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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动设备要满足哪些国家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3-03 23:17:33

A. 高空作业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国家有没有规定

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五小条规定: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1)气动设备要满足哪些国家规定扩展阅读:

高空作业车行业特点:

1、多品种、小批量。由于产品需求涉及路灯、园林、电力、石化、通信等行业,产品用途各不相同,对产品的规格、技术参数等指标要求差异较大,行业产品具有专用性强、个性化要求突出、品种规格多、细分市场规模小等特点,每种规格产品的生产批量都较小。

2、产品具有高技术要求、高附加值的特点。高空作业车产品涉及到汽车、机械、电气、计算机、自动化等众多领域的技术,是典型的技术密集型产品,且客户对产品的安全性和操控性等均有很高的要求,企业须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才能满足客户要求。

同时产品特别是大作业高度、电力行业特殊需求定制产品通常单台价值高,产品附加值高。

3、适合专业化的中小企业发展。高空作业车行业具有行业规模小、产品品种多、专用性强、技术含量高、安全性要求高、差异化需求明显等特点,通常只能量身定制。

单一规格产品难以实现大批量生产,适合专业化的中小企业发展,而大企业无法作为主导产业投入相应的技术研发资源、市场开发资源和管理精力,行业特点制约了大型企业的进入。

4、行业进入门槛高。由于专用汽车归属于汽车产业,我国对专用汽车行业在企业准入、注册资本、外商股权比例以及产品的注册、认证、检验、缺陷召回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

5、季节性需求比较明显。高空作业车用户主要集中在电力、市政及园林等行业,受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电力等大型国有企业预算管理制度和采购制度的影响,使得高空作业车行业第四季度的发货量约占全年的40%。

B. 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起重设备的强制要求

您好!
一、“起重设备的操作手柄有具体规定必须是安全电压吗?”在《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有说明。

二、参考: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起重吊钩(GB10051.1~5)》

三、国家质检总局对起重设备的强制要求有:
GB6067、GB5972

四、关于“电动葫芦必须加装超载限制器吗?”有:
关于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特函〔200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以下简称“规程”)于2008年8月1日实施,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对“规程”中涉及到的电动葫芦均必须设置起重量限制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31日前出厂安装的在用桥式起重机,除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必须按照“规程”执行外,其它桥式起重机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通过改造或更换达到“规程”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2008年8月1日后出厂的桥式起重机中涉及到的电动葫芦,除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防爆电动葫芦和防爆气动葫芦必须按照“规程”执行外,其它品种的电动葫芦应当在2009年4月1日前全部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和过流(过载)保护装置。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五、参考书:
《起重机械事故分析与对策》顾迪民主编,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3
《起重机司机》(第二版)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8
以上几个方面希望对你有用。

C. 特种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编写,标准号是那个,国标行业标准都可以

没有专用的特种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编写标准,你参照相关标准编写就可以了。

GB/T 9969-200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机电产品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定JB/T 5995-1992

一、编写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基本要求

编写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下列四个方面基本要求:

1.应明确具体规定产品的用途和使用方法

要根据产品的使用功能和特点,具体而明确地写明产品的用途和适用范围,同时写明主要结构、性能参数、型式和规格以及正确贮运、安装、使用(操作)、维修、保护等方法。

产品使用说明书可按产品型号编写,也可按产品系列编写。

2.涉及到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必须写明

当产品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时,必须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写明保护产品和操作者的安全卫生措施,对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和有放射性的危险产品,更应在使用说明书上规定防范措施、注意事项以及发生意外时的紧急处理办法等内容。

对影响环境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上还应规定必要的保护环境方面的内容。此外,对一些耗能较大产品应说明节能措施。

3.复杂产品和成套设备应编写系统的使用说明书

对一些复杂产品和成套设备,可按其功能单元、整机分别编写使用说明书,再组合成一套系统的使用说明书。

4.简单产品可不写使用说明书

对一些冶金、矿产、建材等原材料类产品以及用于组装配套的一些元器件、零部件等简单产品,如其产品标准、产品手册、质量证明书等有关技术文件能满足用户需要时,可由这些技术文件代管产品使用说明书,不必另行编写产品使用说明书。

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构成

一般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概述

产品概述部分主要写明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必要时还应写明不适用范围),产品规格型号的含义,使用环境条件或工作条件等方面内容。

