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加工中心 » 什麼是建國前參加工作

什麼是建國前參加工作

發布時間: 2021-01-06 14:08:21

⑴ 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叫退休還是叫離休請指教.何為離休(參加工作時限

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為退休工人

所謂"離休"就是人退下來後,依然享受和原職位相同的所有工資福利待遇,就和上班一樣

離休是中國針對已退出工作崗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參加革命的老同志設立的一種較優越的社會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幹部政策的一項制度。目前世界僅有中國有離休。

具體地說,離休就是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

離休范圍包括:

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軍隊幹部;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幹部;在敵占區從事黨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幹部;

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1949年9月21日前參加民主黨派,以後-直擁護共產黨、堅持革命的幹部。

(1)什麼是建國前參加工作擴展閱讀

離休幹部包括: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4)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提拔為幹部的。

(5)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現在是工人的,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建國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提拔為脫產幹部、享受供給制待遇的,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當幹部(含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必須長於當工人的時間;不屬於因犯錯誤、受處分而安排當工人的。

(6)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級主管部門調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包括軍隊轉業幹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據地、解放區入黨的農村黨員,建國前被提拔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以前,加入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包括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國國民黨民主促進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

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黨派的成員,一直擁護中國共產黨,堅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戰爭時期,在根據地、解放區加入中國共產黨,1953年底以前提拔為脫產幹部,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組織部組通字[1986]8號文件規定,將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改為建國前的半脫產鄉幹部。

(11)建國前來我國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一直在我國從事革命和建設事業,符合幹部離休條件的外國籍幹部。待遇現狀

⑵ 解放前參加工作的都是建國前老工人嗎

建國前老工人前提是工人,不是幹部;她和離休幹部一樣,有嚴格的審批條件,所以解放前參加工作的不一定是建國前老工人。建國前老工人享受退休職工的醫療待遇,但由個人負擔的起付線和分段負擔比例是退休職工的減半。

⑶ 是否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都是建國前老工人

現在只要是1949年9月30日以前(含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都算離休,1949年10月1日後(含10月1日)參加工作的只能算退休。

⑷ 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待遇

解放前參加工作的人多了去了,待遇當然不會

太好,畢竟你只是參加工作早而已,專要屬看你參加的是什麼工作了,普通工廠的話,那根本就沒什麼特別的。

現在國內尚且還有很多老人是在解放前就參軍,特別是那些參加過抗日戰爭或解放戰爭的人,有很多到今天生活上仍然得不到足夠的保障,這些曾經為國家立過戰功的人才更需要得到關注。

此外,如果你在解放前參加工作,那麼應該是離休,醫療方面是100%報銷,工資待遇國家已經提高了好多回了,具體金額多少要看你爺爺是在什麼地方離休的,如果是一個沒什麼錢的工廠,那麼工資肯定不高。不是每一個離休人員都能得到統一標準的工資,要看你參加工作的地方有沒有這么多錢養這些人了。

⑸ 建國前與解放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區別

建國前是1949年10月1日之前。因為很多地方不是同時解放的,有些在建國前有些在建國後。最後解放的是西藏,1952年解放。

⑹ 請問,說,建國前參加工作的,不管是工人還是幹部的都算離休,是幾年幾號文件說明

根據《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這種情況只能辦理退休手續,不能辦理離休,但在待遇上同離休幹部一樣發給本人退休前標准工資100%的退休費。
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勞人險【1983】3號、(一九八三年一月十五日)

經請示國務院同意,並與財政部、民政部研究,現對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或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現在仍在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的老工人(含軍隊無軍籍的工人),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對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後除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外,再增加一部分生活補貼。生活補貼的數額為: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兩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生活補貼,從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額發給。
二、上述老工人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確定,以及"享受供給制待遇"的解釋,按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確定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規定》(中組發【1982】11號通知),及我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勞人老【1982】10號通知)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現在已經退休的老工人,可以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改變退休待遇,發給生活補貼。過去的一律不予補發。
四、上述各項待遇所需的費用(包括改變待遇後增加的費用),均由原支付退休費的單位發給。
五、按照本通知的規定享受退休待遇和生活補貼的老工人,其政治待遇以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與一般退休工人相同。

