延期完應及告知提協查請求部門
第十六條依應吊銷食品葯品行政許證或者撤銷批准證明文件由原發證或者批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案件依應吊銷許證或者撤銷批准證明文件其許可權內依實施行政處罰同應取證據及相關材料報送原發證、批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由原發證、批准部門依作否吊銷許證或者撤銷批准證明文件行政處罰決定需由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撤銷批准證明文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原發證、批准部門依作吊銷許證撤銷批准證明文件行政處罰決定依照本規定進行
第三章立案
第十七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列事項及調查處理:
()監督檢查及抽驗發現案件線索;
(二)公民、或者其組織投訴、舉報;
(三)級機關交辦或者級機關報請查處;
(四)關部門移送或者經由其式、途徑披露
符合立案條件應7工作內立案
第十八條立案應符合列條件:
()明確違嫌疑;
(二)違事實;
(三)屬於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范圍;
(四)屬於本部門管轄
符合立案條件應報管負責批准立案並確定2名執員案件承辦
第十九條辦案員列情形應自行避;事權申請其避:
()本案事或者事近親屬;
(二)與本案直接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事其關系能影響案件公處理
辦案員避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負責決定負責避由部門其負責集體研究決定
避決定作前申請避員擅自停止案件調查處理
第四章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案件調查執員少於2並應示執證件
首向案件事收集、調取證據應告知其申請辦案員避權利
調查或者關員應實答詢問並協助、配合調查及提供依應保存票據、憑證、記錄等相關材料阻撓、干擾案件調查
辦案程涉及家秘密、商業秘密隱私執員應保守秘密
第二十條執員進行現場調查應製作筆錄筆錄應註明執員身份、證件名稱、證件編號及調查目執員應筆錄簽字
筆錄經核誤調查應筆錄逐頁簽字或者按指紋並筆錄註明筆錄真實性意見筆錄修改處應由調查簽字或者按指紋
第二十二條辦案員應依收集與案件關證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證言、事陳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調查筆錄、電數據、現場檢查筆錄等
立案前調查或者檢查程依取證據作認定事實依據
第二十三條調取證據應原件、原物調取原件、原物確困難由提交證據單位或者復製品簽字或者加蓋公章並註明件由×××提供經核與原件(物)相同字或者文字說明
第二十四條華民共領域外形證據應說明源經所公證機關證明並經華民共駐該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華民共與證據所訂立關條約規定證明手續
境外證據所包含語言、文字應提供經具翻譯資質機構翻譯或者其翻譯准確文譯文
華民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區形證據應按照關規定辦理證明手續
第二十五條證據能滅失或者難取情況經管負責批准先行登記保存並向事具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先行登記保存期間事或者關員損毀、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二十六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應7內作處理決定:
()需要採取證據保全措施採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予返;
(二)需要檢驗、檢測、檢疫、鑒定送交檢驗、檢測、檢疫、鑒定;
(三)依應予沒收作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物品;
(四)需要查封、扣押依採取查封、扣押措施;
(五)違事實立或者違事實立依應予查封、扣押或者沒收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處理決定應解除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七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案件調查經管負責批准依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執員應向事具查封、扣押決定書
情況緊急需要場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執員應查封扣押24內向管負責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管負責認應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立即解除
第二十八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應通知事場並現場檢查筆錄採取相關措施情況予記載
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使用蓋本部門公章封條或者異封存事擅自啟封
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物品應列物品清單由執員、事或者關員簽字或者加蓋公章
第二十九條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妥善保管使用、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
容易腐爛、變質物品律規規定直接先行處理或者事同意先行處理經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負責批准採取相關措施留存證據先行處理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期限超30;情況復雜經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負責批准延延期限超30
作延查封、扣押期限決定應及填寫查封扣押延期通知書書面告知事並說明理由
物品需要進行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應填寫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告知書查封、扣押期間包括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期間
符合行政強制第二十八條規定應解除查封、扣押
第三十條執員調查取證程要求事筆錄或者其材料簽名、蓋章或者其式確認事拒絕場拒絕簽名、蓋章或者其式確認或者找事應由兩名執員筆錄或者其材料註明原並邀請關員作見證簽字或者蓋章採取錄音、錄像等式記錄
第三十二條執員調查違事實需要抽取品檢驗應按照關規定抽取品檢驗機構應規定限內及進行檢驗
第三十三條案件調查終結案件承辦應撰寫調查終結報告簡易程序除外調查終結報告內容包括:事基本情況、案由、違事實及證據、調查經等;擬給予行政處罰應包括所適用依據及處罰建議
第三十四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案件調查已證據證明違行應具責令改通知書責令事改或者限期改違行
第五章處罰決定
第節般程序
第三十五條承辦提交案件調查終結報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3名關員違行事實、性質、情節、社危害程度、辦案程序、處罰意見等進行合議
合議應根據認定事實提予處罰、補充證據、重新調查、撤銷案件或者其處理意見
第三十六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處罰決定前應填寫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事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及事依享陳述、申辯權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充聽取事陳述申辯事提事實、理由或者證據經復核立應採納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事申辯加重處罰
第三十七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證、撤銷批准證明文件、較數額罰款、沒收較數額財物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告知事要求舉行聽證權利事要求聽證應按照定程序組織聽證
較數額罰款標准按照性規、政府規章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擬作行政處罰決定應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審查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根據同情況別作決定:
()確應受行政處罰違行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行輕微依予行政處罰予行政處罰;