2.结构特征与工作原理

该部分叙述产品结构特点及其工作原理,包括主要部件或功能单元的结构,作用及其工作原理,辅助装置的功能结构及工作原理和各单元之间的机电联系,故障告警系统等。

3.技术特征

这部分主要是写明产品的主要性能和主要参数。

4.尺寸、重量

写明产品的外形尺寸、安装尺寸和产品重量(毛重)。

5.安装与调试

这部分主要写明安装的地基、条件、程序与注意事项,安装后调试程序、方法与注意事项,必要时还应写明安装、调试后的验收项目、方法以及试运行要求。

6.使用与操作方法

这部分主要写明使用前的准备与检查内容,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运行操作程序、方法、注意事项,监测和记录内容,直到停机的操作程序、方法的注意事项。

7.故障分析与排除

对产品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故障应写明原因及排除方法,一般采用下表格式。

故障现象 原因分析 排除方法 备注

8.安全保护装置及事故处理

对一些具有危险因素的产品,应写明:

a.安全保护装置及注意事项;

b.出现故障或事故时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9.保养与维修

这部分既要写明日常维护、保养和校准方面内容,又要写明检修周期、正常维修程序,以及长期停放时的维修保养措施。

10.贮存、运输

应写明吊装、吊卸、运输过程中注意事项和贮存时的条件、期限及检查等内容。

11.开箱及检查

应写明开箱时步骤及注意事项,以及检查步骤及内容。

12.其他

应写明产品生产企业和售后服务事项、联系方法和质量保证等方面内容,还可写一些需要向用户说明的其他事项。

上述内容并不是每份产品使用说明书都要写的,应根据具体产品的特点,恰当地选择上述内容,并合理编排次序,还可增加一些必需的内容,如随机备件、易损件明细表等。使用说明书中所需用的各种图表、照片,既可分别编排在上述各部分内容中,也可集中在一起附在最后。

机械部门依据GB9969.1制定了《机电产品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定》,从机电产品特性出发,规定了更具体明确的要求,其正文包括:

⑴产品的主要用途和适用范围;

⑵产品适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必要时还可规定不适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⑶产品的规格及与使用、安装有关的技术参数;

⑷产品的总体结构或主要部件的结构、性能,并配备必要的图形;

⑸产品系统说明,如机械传动系统、电气系统、液压系统、气动系统、光学系统等,叙述其工作原理、操作方法,必要时绘制系统图、原理图、电路图等;

⑹吊运和保管中注意事项,必要时附吊运图;

⑺安装与调试程序、方法、要求等;

⑻使用与操作。包括:

a.使用前的准备和检查;

b.使用前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安全防护;

c.操作程序、方法、注意事项及容易出现的误操作和防范措施;

d.运行中的监测与记录等。

⑼维护与保养周期、方法、工具、条件及易损件等;

⑽常见故障及其排除方法。

⑾附件及易损件(表)

⑿成套性。即产品的主机,辅机或辅加装置及其它配套件,可列表叙述。

其它工业产品,也应由产品归口行业部门编制具体明确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定或细则。

三、使用说明书的经写和印刷细则

GB9969.1规定了编写和印刷使用说明书的一些具体事项:

1.使用说明书的文本尺寸

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开本相面,一般应符合GB788《图书杂志开本幅面尺寸》的规定。

铅印本建议采用32开(130mm×184mm)和16开(188mm×26mm),也可采用64开(92mm×126mm)和GB788规定的其他幅面尺寸。

晒印本应采用A4号图纸(210mm×297mm)。

图表等允许向横向加长,确属必要时,也可向纵向加长,但均应按使用说明书开本大小折叠。数量太多时,也可与使用说明书分开装订。

使用说明书根据内容多少确定为单页、折页和多页。多页应装订成册。

2.使用说明书的封面和封底

使用说明书的封面应有能识别产品类别的名称、产品名称和使用说明书字样,并应有生产企业名称。出口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在企业名称上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并应中、英文对照。

允许在封面上印有产品照片、图形和经认可的标志和标记,如注册商标、厂标、产品标记和合格认证标志等。

使用说明书的封底必须有产品生产企业的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必要时亦可写(印)上联系电话和电报挂号。

