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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可湿性粉剂生产加工需要什么样的设备

发布时间: 2021-03-05 06:30:10

⑴ 请问粉末类兽药生产车间都需要什么设备具体的生产流程是怎么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为保证《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监督实施,特制定《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规范》和《细则》是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兽药的生产管理(兽用生物制品除外)。 第二章 人 员 第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与生产的兽药品种相适应的、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生产经验、熟悉国家兽药管理法规及有一定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负责企业生产和质量的各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的厂长、经理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兽药生产、管理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必须实际从事兽药生产或管理五年以上、熟悉兽药生产技术。兽药生产企业的厂长、经理,必须按《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对《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 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主管药师、兽医师或其他与兽药生产有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兽药生产或检验工作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由非在编人员担任。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由其他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检验人员必须具备与兽药生产有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接受省兽药监察所组织兽药检验技术专门培训。所有检验人员须经省级兽药监察所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每五年再培训一次。质量检验人员应相对稳定,若更换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征得省级兽药监察所同意。 第八条 直接从事生产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与本职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业培训。从事生产辅助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 其他专业技术工人必须受过专业培训,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书。 第十条 生产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生产、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全厂职工总数的5%,最少不得少于10人。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必须对各类人员按《规范》原则和各自职责要求进行《规范》的培训教育。《规范》培训教育方案应根据不同对象的要求分别制定。培训教育工作要制度化、规模化,每年至少组织培训考核一次。个人培训记录要归档保存。 第三章 厂 房 第十二条 生产厂应设置在适宜的环境中。生产区周围不得有影响兽药生产和产品质量的污染源,场地、空气、水质应符合兽药生产的要求。 第十三条 厂区应按行政、生活、生产、辅助等系统划区布局。生产区应与其他区域分开。生产区内的能源、动力应有单独的房间,由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生产区内及其周围应无露土地面。生产区内应路面平整清洁,不起尘;无积水,无蚊蝇滋生地。废弃物和垃圾不得堆放于生产区内。 第十五条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和邻近厂房进行的各项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厂房应能防止昆虫、鸟类、鼠类等动物的进入。 第十六条 生产厂房的内表面(天花板、墙壁及地面)应平整光滑、无缝隙,不脱落、散发或吸附尘粒,并易于清洁或消毒。洁净厂房的内壁与天花板、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 第十七条 生产厂房内要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安置设备、物料,进行生产操作;用于存放中间产品、待包装品的贮存间应与生产要求相适应。 第十八条 洁净厂房内的输送管道及水电、工艺管线均应暗装(如设在技术夹层内),照明设备应避免形成积尘和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十九条 生产厂房内的照度一般不应低于200勒克斯;对照明度另有要求的生产部位可增加局部照明。 第二十条 厂房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的要求划分为一般生产区和洁净厂房(区),洁净厂房(区)按要求划分洁净级别。洁净厂房(区)内空气的尘粒数和活微生物数应符合规定,测定结果应予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一般生产区无洁净级别规定,小容量注射剂的割瓶、灭菌、灯检、包装、散剂、预混剂、消毒药、外用杀虫药的生产以及参观走廊等可设置在一般生产区。 第二十二条 粉针剂的分装、压塞,不可灭菌的小容量注射剂的配液(灌封前不经无菌过滤)、过滤、灌封,应在10000级环境下的100级区域或100级环境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不可灭菌的小容量注射剂(灌封前经无菌过滤)的配液灌封,可灭菌的小容量注射剂灌封,大输液灌封、压塞等应在10000级环境或第二十一条的环境中进行。 第二十四条 粉针及水针的洗瓶,封口后灭菌水针的配液等应在100000级环境里进行。 