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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设备进场需要做什么检验

发布时间: 2021-03-04 22:14:59

① 起重机械进场需要哪些报审材料

需要机械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人员操作证,提供设备的厂家资质、营业执照等到工程所在地的安全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审查

② 机械设备进场 检验什么资料

1、 机容机貌: 外观整洁,油漆颜色较新(七成新),外壳、护罩无明显变形,开关、手柄完好无破损,电源线、控制线外皮无龟裂、老化,线路连接牢固,绝缘良好无裸露,机械统一编号字体整齐、美观;


2、机体结构: 各部位完好齐全,机体部分无明显变形,焊接部分无开焊、裂纹,各部位连接牢固,无铁丝代替紧固螺栓或开口销;


3、工作装置: 传动机构运转灵活,无卡阻、无异响,整机运行平稳,噪音低,工作性能与机型相符,能满足施工需要;


4、安全防护装置: 各种安全防护罩、壳齐全有效,限位器灵敏可靠,制动器操作灵活,制动安全可靠;


5、备件齐全;

6、技术资料齐全: 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使用说明书、按装手册、基础图册。



(2)起重设备进场需要做什么检验扩展阅读

设备管理主要包括:机械设备的资产管理、机械设备的状态管理、动力设备与能源管理、机械设备的更新改进、现代管理方法在设备管理中的应用。

设备测试:

1、烘干类设备主要测试炉温的均匀性,通常控制在± 5 ℃,采用随炉测温仪一次最多可测试6个位置;

2、喷漆类设备主要测试照度、温度、湿度和平均风速:对于要求较高的喷漆类设备其照度要求在 800 ~ 1000Lx ,温度要求在 23 ± 2 ℃,相对湿度 55± 5 %,平均风速 0.45 ~ 0.55m/s;

3 、所有设备在操作区噪声≤ 85db。

③ 特种设备(通用门式起重机)检验需要哪些证件

特种设备(通用门式起重机)检验需要1安装告知书。2人员操作证。3交费收据

④ 塔吊入场需要检测和登记么 在什么地方办理这些

1、办理备案手续(即上户):需要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合格证、购回销合同、销售发票、答监督检验报告等复印件。均盖产权单位公章。当地建委安监站办理;审批后领到“备案证”及“登记牌(金属牌)”。
2、办理安装告知手续:一般在办理备案时,就能领到一套表格,按照要求准备资料办理即可;办完告知手续才可安装塔机。
3、报检:塔机安装完毕后,到安监站办理相关手续,交检测费,请求检验。等待出具检验报告;
4、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带上检验报告,也是在安监站领表,办理相关资料,报送安监站,审批后领到“准用证”,塔机即可投入使用。

⑤ 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后应在什么时间检测

安装调试完毕后,7日内向地方市级质量技术监督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并颁发合格标签后方可投入生产。其他单位或个人检验无效。

⑥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出租机械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
明书;
二、 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三、 安装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装作
业人员名单和操作资格证书; 四、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项施工方案;
五、 安装单位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
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 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 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八、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上述资料审核完毕后,应签署审查意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起重机械安装方案、备案资料等严格审核。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三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安装单位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安装单位应在安装前5个工作日内用书面形式或传真、计算机系统告知监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时提交经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检验检测单位对起重机械转场安装后的检测,必须做到逐项检测严格把关,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使用单位应严格把关,起重机械安装后使用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销售单位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向使用单位出具自检合格证明、使用安全说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资质的检验检测的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操作人员及指挥、司索人员等,必须取得省级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为了确保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使设备从进场到退场全程受控,除了设备进场验收、安装验收、升节附着后验收外,还要进行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检查(总承包单位每两月或一季度进行一次)。在检查中管理资料检查要与现场设备状况检查并重,要特别加强现场设备状况检查。

⑦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1.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出租机械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

  2. 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回全生产许可答证书;

  3. 安装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装作业人员名单和操作资格证书;

  4.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项施工方案;

  5. 安装单位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 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8.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⑧ 什么是施工起重机械的检测合格证明

起重机械设备来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源施工企业必须到所在建设(建管)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领取《起重机械设备进场检测申请表》,经批准获得统一编号后方可进场。

有了检测合格证明,还要办理登记牌,安监部门才允许使用者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在办理检测手续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新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说明书、检测合格证或鉴定报告及购置发票复印件(验审原件)。

2.施工企业现有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提供产品的合格证、说明书、生产许可证、检测合格证或鉴定报告,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还必须提供前一次使用的检测报告等资料。

3.租赁的起重机械设备,除提供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生产许可证、检测合格证或鉴定报告以及前一次使用的“检测报告”外,还必须提供租赁合同。

4.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提供安装单位的“起重设备安装资质”和“安装人员起重设备安装特种作业证IC卡”等有效证件和拆装合同。

⑨ 起重机械使用前哪些情况下必须经检验检查机构进行检验

建筑起重机械停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时,必须经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检回验检测合格后,方可答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

起重机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9)起重设备进场需要做什么检验扩展阅读:

起重机械基本机构各种起重机械的用途不同,构造上有很大差异,但都具有实现升降这一基本动作的起升机构。有些起重机械还具有运行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或其他专用的工作机构。物料可以由钢丝绳或起重链条等挠性件吊挂着升降,也可由螺杆或其他刚性件顶举。起重机械是一种空间运输设备,主要作用是完成重物的位移。

它可以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起重机械是现代化生产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有些起重机械还能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某些特殊的工艺操作,使生产过程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

⑩ 起重设备的验收标准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 2004-1-13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 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二)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起重机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配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十条 起重机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 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和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现场检测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表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的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结论”一栏中只填得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 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 (一)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三)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4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一)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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