3.使用说明书的目次和目录

在使用说明内容较多、章条太多时应编写目次,以方便用户查阅。

复杂产品和成套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应装订在一起,并编写目录。

4.使用说明书的文字、符号和单位

使用说明书只供国内用户,可只写汉字,但汉字中简化字必须为国家正式公布的规范简化字,供给港、澳、台地区用户的使用说明书应写繁体字,不用简化字。

出口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汉英文对照(必要时还可书写其他外文),或按用户要求文种编写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中的文字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段落分明,标点符号无误。无论是汉字、外文字母及数字均应字体端正、笔划清楚、排列整齐、间隔均匀。

使用说明书中使用的各种符号、代号和计量单位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在同价使用说明书中前后一致。

使用说明书的图、表、公式和数值,应符合GB1.l等标准的有关规定。产品结构图优先采用立体图。采用非标准图形符号时,应注明其含义。

5.使用说明书的印制

使用说明书应能长期使用,保证在产品预期寿命期内的可用性。

一般已批量定型生产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采用铅印,否则可晒印。

使用说明书上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照片均应印制得清晰易阅,双面印制者,不得因透背等原因影响阅视。

6.使用说明书的更改

使用说明书不允许随意更改或涂改,如确需更改时,应按规定手续和方法进行。以保证其内容正确无误。

D. 中国特种设备行业都有哪些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第二章 通用规定第一节 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书申请的受理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查合格后,分别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用户使用: (一)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或者部件; (二)制造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者部件。 需要正式生产的,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后,方可以正式生产、销售。从型式试验合格到提出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取证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第二节 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的验收检验。 第十四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第三节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十六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其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第四节 监督、监察与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E. 气动元件执行的是哪个国际标准

日本SMC公司是世界上最有代表性的气动元件公司之一,一般使用ISO4414(气压传动-传动和控制系统中气动元件使用规则)JISB8370(气动系统通则)这两项标准

