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算什么设备
⑴ 起重机属于一次设备吗
当然不是了
起重机是可以重复利用的
⑵ 吊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汽车起重机现在不属于特种设备管理 范围了,就不用取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的《特内种设容备作业人员证》了,本单位自主管理。
⑶ 几吨以上的起重设备属于特种设备
3吨,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⑷ 什么样的起重机械被列入特种设备
起重机械,是指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的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的固定电动葫芦等.
⑸ 起重机械设备有哪些
一、轻小型起重设备
1、千斤顶:可分为机械千斤顶(包括螺旋式、齿条式)、油压千斤顶(包括立式、立卧式)等;
2、滑车(或称起重滑车、起重滑轮组):可分为吊钩型滑车、链环型滑车、吊环型滑车;
3、起重葫芦:可分为手拉葫芦、手板葫芦、电动葫芦、气动葫芦、液动葫芦等;
4、卷扬机:可分为卷绕式卷扬机(包括单卷筒、双卷筒、多卷筒)、摩擦式卷扬机。
二、起重机
1、桥架型起重机
主要有:梁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半门式起重机等。
2、臂架型起重机
1)臂架型起重机共分十一个类别,主要有:门座起重机和半门座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悬臂起重机等。
2)建筑、安装工程常用的臂架型起重机有: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
3)缆索型起重机
按其构造形式可分为固定式缆索起重机、摇摆式缆索起重机、平移式缆索起重机、辐射式缆索起重机和门式缆索起重机。
⑹ 起重机属于动力设备吗
起重机不属于动力设备,所谓动力设备,是给指那些给其他设备提供动力的设备。而起重机本身已经是一个有着实际的搬运作用的设备,要说动力设备的话,起重机上的电机是属于动力设备的。
⑺ 起重机械属于专用设备还是通用设备
起重机械貌似属于通用的吧,但是属于特种设备
⑻ 几吨以上的起重设备属于特种设备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与起重机械自重无直接关系。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所附的特种设备目录。
特种设备中所述的起重设备(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8)起重机算什么设备扩展阅读
依据《特种设备目录》,我国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起重设备共有9类。分别为:
1、桥式起重机
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2、门式起重机
包括:通用门式起重机、防爆门式起重机、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造船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装卸桥、架桥机。
3、塔式起重机
包括:普通塔式起重机、电站塔式起重机。
4、流动式起重机
包括: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铁路起重机。
5、门座式起重机
包括:门座起重机、固定式起重机。
6、升降机
包括: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
7、缆索式起重机
8、桅杆式起重机
9、机械式停车设备
⑼ 起重机是属于工程机械吗
起重机属于工程机抄械范畴。
起重机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垂直提升和水平搬运重物的多动作起重机械。又称吊车。目前国内各大吊装广东顺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已经逐渐的取消吊重行驶功能。轮胎起重机的主要特点是:其行驶驾驶室与起重操纵室合二为一、是由履带起重机(履带吊)演变而成,将行走机构的履带和行走支架部分变成有轮胎的底盘,克服了履带起重机(履带吊)履带板对路面造成破坏的缺点,属于物料搬运机械。起重设备有的工作特点是做间歇性运动,即在一个工作循环中取料、运移、卸载等动作的相应机构是交替工作的,起重机在市场上的发展和使用越来越广泛。由于不用支腿吊重及吊重行驶经常出现一些事故,行驶的速度也较履带起重机(履带吊)快;作业稳定、起重量大、可在特定范围内吊重行走、但必须保证道路平整坚实、轮胎气压符合要求、吊离地面不得超过50CM;禁止带负荷长距离行走。为保证作业安全,目前国内基本上禁止不打支腿进行吊装作业。
⑽ 吊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如果是汽车吊车现在就不是特种设备了,以前是特种设备。
详见:
质检总局关于修内订《特种设容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