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產能增加多少符合環評驗收
Ⅰ 環評中審批量和驗收量設備應該看哪個
產能變化較大,按標准、規章、地方環保局的要求應該是這樣。。搞清楚為什麼產能增大了?是生產線規模變大產量增加?還是年生產時間增加引起?若主要設備規格、型號和環評一致,產能增加不太大,感覺還是沒必要折騰了。。。
話說是誰發現你產能增加了?驗收發現的嗎?咨詢環保局吧
要驗收通過後,環評才算通過。假如沒有驗收,環評工作相當於沒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1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手續;逾期不補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Ⅲ 企業產能不變,設備更新增加需要做環評嗎
一個項目需要不需要環評,以及環評是報告書還是報告表是根據國家環保部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所規定的來的。
根據2015年6月1日起執行的新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規定,單純的增加設備,工藝、產能都沒有發生變化的,是不需要做環評的。
Ⅳ 同一個公司,第一次環評後建設項目還在安裝期間做了第二次技改環評,可以合並驗收嗎有驗收依據嗎
這個問題需要分情況做處理:
首先,科普一個專業名詞「重大變動」,當建設項目的地點、生產工藝、規模、環境保護措施等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在環評行業就叫重大變動。重大變動的界定:環境保護部辦公廳文件《關於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已經發布了九個行業重大變動標准,其他的行業也在陸續發布中。
1、發生重大變動的項目,必須按照環評制度(環評法第二十四條)要求重新報審《環評(變動)》報告。意思就是項目停止建設,重新做環評,待環評重新取得批復後再行按新的環評要求進行建設。
2、未達到重大變動的項目,可以採用「以驗代評」的形式,將變動的部分內容及其環境影響列入環保驗收報告中。這種情形可不用再做環評,直接「合並驗收」。但是建設單位應及時將變動情況報相關環保部門備案。
結尾:一般把擴大產能超過30%的項目列為重大變動項目。具體的界定建議咨詢當地環保主管部門。
Ⅳ 產能超過環評量,是否要重新進行環評
產量超過環評中的20%的時候,需要重新申請環評匯報產量,產能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重大變動為改動超過20%)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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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許可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Ⅵ 實際生產規模超過環評批復產量後怎麼辦
像你們這種情況,屬於項目擴建,需要重新環評,審核,通過。才可以繼續生產,不然會被罰款的。
Ⅶ 怎麼確定環評報告中的擬建產能,如果產能定得太高有什麼後果,太低是不是當超過擬定的產能後需重新進行環評
怎麼確定環評報告中的擬建產能:可以根據工藝設備來確定,比如是生產線的,那麼產能就是單線產能*生產線數量;不是生產線的可根據關鍵設備來確定,比如印刷廠自然是根據印刷機來確定,比如1小時能印刷2萬件,一天一班8小時,就是16萬件/日。
如果產能定得太高有什麼後果:如果產能定得太高,一方面在污染物核算的時候可能太大,這樣污染物削減的要求就會很高,同時相關的配套設施的要求也會更高,增加投資;可能一些政府收費項目也會增加。另外產能明顯高於項目的裝備水平,有經驗的專家一眼就能看出,這樣的話環評技術評審的時候也會有問題。
太低是不是當超過擬定的產能後需重新進行環評:是的,就當是擴建了,要重新做環評。而且太低的話第一次環評申請的污染物總量就會比較低,後邊再擴建需要重新申請總量,環保局不一定給你了。
Ⅷ 機械加工多大規模需要辦環評
只要有廢氣,粉塵等產生都需要做環評
Ⅸ 實際產量超過環評產量多少要求重新做環評哪個法規中有相關要求
產量超過環評中的20%的時候,需要重新申請環評匯報產量,產能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重大變動為改動超過20%)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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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
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應當根據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予以簡化。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可以委託技術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單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准、技術規范等規定。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的能力建設指南和監管辦法。
接受委託為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託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