⑺ 建國前參加工作的工人與建國前參加工作後又當了幹部的待遇有什麼區別

就目前來看,主要區別就是倆人退休後享受的待遇不同,一個是退休工資,一個是配套的醫療和養老待遇不同,總之一句話,差距還是挺大的。

⑻ 怎樣界定參加工作建國前或建國後

各省有各省的具體做法

據我所知應該按照參加工作開始計算,不過也有例外的

按65年計算應該有點問題的

建國前計算工齡就長 工資就相應提高點

建國後計算工齡就短 工資就少點

⑼ 建國以前參加工作的,也就是1949-10-01日前,是工人,按照規定,能不能辦理離休

1.目前只有幹部才能辦理離休。
2.建國以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現在各省都出台了生活補貼,每月有大概400元左右(各地有差異).
以下資料供參考:
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勞人險[1983]3號
發文單位:勞動人事部
經請示國務院同意,並與財政部、民政部研究,現對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或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一九四八年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現在仍在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的老工人(含軍隊無軍籍的工人),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對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後除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外,再增發一部分生活補貼。生活補貼的數額為: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兩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生活補貼,從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全額發給。
二、上述老工人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確定,以及「享受供給制待遇」的解釋,按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確定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規定》(中組發[1982]11號通知),及我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勞人發[1982]10號通知)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現在已經退休的老工人,可以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改變退休待遇,發給生活補貼。過去的一律不予補發。
四、上述各項待遇所需的費用(包括改變後增加的費用),均由原支付退休費的單位發給。
五、按照本通知的規定享受退休待遇和生活補貼的老工人,其政治待遇以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與一般退休工人相同。
2009-6-2 19:35

⑽ 1949年10月1號前參加工作算不算建國前 有沒有具體文件規定

1949年10月1號前參加工作應該不算是建國前吧,下面的文件你慢慢看吧

關於確定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規定

( 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 1982 年 9 月 27 日 印發 )

建國前幹部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是指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脫離生產以革命工作為職業,或經我黨組織決定,接受黨的任務,以公開社會身份為掩護,實際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對於以務農、做工、上學和從事其他職業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參加過某些革命活動的,應肯定他們為革命做的貢獻,但不應計算為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根據上述原則,現對確定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在根據地、解放區我黨政機關、群眾團體機關以及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除本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從脫離生產以革命工作為職業的時間算起。

機關的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給制待遇提為幹部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當工勤人員或當工人之日算起。

二、 1937 年 7 月 6 日 以前加入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入黨入團之日算起。

抗日戰爭時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在國民黨、日偽統治區加入中國共產黨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入黨之日算起。

抗日戰爭時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在根據地、解放區加入中國共產黨,建國以前脫產,一直堅持革命工作,入黨時間早於脫產時間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也從入黨之日算起。

上述人員脫黨 ( 團 ) 或被開除黨 ( 團 ) 籍後又重新入黨 ( 團 ) 的,除組織上對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問題已有結論者外,從其重新入黨 ( 團 ) 或重新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三、經我黨組織決定,接受黨的任務,在國民黨、日偽統治區以公開社會身份為掩護,主要從事地下革命工作,並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接受黨的任務,主要從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僅有某些革命活動,如為我地下黨傳遞過信件、張貼過標語、參加過反帝反蔣遊行示威等,而主要從事社會職業的,不應計算為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四、根據地、解放區的鄉或相當鄉一級的行政村中,實際上半脫產的鄉 ( 村 ) 長、文書、治安委員、財糧委員、武委會主任 ( 民兵隊長 ) ,建國以前直接提拔為脫產幹部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擔任這些半脫產職務之日算起。

五、根據地、解放區公立學校的正式教員,凡一貫服從人民政府調動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其在公立學校任教之日算起。

六、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在我黨開辦的軍事學校、幹部學校、幹部訓練班和我黨為吸收幹部而創辦的,以學習政治理論政策為主、短期訓練班性質的大學、公學學習後即分配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入校之日算起。