(三)違事實能立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行已構犯罪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九條情節復雜或者重違行給予較重行政處罰應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決定程應書面記錄
重、復雜案件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第四十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行政處罰決定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列事項:
()事姓名或者名稱、址;
(二)違反律、規或者規章事實證據;
(三)行政處罰種類依據;
(四)行政處罰履行式期限;
(五)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途徑期限;
(六)作行政處罰決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名稱作決定期
行政處罰決定涉及沒收食品葯品或者其關物品應附沒收物品憑證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蓋作行政處罰決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章
第四十條除依應予銷毀物品外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沒收非財物經管負責批准依照行政處罰第五十三條規定予處理處理物品應核實品種、數量並填寫清單
第二節簡易程序
第四十二條違事實確鑿並定依據公民處50元、或者其組織處1000元罰款或者警告行政處罰場作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三條執員場作行政處罰決定應向事示執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號碼並加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章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場交付事事簽字或者蓋章簽收
第四十四條執員場作行政處罰決定應7工作內報所屬部門備案
第六章送達
第四十五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宣告場交付事;事場應7內依照本章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事
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承辦直接送交事簽收受送達公民本交其同住家屬簽收;受送達應由其定代表簽收;受送達其組織由其主要負責簽收受送達代理送交其代理簽收
受送達應送達執註明收期並簽字或者蓋章簽收期即送達期
第四十六條受送達或者其同住家屬拒收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邀請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單位員場並說明情況送達執註明拒收事由期由送達、見證簽字或者蓋章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受送達住所即視送達
第四十七條直接送達困難委託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代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執註明收件期即送達期
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作撤銷食品葯品批准證明文件行政處罰交由事所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送達
第四十八條受送達落明或者依據本章規定其式送達公告送達自發公告起60即視送達
公告送達受送達原住所張貼公告報紙、電視等刊登公告
公告送達應案卷載明公告送達原經
第七章執行與結案
第四十九條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事應處罰決定期限內予履行
事確經濟困難提延期或者期繳納罰款申請並提交書面材料經案件承辦員審核確定延期或者期繳納罰款期限金額報管負責批准執行
第五十條事行政處罰決定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決定或者裁定停止執行除外
第五十條作罰款沒收違所決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與收繳罰沒款機構離除按規定場收繳罰款外執員自行收繳罰沒款
第五十二條依據本規定場作行政處罰決定列情形執員場收繳罰款:
()依給予20元罰款;
(二)場收繳事難執行
第五十三條邊遠、水、交通便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員依照本規定作處罰決定事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困難經事提執員場收繳罰款
第五十四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員場收繳罰款應向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制發罰款收據
執員場收繳罰款應自收繳罰款起2內交至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2內罰款繳付指定銀行
第五十五條事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向民院申請強制執行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民院強制執行前應填寫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書面催告事履行義務並告知履行義務期限式、依享陳述申辯權涉及加處罰款應明確金額給付式
加處罰款總數額超原罰款數額
事進行陳述、申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事提事實、理由證據進行記錄、復核並製作陳述申辯筆錄、陳述申辯復核意見書事提事實、理由或者證據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採納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送達10工作事仍未履行處罰決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民院強制執行並填寫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第五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者執行辦案應填寫行政處罰結案報告關案件材料進行整理裝訂歸檔保存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期限、計算始計算內期限屆滿節假節假第屆滿期律、規另規定除外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內均包括本數
第五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本規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條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行政處罰所適用文書格式範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參照文書格式範本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政處罰所適用文書格式並自行印製
第六十條本規定自20146月1起施行20034月28公布《葯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原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號)同廢止
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產建設兵團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總局機關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❾ 葯品中常見殘留溶劑的限度為什麼要%表示
葯品的殘留溶劑基本可分為四類:
第一類溶劑應避免使用。
該類溶劑是指人體致癌物、疑為人體致癌物或環境危害物的有機溶劑。因其具有不可接受的毒性或對環境造成公害,在原料葯、輔料以及制劑生產中應該避免使用。當根據文獻或其他相關資料確定合成路線,涉及到第一類溶劑的使用時,建議重新設計不使用第一類溶劑的合成路線,或者進行替代研究。
如果工藝中不可避免的使用了第一類溶劑,則需要嚴格控制殘留量,無論任何步驟使用,均需進行殘留量檢測。
第二類溶劑應限制使用
該類溶劑是指有非遺傳毒性致癌(動物實驗)、或可能導致其他不可逆毒性(如神經毒性或致畸性)、或可能具有其他嚴重的但可逆毒性的有機溶劑。此類溶劑具有一定的毒性,但和第一類溶劑相比毒性較小,建議限制使用,以防止對病人潛在的不良影響。
第三類溶劑是GMP或其他質量要求限制使用
該類溶劑屬於低毒性溶劑,對人體或環境的危害較小,人體可接受的粗略濃度限度為0.5%,因此建議可僅對在終產品精製過程中使用的第三類溶劑進行殘留量研究。
第四類溶劑是尚無足夠毒性資料的溶劑
這類溶劑在葯物的生產過程中可能會使用,但目前尚無足夠的毒理學研究資料。建議葯物研發者根據生產工藝和溶劑的特點,必要時進行殘留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