F. 气动元件的行业标准那里有

、GB/T 786.1—1993(2001) 液压气动图形符号
ISO 1219-1:1991

2、GB/T 2346—2003 流体传动系统及元件 公称压力系列
ISO 2944:2000,MOD

3、GB/T 2348—1993(2001) 液压气动系统及元件 缸内径及活塞杆外径
neq ISO 3320:1987

4、GB/T 2349—1980(1997) 液压气动系统及元件 缸活塞行程系列
eqvISO 4393:1978

5、GB/T 2350—1980(1997) 液压气动系统及元件 活塞杆螺纹型式和尺寸系列
eqv ISO 4395:1978

6、GB/T 2351—2005 液压气动系统用硬管外径和软管内径
ISO 4397:1993,IDT

7、GB/T 3452.1--2005 液压气动用O形橡胶密封圈 第1部分:尺寸系列及公差
ISO 3601-1:2002,MOD

8、GB/T 3452.2—1987 O形橡胶密封圈 外观质量检验标准

9、GB/T 3452.3--2005 液压气动用O形橡胶密封圈 沟槽尺寸

10、GB/T 7932—2003 气动系统 通用技术条件
ISO 4414:1998,IDT

11、GB/T 7937—2008 液压气动管接头及其相关元件公称压力系列
ISO 4399:1995,MOD

12、GB/T 7940.1—2008 气动 五气口方向控制阀
idt ISO 5599-1:2001 第1部分:不带电气接头的安装面

13、GB/T 7940.2—2008 气动 五气口方向控制阀
idt ISO 5599-2:2001 第2部分:带可选电气接头的安装面

14、GB/T 7940.3—2001 五气口方向控制阀
idt ISO 5599-3:1990 第3部分:功能识别编码体系

15、GB/T 8102—2008 缸内径8mm~25mm的单杆气缸安装尺寸
idt ISO 6432:1985

16、GB/T 9094—2006 液压缸气缸 安装尺寸和安装型式代号
ISO 6099:2001

17、GB/T 14038—2008 气动连接 气口和螺柱端
idt ISO 16030:2001

18、GB/T 14513—1993(2001) festo气动元件 流量特性的测定
neq ISO/DIS 6358:1989

19、GB/T 14514.1-1993(2001) 气动管接头 试验方法
neq JIS 8381-85

20、GB/T 14514.2—1993(2001) 气动快换接头 试验方法
neq ISO 6150:1988

21、GB/T 17446—1998 流体传动系统及元件 术语
idt ISO 5598:1985

22、GB/T 20081.1—2006 气动减压阀和过滤减压阀 第1部分:商务文件中
idt ISO 6953-1:2000 应包含的主要特性和产品标识要求

23、GB/T 20081.2—2006 气动减压阀和过滤减压阀 第2部分:评定商务文件中
idt ISO 6953-1:2000 应包含的主要特性的测试方法

24、GB/T 22107—2008 气动方向控制阀 切换时间的测量
idt ISO 12238:2001

25、GB/T 22108.1—2008 气动压缩空气过滤器 第1部分:商务文件中
idt ISO 5782-1:1997 包含的主要特性和产品标识要求

26、GB/T 22108.2—2008 气动压缩空气过滤器 第2部分:评定商务文件中
idt ISO 5782-2:1997 包含的主要特性的测试方法

27、JB/T 5923—1997 气动气缸技术条件
neq JIS B8377:1991

28、JB/T 5967—2007 festo气动元件及系统用空气介质质量等级

29、JB/T 6377—1992(2001) 气动气口连接螺纹 型式和尺寸

30、JB/T 6378—2008 气动换向阀 技术条件

31、JB/T 6379—2007 缸内径32~320mm的可拆式单杆气缸 安装尺寸

32、JB/T 6656—1993(2001) 气缸用密封圈安装沟槽型式、尺寸和公差

33、JB/T 6657—1993(2001) 气缸用密封圈尺寸系列和公差

34、JB/T 6658—2007 气动用O形橡胶密封圈 沟槽尺寸和公差

35、JB/T 6659—2007 气动用O形橡胶密封圈 尺寸系列和公差

36、JB/T 6660—1993(2001) 气动用橡胶密封圈 通用技术条件

37、JB/T 7056—2008 气动管接头 通用技术条件

38、JB/T 7057—2008 调速式气动管接头 技术条件

39、JB/T 7058—1993(2001) 快换式气动管接头 技术条件

40、JB/T 7373—2008 齿轮齿条摆动气缸

41、JB/T 7374—1994 气动空气过滤器 技术条件

42、JB/T 7375—1994 气动油雾器 技术条件

43、JB/T 7377—2007 缸内径32~250mm整体式单杆气缸安装尺寸
ISO 6430:1992,IDT

44、JB/T 8884—1999 festo气动元件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JB/Z 347—89)

45、JB/T 9157--1999 液压气动用球涨式堵头安装尺寸

46、JB/T 10606-2006 气动流量控制阀

注:括号内为该项标准复审确认年代号。其中,第41项标准括号内表示原标准代

号, 现行标准内容仍按原标准文本未变。

G.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什么规定

一、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程设备:

1、第一条规定: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2、第二条规定: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3、第三条规定: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4、第四条规定: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二、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电信线路:

1、第一条规定: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第二条规定: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3、第三条规定: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7)气动设备要满足哪些国家规定扩展阅读:

电气设备的常用标准:

1、安全电压标准:

安全电压是指不带任何防护设备的情况下,人体接触到的对人体各部分组织,如皮肤、心脏、神经等没有任何损坏的电压。通常很难确定一个对人体完全适合的最高安全电压。

我国规定36、24、12V三个电压等级为安全电压级别,以供不同场所使用。在有高压触电危险地区的安全电压为36V,无高压触电危险地区的安全电压为24V。在潮湿、有导电尘埃、高温和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则以12V为安全电压。

安全电压的规定是从总体上考虑的,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某些人也不一定绝对安全。可见,即使在规定的安全电压下工作,也不可粗心大意。

2、安全距离标准:

安全距离指在各种工作条件下,带电导体和周围接地体、地面、不同相的带电导体以及工作人员之间必须保持的最小距离。

安全距离大小与施加于导体的放电特性及电压等级密切相关。对于雷电过电压,安全距离要根据避雷器的特性决定。对于操作过电压,安全距离根据电网可能出现的过电压倍数决定。

电网允许的最高工作电压,因为其值不会超过110%,可以不考虑。电工专业规程中规定动作的各种情况下的安全距离,是电工设计人员、运行和检修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凭据。

H. 国家对特种作业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2年12月28日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文件第二条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因为特种作业有着不同的危险因素,容易损害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对特种作业需要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过有关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证或者驾驶执照后,才准予独立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教材。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推荐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核。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I. 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是哪些

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有以下八大类: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J. 特种设备有哪些 ,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是哪些

共8大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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