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在當地解放後開辦的革命大學和被我接收、恢復開學的高等學校,以及抗日中學、聯合中學、師范、職業學校等各類中等學校和幹部學校附設的中學部、預備班學習後分配工作的,從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在職工作人員,由組織選送到各類學校學習,畢業後即重新工作的,其原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不變。

七、起義人員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起義後即參加革命工作的,從起義之日算起;曾資遣回家的,從以後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八、留用人員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其在人民政權下當幹部之日算起。

九、轉業軍人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參軍之日算起。復員、退伍軍人和精簡人員又參加革命工作,凡間斷年限不超過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長於間斷年限,可從第一次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則從第二次算起;間斷年限超過三年的,一般從第二次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因負傷、患病或隊伍轉移、組織被破壞等原因脫離革命隊伍,離隊期間積極尋找組織,主動為黨工作,當地解放就重新參加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第一次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離隊期間未積極尋找組織,也未有損害革命的言行,三年內又重新參加革命工作的,也可從第一次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則,從第二次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自動離職,或因思想落後脫離革命隊伍,以後重新參加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一般從重新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情節嚴重的逃亡者,如攜械、攜款、畏罪潛逃,後又重新參加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一律從重新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一、被捕、被俘人員,在被捕、被俘期間沒有錯誤,或雖有錯誤,但情節較輕,獲釋後,即積極尋找組織,自覺進行革命工作的,原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不變。自首情節嚴重,或有叛變行為,後重新參加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重新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但過去組織上對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已有結論者,一般可不再變動。

十二、被開除公職或判刑,以後又參加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重新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因過失犯罪被判刑,情節較輕的,或緩刑、監外執行未離開工作崗位的,也可以從第一次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三、對於某些地區性的問題和其他特殊問題,有關省、市、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和中央有關部委,可根據本規定精神,提出處理意見,報中央組織部批准執行。

十四、幹部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應根據本規定確定。凡不符合本規定的,應按組織手續更改過來。

更改幹部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必須由縣和縣以上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審議,報黨委審批。凡省、市、自治區黨委管理的幹部和更改到 1937 年 7 月 6 日 以前的,應由省、市、自治區黨委審批;凡地 ( 市 ) 委管理的幹部和更改到 1945 年 9 月 2 日 以前的,應由地 ( 市 ) 委審批。省、市、自治區黨委常委、副省長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的司局正職以上幹部,報中央組織部審批;中央管理的其他幹部,委託省、市、自治區黨委和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審批,報中央組織部備案。

幹部要求更改「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應如實地向組織提出理由和證明人,聽從組織審定,本人不得自行變更,也不得擅自索要證明材料。個人出具證明材料,必須實事求是,並有組織、人事部門簽署的意見,方為有效。

確定和更改幹部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是一項嚴肅的政治工作。對於幹部提出的要求,既要防止不認真負責研究,敷衍應付,輕率否定的態度,也要防止不按規定辦事,無原則地迎合個人意願的作法。

十五、本規定自下發之月起實行。以前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熱點內容
線切割怎麼導圖 發布:2021-03-15 14:26:06 瀏覽:709
1台皮秒機器多少錢 發布:2021-03-15 14:25:49 瀏覽:623
焊接法蘭如何根據口徑配螺栓 發布:2021-03-15 14:24:39 瀏覽:883
印章雕刻機小型多少錢 發布:2021-03-15 14:22:33 瀏覽:395
切割機三五零木工貝片多少錢 發布:2021-03-15 14:22:30 瀏覽:432
加工盜磚片什麼櫸好 發布:2021-03-15 14:16:57 瀏覽:320
北洋機器局製造的銀元什麼樣 發布:2021-03-15 14:16:52 瀏覽:662
未來小七機器人怎麼更新 發布:2021-03-15 14:16:33 瀏覽:622
rexroth加工中心亂刀怎麼自動調整 發布:2021-03-15 14:15:05 瀏覽:450
機械鍵盤的鍵帽怎麼選 發布:2021-03-15 14:15:02 瀏覽: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