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牌加工屬不屬於商標的是什麼
⑴ 定牌加工標識使用可否維持注冊商標專用權
根據現行的來商標法規定,源個人是可以注冊商標的,注冊成功後個人是可以使用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從事生產、製造、加工、揀選、經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以自然人名義辦理商標注冊、轉讓等申請事宜,除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商標圖樣等材料。
⑵ 定牌加工標識使用可否維持注冊商標專用權
根據現行的商標法規定,個人是可以注冊商標的,注冊成功後個人是可以使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從事生產、製造、加工、揀選、經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以自然人名義辦理商標注冊、轉讓等申請事宜,除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商標圖樣等材料外,還應注意以下事項:一、個體工商戶可以以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登記的字型大小作為申請人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也可以以執照上登記的負責人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以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一)負責人的身份證;(二)營業執照。二、個人合夥可以以其《營業執照》登記的字型大小或有關主管機關登記文件登記的字型大小作為申請人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也可以以全體合夥人的名義共同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以全體合夥人的名義共同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一)合夥人的身份證;(二)營業執照;(三)合夥協議。三、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簽約人的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一)簽約人身份證;(二)承包合同。四、其他依法獲准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文件中登載的經營者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一)經營者的身份證;(二)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文件。五、自然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商品和服務范圍,應以其在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文件核準的經營范圍為限,或者以其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六、對於不符合《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商標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七、辦理轉讓商標申請,受讓人為自然人的,應參照上述事項辦理。
⑶ 如何認定加工承攬合同中的商標侵權行為
一、承攬人使用商標是否是直接侵權
(一)承攬人是否是商標的使用人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加工承攬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在涉及貼牌的加工承攬中,加工承攬人僅僅是根據定作人的指示,物理上將商標用於商品,承攬人的行為僅僅是一種物理貼附行為,為定作人使用商標提供必要的技術條件,真正使用商標的實際上是定作人。另外,根據加工承攬的特點,加工承攬的法律後果應當歸於定作人,因此即使加工承攬過程中出現商標侵權,其結果也應當歸於定作人,而不應當由承攬人承擔侵權的後果。
例如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09)滬高民三(知)終字第65號判決中就認為:「在定牌加工關系中,境內加工方在產品上標注商標的行為形式上雖由加工方所實施,但實質上商標真正的使用者仍為境外委託方。」
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2009)滬高民三(知)終字第65號判決中也認定:「博鴻公司在產品上標貼被訴侵權標識的行為,形式上雖由加工方實施,實質上卻是基於有權使用涉案商標的肯亞澳柯瑪數碼非洲公司的授權加工行為。博鴻公司的產品雖在中國境內生產,但產品全部出口肯亞,並不在我國境內市場銷售流通。博鴻公司在這些產品上使用「aucma」標識,不能在我國境內產生標識產品來源的作用,未發揮商標的識別功能,故該行為不屬於商標性使用。」
(二)加工承攬人的使用是否是商標性使用
2013年《商標法》規定商標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對於商標使用,規定了兩個要件:
