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设备可以自校
必须第三方外校,如果是刚购买的新设备,原厂的出厂校验报告也是可以的,一年的时间
❷ 私企要具备哪些资质才能对计量设备自行校准,然后计量所发证
我国计量法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时国内尚无“计量校准”一说,只有“计量检定”,因此国家质检总局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发布的《关于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规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所谓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就包括内部生产工艺控制、质量检验等使用的测量设备,这些测量设备进行检定还是测试(可以理解为现在的校准),送外检/校还是内部检/校,检/校的周期多长,均“由依法自主管理”、“自行确定”和“自行决定”、“任何单位不得干涉”。而关于计量标准考核的规范则是要求“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必须建标并接受考核,对于用于内部校准类似于计量标准的“测量设备”并没有要求强制建标和接受计量标准考核。
《浙江省计量管理条例》规定向社会提供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服务的应该建标并接受计量标准考核是有道理的,因为些社会开展检定/校准服务使用的测量设备意味着成为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标准考核。该”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用于内部校准”,只是依照计量法规定“其最高计量标准应当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这都是合理并合法的。只要企事业单位虽然开展内部校准但并不建立“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当然也就并不强制接受计量标准考核。但,内部校准使用的测量设备必须溯源到法定计量技术,这是确保量值溯源性的底线。因为在那个年代国内尚没有“校准”一词,测试、检验、比对、实验、化验、校准、检定等等其实都是“测量”的一种,唯有检定是专门针对计量器具的测量活动,校准是可以针对测量设备的测量活动,也可以是针对产品的测量活动,其余则均为针对产品(测量设备制造过程中的出厂前视为产品)的测量活动。因此当时提出的对计量器具的“测试”可理解为“校准”。
当前有了“校准”这个术语后,一般针对在用测量设备的测量活动就不再使用“测试”而使用“校准”了。如果是对制造过程中的测量设备进行测量,仍应使用“测试”、“检验”,不使用“校准”。自制的专用量具在制造过程中应该出具检测报告而不是校准证书,一旦投入使用,从首次计量确认起,包括今后的定期计量确认,均应出具“校准报告”,由计量确认人员根据校准结果和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相比较的结果进行计量确认,出具计量确认标识。
按现行贯例,取得了CNAS资质就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校准业务,这属于供需双方的商业内的事情,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只要愿挨的一方心甘情愿就没有问题。
按条例规定向社会提供检定/校准服务必须是经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依据JJF1069考核合格的法定计量技术或授权的计量技术。仅仅取得了CNAS认可只能证明该实验室的校准能力,如果说非法定计量技术或非授权计量技术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是不允许的”,指的是这种校准行为的双方行为不受计量法律保护。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不受计量法保护,那么此种纠纷如何解决呢?应依据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视谁违背了,服务方是否提供了瑕疵服务进行裁决。
“双方互信,有的话,就是没有CNAS资质也是可以的”,如果“中规定服务的乙方须取得CNAS资质资质,出具的校准证书须有CNAS标志”,那么乙方提供了无CNAS标志的校准证书,或出具了有CNAS标志的证书而实际上并未被CNAS认可,就是提供了有瑕疵的服务,违背了规定。当然甲方明知道乙方没有CNAS认可,而为了某种目的自愿接受造假行为,也应该承担其违规的法律责任。
