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加工什麼物的歸屬
❶ 來個大神解答這倆題。明明都是惡意加工,原物價值大增,為何所有權不一樣。
原則上,加工物歸屬於原物所有人,但是,加工後的物的價值明顯大於原物時,加工人取得物的所有權。添附是種事實行為,行為人的善意惡意在所不論
❷ 所有權的取得
所有權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權為前提,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而是基於法律規定直接取得所有權,包括先佔、生產、收益孳息、添附、無主物和罰沒物的法定歸屬、動產的善意取得、沒收等方式。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是指基於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所有權,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為。
(二)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1.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1)雙方法律行為(如基於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而為的變更「登記」)
(2)單方法律行為(如受遺贈)
2.依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如繼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圍海造田)、法院判決、強制執行以及公用徵收、沒收等行政行為。
(三)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1.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1)雙方法律行為(如基於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而為的「交付」)
(2)單方法律行為(如受遺贈)
2.依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所有權
(1)繼承,包括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2)法院判決、強制執行
(3)公用徵收、沒收、罰款
(4)收取孳息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孳息所有權一般由原物所有權人取得;但所有權與用益物權分離的應由用益物權人取得。
(5)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
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2010年)
(6)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
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7)無人繼承的遺產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集體組織所有。
(8)先佔
先佔是指以所有的意思,佔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9)添附
①附合
②混合
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價值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權;若原物價值相當,則發生共有。
③加工
加工物所有權的歸屬,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價值是否大於原物價值而定:大於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則,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10)善意取得
①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價格受讓。
③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❸ 加工過程中的變化形態的所有權保留歸屬於哪方
不管產品是什麼狀態,哪怕還是那些原料的原始狀態,只要乙方采購時已向丙方全額支付貨款,乙丙雙方的購買行為就已結束,丙方對原料的所有權即已轉移給乙方,屬於乙方財產。
❹ 存貨的歸屬以什麼為劃分標准
應該選A,理由如下:
存貨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才能加以確認:
一、該存貨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企業在確認存貨時,需要判斷與該項存貨相關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業。在實務中,主要通過判斷與該項存貨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到了企業來確定。其中,與存貨所有權相關的風險,是指由於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造成的相關收益的變動,以及由於存貨滯銷、毀損等原因造成的損失;與存貨所有權相關的報酬,是指在初步該項存貨或其經過進一步加工取得的其他存貨時獲得的收入,以及處置該項存貨實現的利潤等。
通常情況下,取得存貨的所有權是與存貨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本企業的一個重要標志。例如,根據銷售合同已經售出(取得現金或收取現金的權利)的存貨,其所有權已經轉...
應該選A,理由如下:
存貨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才能加以確認:
一、該存貨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企業在確認存貨時,需要判斷與該項存貨相關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業。在實務中,主要通過判斷與該項存貨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到了企業來確定。其中,與存貨所有權相關的風險,是指由於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造成的相關收益的變動,以及由於存貨滯銷、毀損等原因造成的損失;與存貨所有權相關的報酬,是指在初步該項存貨或其經過進一步加工取得的其他存貨時獲得的收入,以及處置該項存貨實現的利潤等。