(1)形式要件,包括對於商品商標而言將商標使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對於服務商標和商品商標而言,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2)功能要件,用於識別商品來源。對於加工承攬而言,承攬人可能會涉及到侵權商標本身的生產,將侵權商標貼於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等等,這無疑符合了商標使用的形式要件。但是商標使用還要求使用商標能夠實現識別商品來源功能,從文義上來理解識別商品來源識別的是自己商品的來源,而不是識別他人的商品來源。而對於加工承攬人來說,其在加工承攬過程中使用商標並不是為了識別自己的商品來源,而是為了識別他人的商品來源,這一方面不符合識別他人商品來源功能的。另外承攬人加工承攬的過程整個都是在承攬人的工廠中實施的,在加工承攬活動完成之前,商標使用僅僅是在承攬人和定作人之間,並不會面對相關公眾,其識別功能也就無從實現,因此也就不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有兩個:
第一,使用了他人商標;
第二,有混淆可能性。
從上文的論述中我們可以得知,在加工承攬活動中,雖然承攬人形式上使用了涉案商標,但是實際的使用人是定作人;並且其使用並不能發揮識別商品來源功能;在加工承攬過程中也不會造成混淆。因此承攬人在加工承攬過程中使用商標不構成商標直接侵權。
二、承攬人在加工承攬過程中是否構成間接侵權
既然承攬人在加工承攬過程中使用商標不構成直接侵權,那麼承攬人是否有可能構成間接侵權?《侵權責任法》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間接侵權主要包括兩種:教唆侵權和幫助侵權。加工承攬一般不存在承攬人引誘定作人侵權的情況,在此我們只討論幫助侵權的情況。
幫助侵權的一般構成要件有:
1)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
2)主觀過錯;
3)客觀上有幫助行為。
具體到加工承攬上,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涉外貼牌加工;
另一種是普通的承攬加工。對於涉外貼牌加工而言,由於商標存在地域性,定作人在海外出售具有國內權利人商標的商品並不侵犯權利人的商標權。對於普通的加工承攬而言,由於定作人實際使用了他人商標,因此直接侵權行為是存在的。對於過錯的認定,主要體現在對承攬人注意義務的認定上,在兩份地方司法文件中對此均有規定。
⑷ 涉外定牌加工 是否涉及專利權
這個不好說,要根據你加工的具體東西查閱了相關知識產權信息才能確定,如查其技術是否申請專利,專利是否在有效期內,或者其產品是否有商標保護等。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
⑸ 定牌加工中,雙方除簽訂代加工合同,是否需要簽訂商標許可協議
如果僅為加復工,在已有代加工合同的條製件下無需額外簽署商標使用許可,應為不存在使用商標的行為(不銷售)。當然,簽了也無妨。當時應當明確對方是否為商標合法擁有者。在加工協議中應當明確甲方為該商標的合法擁有者,由甲方承擔商標侵權造成的所有後果。
⑹ 「定牌加工」與「商標使用許可」有什麼區別
不知道題主「定牌加工」是否指「涉外定牌加工」。「涉外定牌加工」實際版上就是承攬合同關系,國權內加工人受境外商標權人的委託,加工商品,並貼附該境外商標權人的商標,商品全部出口至該境外國家,不在國內銷售。
明白這個,就好理解了。兩者最大的區別就是,前者「商標」只是作為加工的一部分,國內加工方只能按照境外委託方的要求,在委託生產的商品上貼附相應的商標。而後者,一方通過商標許可使用,獲得商標權,有權利在該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商品可在國內銷售、流通。再進一步將,前者收益來自加工費,與商標無關;而後者享受商標帶來的價值、利益。
⑺ 什麼是定牌生產
就是指賣方按買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裝上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和牌號,稱之為定牌生產。你學國貿的是嗎?
⑻ 關於幾種商標的定義
可以注冊的商標類別有以下45種:
第01類: 用於工業、科學、攝影、農業、園藝、森林的化學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樹脂,未加工塑料物質,肥料,滅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屬焊接用制劑,保存食品用化學品,鞣料,工業粘合劑 。
第02類: 顏料,清漆,漆,防銹劑和木材防腐劑,著色劑,媒染劑,未加工的天然樹脂,畫家、裝飾家、印刷商和藝術家用金屬箔及金屬粉
第03類: 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物料,清潔、擦亮、去漬及研磨用制劑,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妝品,發水,牙膏
第04類: 工業用油及油脂,潤滑劑,吸收、噴灑和粘結灰塵用品,燃料(包括馬達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蠟燭,燈芯
第05類: 葯品,獸葯及衛生用品,醫用營養品,嬰兒食品,膏葯,綳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劑,消滅有害動物制劑,殺真菌劑,除莠劑
第06類: 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建築材料,可移動金屬建築物,鐵軌用金屬材料,非電氣用纜索和金屬線,小五金具,金屬官,保險箱,不屬別類的普通金屬製品,礦砂
第07類: 機器和機床,馬達和發動機(陸地車輛用的除外),機器傳動用聯軸節和傳動機件(陸地車輛用的除外),非手動農業工具,孵化器