总之,CNAS认可是第三方公证的能力认可,并不是资质认可。只有持有资质认可的证明才能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没有资质认可但有能力认可证明的可以受到顾客的信赖,安全性较高。既无资质认可又无能力认可的,甲方一定要信赖它,那是甲方的权力,不过由此产生的所有不良后果甲方同样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9000认证,以及三C认证等,认CNAS资质资质的校准证书,而不认测试证书是正确的做法。众所周知,检定活动是专门而且是仅仅针对计量器具的;校准活动既可以针对包含计量器具在内的所有测量设备,也可以针对产品;测试、检验、试验等活动则是针对产品的,测量设备在出厂前属于制造过程中的产品,因此也适用于制造中的测量设备。测量设备一旦投入市场,特别是投入使用后就不再是产品而是地地道道的测量设备了,就只能执行校准活动,其中属于计量器具的也可以执行检定活动,特别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还需要执行强制检定活动,但不能执行测试。
❸ 请问仪器自校的依据是什么。我们这边质监站说不能自校
仪器自校规程啊
❹ 谁有仪器的自校规程
自校规程抄的编制要求——在进行检验检测时所使用的各类仪器设备中,无法由计量部门进行检定的,应对该类仪器(设备)编制“自校规程”。自校规程一般可分为前引、正文和附录三部分。前引部分应包括:名称,扉页(编制说明、批准单位、日期),目次;正文部分应包括:编制目的,适用范围,被校仪器(或设备)概述,技术要求(外观、性能等,必要时可附以图表说明),自校条件和自校器具,自校项目的步骤和方法,自校结果的处理及校定周期。例如 http://www.labbase.net/News/ShowNewsDetails-2-10-F122583D958B1BD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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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试验室如何进行仪器自校
自校准是委托校准(检定、测试)的补充。
国家法律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监测的并纳入《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除此之外的计量器具,依据用户的实际情况,由用户自己决定是否委托校准(检定、测试)或自校准。
不管是委托校准还是自校准,根本目的是要保证计量器具量值的溯源性。
自校准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 所用标准器具的有效性(特指标准器具是否具备量值溯源性);
2 所用校准方法的科学性(如果不是公认的方法,要对方法进行确认);
3 校准人员的能力(不一定要有国家、社会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但对标准器具和被校准仪器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以及适用条件等了如指掌,这是确保校准结果可靠性的重要因素);
4 环境条件的适宜性(不同的计量器具对环境条件有着不同的要求,如量块、应力环等对温度有要求,这些条件应予记录)
5 校准记录的全面性(曾见过有些实验室的自校记录缺少校准结果复现性的必要条件,如特定的(以编号区分)计量标准器具、环境条件、人员签字)
6 校准结果应便于使用,一般而言,自校准的结果不需要进行计量确认,因为自校准本身就应该报告出可以直接使用的结果。
7 自校准区别于期间核查,一般应有固定的校准周期,使用稳定的标准器具,然而,在检定周期内的计量器具进行自校准,可以被认为是期间核查。
另外要说明的关键一点:
如果你的实验室有用户或其他机构监管,可能对自校准提出很多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使自校准工作的范围和被认可性产生疑问,这多是由于“当领导的不懂技术”和“中国特色”引起的误区。
我国的计量法颁布于1985年,至今尚未修订。计量检定(校准)这一块的工作,受到国际发达国家的技术影响,在中国有区域差异性和行业差异性,经济发达地区的检定(校准)工作更正规,出口加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自校准工作更正规。
最后总结一点:
自校准是为了仪器量值具有溯源性,原则上只要符合计量法的规定就可开展自校准,非原则上,这项工作受很多部门的人为影响严重,作为技术人员,应该把技术放在第一位。
❻ 实验室哪些仪器需要自校准
这样属于来生产设备,没必要外校源的,如果出问题找厂家过来看一下维修一下就可以了。 需要校准的仪器一般像卡尺,千分尺,量块,电子称,高压机等等。就是用来检测产品的仪器一般需要校准。 我是做计量校准的,有需要我们可以合作,大家互利双赢。
❼ 7.6采用自校方式的,需要资质吗
非强检的计量设备对企业自校无资质要求,但对纳入强检的计量设备(如与安全防护有关的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企业自校有资质许可控制要求(单位和校准人员)。
❽ 实验室认可时,对校准的设备有什么要求如果是自校设备,还需做哪些工作
谁监管符合谁的要求。自校也一样。
❾ 工地试验室为什么有的仪器自校有什么规定
仪器设备选购是试验室组建的重要环节,应根据合同要求开展的试验项目、精度要求、现场布置情况、环境位置等因地制宜选择,达到设备合格、功能适用、适度先进的要求,并及时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