通常情況下,取得存貨的所有權是與存貨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本企業的一個重要標志。例如,根據銷售合同已經售出(取得現金或收取現金的權利)的存貨,其所有權已經轉移,與其相關的經濟利益已不能再流入本企業,此時,即使該項存貨尚未運離本企業,也不能再確認為本企業的存貨。又如,委託代銷商品,由於其所有權並未轉移至受託方,因而委託代銷的商品仍應當確認為委託企業存貨的一部分。總之,企業在判斷與存貨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否流入企業時,主要結合該項存貨所有權的歸屬情況進行分析確定。
二、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作為企業資產的組成部分,要確認存貨,企業必須能夠對其成本進行可靠地計量。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必須以取得確鑿、可靠的證據為依據,並且具有可驗證性。如果存貨成本不能可靠地計量,則不能確認為一項存貨。例如,企業承諾的訂貨合同,由於並未實際發生,不能可靠確定其成本,因此就不能確認為購買企業的存貨。又如,企業預計發生的製造費用,由於並未實際發生,不能可靠地確定其成本,因此不能計入產品成本。
分析四個選項,c存放地點、d交貨時間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都不能獨立判斷產品是否已經轉移交付,發生產權變更;b經濟用途與題目無關聯,直接排除;a法定產權符合要求,因此列為答案。
❺ 物品的所有權歸屬及我將受到什麼法律保護
既然是你祖父母生前就把物品就給了你父母,說明他們自己行使了對物品的處分權,內從給了容你父母那天起,它的所有權就已經屬於你父母,你祖父母去世後,此物也不再是你祖父母的遺產,所以,你父親的兄弟姐妹們對此物沒有繼承權,他們未經你允許帶領一夥人來你家抄家和恐嚇 屬於違法行為,如果情節輕微就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如果情節嚴重就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❻ 物權法中的復合物有哪些
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稱,廣義的添附還包括加工在內。這三者都是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方法,在法律效果上有共同點,但與前述的善意取得、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先佔不同,它是指數個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成一物(合成物、混合物),或者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新物(加工物)。
基於添附的事實而產生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有這樣幾種解決途徑,即:恢復原狀,各歸其主;維持現狀,使原物的各所有人形成共有關系;維持現狀,使因添附而形成之物歸某一人所有。從現代各國立法例來看,一般都是根據添附的事實,重新確定所有權的歸屬,而斟酌具體情況,以形成共有關系為補充。
(一)附合
附合是指兩個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而不能分離,若分離會毀損該物或者花費較大,如用他人的建築材料建造房屋。附合有兩種情況:
(1)動產與動產的附合。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互相結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者分離的費用較大。從我國的司法實踐分析,動產與動產的附合應當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動產的價值,共有合成物。如果可以區別主物或從物,或者一方動產的價值顯然高於他方的動產,則應當由主物或價值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並給對方以補償。
(2)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這是指動產附合於不動產,成為不動產的組成部分。羅馬法中,這種附合主要是因建築或者種植而產生。一般的原則是建築物或者種植物歸土地所有人所有,至於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則視行為人是出於善意還是惡意而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但應當給原動產所有人以補償。
(二)混合
混合,是兩個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動產互相混雜合並,不能識別。混合發生在動產之間,它與附合的不同在於:附合(指動產的附合)的數個動產在形體上可以識別、分割,只是分離後要損害附合物的價值,出於社會利益考慮不許分割;而混合則是數個動產混合於一起,在事實上不能也不易區別。但二者的法律效果卻無區別規定的理由,故而各國民法大多規定混合準用附合的規定,如《德國民法典》第948條,《法國民法典》第573條、《日本民法典》第245條的規定。
(三)加工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價值的勞動,使之成為新物。對於加工物所有權的歸屬,《法國民法典》及《日本民法典》以加工物屬於材料所有人為原則,而在加工所增加的價值遠遠超過材料的價值時,才屬於加工人為例外(《法國民法典》第570條至第572條、《日本民法典》第246條)。而依《德國民法典》第950條規定,加工於他人動產者,以由加工人取得加工物所有權為原則,在加工的價值顯然少於材料的價值時,由材料所有人取得加工物所有權為例外。我國司法實踐的一般做法是,加工物的所有權原則上歸原物的所有人,並給加工人以補償。但是當加工增加的價值大乾材料的價值時,加工物可以歸加工人所有,但應當給原物的所有人以補償。
❼ 動產所有權的添附
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稱,廣義的添附還包括加工在內。這三者都是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方法,在法律效果上有共同點;但與前述的先佔、即時取得(善意取得)、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不同,它是指數個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成一物(合成物、混合物),或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新物(加工物)。