第08類: 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第09類: 科學、航海、測地、電氣、攝影、電影、光學、衡具、量具、信號、檢驗(監督)、救護(營救)和教學用具及儀器,錄制、通訊、重放聲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數據載體,錄音盤,自動售貨器和投幣啟動裝置的機械結構,現金收入記錄機,計算機和數據處理裝置,滅火器械
第10類: 外科、醫療、牙科和獸醫用儀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矯形用品,縫合用材料
第11類: 照明、加溫、蒸汽、烹調、冷藏、乾燥、通風、供水以及衛生設備裝置
第12類: 車輛,陸、空、海用運載器
第13類: 火器,軍火及子彈,爆炸物,煙火
第14類: 貴重金屬及其合金以及不屬別類的貴重金屬製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珠寶,首飾,寶石,鍾表和計時器
第15類: 樂器
第16類: 不屬別類的紙、紙板及其製品,印刷品,裝訂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劑,美術用品,畫筆,打字機和辦公用品(傢具除外),教育或教學用品(儀器除外),包裝用塑料物品(不屬別類的),紙牌,印刷鉛字,印版
第17類: 不屬別類的橡膠,古塔膠,樹膠,石棉,雲母以及這些原材料的製品,生產用半成品塑料製品,包裝、填充和絕緣用材料,非金屬軟管
第18類: 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屬別類的皮革及人造皮革製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傘,陽傘以及手杖,鞍和馬具
第19類: 非金屬的建築材料,建築用非金屬剛性管,瀝青,柏油,可移動非金屬建築物,非金屬碑
第20類: 傢具,玻璃鏡子,鏡框,不屬別類的木、軟木、葦、藤、柳條、角、骨、象牙、鯨骨、貝殼、瑚珀、珍珠母、海泡石製品,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製品
第21類: 家庭或 、廚房用具及容器(非貴重金屬所制,也非鍍有貴重金屬的),梳子及海綿,刷子(畫筆除外),制刷材料,清掃用具,鋼絲絨,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 建築用玻璃除外),不屬別類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22類: 纜,繩,網,遮蓬,帳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屬別類的),襯墊及填充料(橡膠或塑料除外),紡織用纖維原料
第23類: 紡織用紗、線
第24類: 不屬別類的布料及紡織品,床單和桌布
第25類: 服裝,鞋,帽
第26類: 花邊及刺綉,飾帶及編帶,紐扣,領鉤扣,飾針及縫針,假花
第27類: 地毯,地席,席類,油氈及其他鋪地板用品,非紡織品牆帷
第28類: 娛樂品,玩具,不屬別類的體育及運動用品,聖誕樹用裝飾品
第29類: 肉,魚,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漬、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水果沙司,蛋,奶及乳製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30類: 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澱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麵粉及谷類製品麵包,糕點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漿,鮮酵母,發酵粉,食鹽,芥末,醋,沙司
第31類: 農業、園藝、林業產品及不屬別類的穀物,牲畜,新鮮水果和蔬菜,種籽,草木及花卉,動物飼料,麥芽
第32類: 啤酒,礦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飲料,水果飲料及果汁,糖漿及其他供飲料用的制劑
第33類: 含酒精用的飲料(啤酒除外)
第34類: 煙草,煙具,火柴
第35類: 廣告,實業經營,實業管理,辦公事務
第36類: 保險,金融,貨幣事務,不動產事務
第37類: 房屋建築,修理,安裝服務
第38類: 電信
第39類: 運輸,商品包裝和貯藏,旅行安排
第40類: 材料處理
第41類: 教育,提供培訓,娛樂,文體活動
第42類: 科學技術服務和與這相關的研究與設計服務;工業分析與研究;計算機硬體與軟體的設計與開發;法律服務
第43類: 提供食物與飲料服務;臨時住宿
第44類: 醫療服務;獸醫服務;人或動物的衛生和美容服務;農業、園藝或林業服務
第45類: 由他人提供的為滿足個人需要的私人和社會服務;為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的服務。
⑼ 貼牌生產是否侵犯商標權
從歷來判決來看,存在分歧。涉外定牌加工行為是否侵權存在明顯的結果導向、司法政策導向。
一般而言,如果加工方無惡意,不侵權;加工方有惡意,侵權。
⑽ 什麼是定牌商品
(2)定牌
定牌是指賣方按買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裝上表明買方制定的商標或牌號,這種做法專叫定牌生產。屬
我國的主要做法有下列幾種:
①採用外商指定的商標或品牌,但不標明生產國別和出口廠商。②標明我國的商標或品牌,同時加註國外商號名稱或商號標記。③採用外商制定的商標或品牌,同時標明"中國製造"字樣。
在出口業務中,特別是在由我國生產企業加工出口的交易中,有時買方要求在產品中加上買方的牌號或標識。出口商必須嚴格核實該買方是否確實具有該牌號或標識的合法使用權,以免遭遇侵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