基於添附的事實而產生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有這樣幾種解決途徑:恢復原狀,各歸其主;維持現狀,使原物的各所有人形成共有關系;維持現狀,使因添附而形成之物歸某一人所有。比較這三種方法,第一種方法不僅在很多情況下不能或難於適用。例如加工物,已無法將其恢復原狀,而且一定要將合成、混合為一的物分開、恢復其原狀,也會毀損該物,也不利於發揮物的效用。所以,第一種方法最不足取。而第二種方法會使法律關系較為復雜:不僅給所有人行使權利帶來不便,而且易於產生糾紛。故不在不得已時,不宜採用。第三種方法,不僅有經濟上的實益,而且使法律關系明確,一勞永逸。從現代各國立法例來看,一般都是根據添附的事實,重新確定所有權的歸屬,而斟酌具體情況,以形成共有關系為補充。
(一)附合
附合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而不能分離,若分離會毀損該物或者花費較大,如用他人的建築材料建造房屋。附合有兩種情況:
(1)動產與動產的附合。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互相結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的費用較大。從我國的司法實踐分析,動產與動產的附合應當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動產的價值,共有合成物。如果可以區別主物或從物,或者一方動產的價值顯然高於他方的動產,則應當由主物或價值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並給對方以補償。
(2)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這是指動產附合於不動產,成為不動產的組成部分。羅馬法中,這種附合主要是因建築或種植而產生。一般的原則是建築物或種植物歸土地所有人所有;至於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則視行為人是出於善意還是惡意而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但應當給原動產所有人以補償。
(二)混合
混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動產互相混雜合並,不能識別。混合發生在動產之間。它與附合的不同在於:附合(指動產的附合)的數個動產在形體上可以識別、分割,只是分離後要損害附合物的價值,出於社會利益考慮不許分割;而混合則是數個動產混合於一起,在事實上不能也不易區別。但兩者的法律效果卻無區別規定的理由,故而各國民法大多規定混合準用附合的規定,如《德國民法典》第948條、《法國民法典》第573條、《日本民法典》第245條的規定。
(三)加工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價值的勞動,使之成為新的財產。對於加工物所有權的歸屬,《法國民法典》及《日本民法典》以加工物屬於材料所有人為原則;而在加工所增加的價值遠遠超過材料的價值時,才屬於加工人為例外(《法國民法典》第570條至第572條、《日本民法典》第246條)。而依《德國民法典》第950條的規定,加工於他人動產者,以由加工人取得加工物所有權為原則;在加工的價值顯然少於材料的價值時,由材料所有人取得加工物所有權為例外。我國司法實踐的一般做法是,加工物的所有權原則上歸原物的所有人,並給加工人以補償。但是當加工增加的價值大於材料的價值時,加工物可以歸加工人所有,但應當給原物的所有人以補償。
❽ 存貨的歸屬以什麼為劃分標准 A. 法定產權 B. 經濟用途 C. 存放地點 D. 交貨時間
應該選A,理由如下:
存貨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才能加以確認:
一、該存貨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企業在確認存貨時,需要判斷與該項存貨相關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業。在實務中,主要通過判斷與該項存貨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到了企業來確定。其中,與存貨所有權相關的風險,是指由於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造成的相關收益的變動,以及由於存貨滯銷、毀損等原因造成的損失;與存貨所有權相關的報酬,是指在初步該項存貨或其經過進一步加工取得的其他存貨時獲得的收入,以及處置該項存貨實現的利潤等。 通常情況下,取得存貨的所有權是與存貨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本企業的一個重要標志。例如,根據銷售合同已經售出(取得現金或收取現金的權利)的存貨,其所有權已經轉移,與其相關的經濟利益已不能再流入本企業,此時,即使該項存貨尚未運離本企業,也不能再確認為本企業的存貨。又如,委託代銷商品,由於其所有權並未轉移至受託方,因而委託代銷的商品仍應當確認為委託企業存貨的一部分。總之,企業在判斷與存貨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否流入企業時,主要結合該項存貨所有權的歸屬情況進行分析確定。
二、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作為企業資產的組成部分,要確認存貨,企業必須能夠對其成本進行可靠地計量。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必須以取得確鑿、可靠的證據為依據,並且具有可驗證性。如果存貨成本不能可靠地計量,則不能確認為一項存貨。例如,企業承諾的訂貨合同,由於並未實際發生,不能可靠確定其成本,因此就不能確認為購買企業的存貨。又如,企業預計發生的製造費用,由於並未實際發生,不能可靠地確定其成本,因此不能計入產品成本。
分析四個選項,c存放地點、d交貨時間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都不能獨立判斷產品是否已經轉移交付,發生產權變更;b經濟用途與題目無關聯,直接排除;a法定產權符合要求,因此列為答案。
❾ 添附物的歸屬,所有權屬於誰
如果經過加工(添附)以後價值比原來價值顯著增加,應該屬於加工人所有。但是要補償原來所有人的損失。如果是價值相當,或者相差無幾應該屬於原來所有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