第二十五条 片剂或其他口服固体制剂及非无菌原料药的精制、烘干、包装等工序应在大于10万级的洁净环境中进行,对产生粉尘的工序应安装有效的除尘装置,含尘空气经处理后排放。 第二十六条 洁净厂房应密闭。窗户、天花板及进入室内的管线、风口、灯罩等与墙壁或天花板的连接部位均应严密。洁净级别不同的厂房应保持大于或等于4.9帕的压差,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洁净级别要求高的厂房对相邻的洁净级别低的厂房呈相对正压。 第二十七条 洁净厂房的温度和湿度应与其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并适宜操作人员的生产操作。一般控制温度为18-24℃,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之间。特殊情况另定。 第二十八条 洁净级别不同的厂房之间应设缓冲间(或通道)。进入洁净厂房的人员或物料应分别通过与其洁净级别相适应的缓冲间(或通道)。洁净厂房内除了人用、物用缓冲设施及安全门外,不应有通向操作区外的其他门、窗或通道。 第二十九条 洁净厂房内安装的洗手池、下水道的位置应适宜,不得对兽药生产带来污染。下水道的开口位置应对厂房的洁净级别影响最小,并有避免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条 生产青霉素类产品应有独立的分装车间及空调系统,且不得与其他产品的生产车间相连接,如确需利用停产的青霉素分装车间分装其他产品时,则必须进行青霉素残留量的处理至清洁,经测试合格后才能生产其他产品。再进行青霉素生产前应进行同样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药材炮制中的蒸、炒、灸、煅等炮制操作应在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自的生产厂房内进行,这类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除烟、除尘、降温设施。 用于药材筛选、切片、粉碎等易产生粉尘的生产厂房应有捕尘、防震等设施,并易于清洁。 用于药材的提取、浓缩、蒸发等的生产厂房应具有防止蒸气外溢及良好的除湿、排风设施。 第三十二条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进行动物脏器、组织等的洗涤、处理、加工等操作工序不宜与制剂生产使用同一生产厂房。 第三十三条 仓贮区建筑应符合防水、防火、防虫鼠的要求,并且有照明和通风设施。仓贮面积应适用于物料及产品按类别和有秩序地存放。待检、合格、不合格的物料应分库保管或严格分开码垛贮存,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记。 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和产品应放置于能控制温度、湿度、能保证其稳定性的仓贮条件下贮存。 对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废品、回购物料应有特殊的或隔离的仓库保存。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按有关管理规定保存。 仓贮区各仓库之间应有符合规定的消防间距和交通要道。 第三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室、中药标本室、留样观察室、实验动物室及其他各类实验室不得与兽药生产互相干扰,其设施应与生产品种的检验相适应。实验动物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设计、建造。 第三十五条 兼产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必须设立或隔离出单独的兽药生产区,要有隔离措施,生产区内的厂房、设施等均应符合《规范》及本《细则》的要求,生产兽药用的物料及成品应在兽药生产区内存放和流通。兽药生产区与其他生产区之间要有相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第四章 设备与设备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兽药生产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兽药产品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 生产设备的造型设计、安装应符合所生产兽药的种类、剂型、工艺和产品质量的要求,并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 第三十八条 设备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验收。其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设备需要更新时,应验证对产品质量无影响时,方能使用。 第三十九条 凡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均需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影响所加工兽药质量或吸附所加工兽药。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兽药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四十条 生产操作所使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照明器具等均应有清洁保养制度。应有清洁间,并有专人清洗工具和容器,已清洗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别存放。 第四十一条 设备的布局应符合工艺流程和便于维护保养,并能防止混药和遗漏工序。 第四十二条 用于粉碎、过筛、混合等生产操作的生产设备应安装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及排除异物的装置,尤应注意防止金属屑、木屑污染产品。筛网、冲头及冲模,每次使用之前和使用之后应检查其完整性。 第四十三条 灭菌设备的选择、安装、使用应与兽药生产的要求相适应。灭菌设备内部工作情况须用仪表监测,定期验证。 第四十四条 纯水、注射用水的贮罐和输送管道所用的材料应无毒、耐腐蚀,其管道不应有不循环的静止角落,并规定灭菌、冲洗周期。贮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注射用水如贮存时间需要超过24小时者,必须在80℃以上保温或其他适宜方法无菌贮存在优质不锈钢贮槽中。 检验仪器、设备的配备应满足产品检验的需要,生产厂应能对自己生产的兽药品种进行法定方法的检验。 第四十五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器、衡器等的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质量检验的要求,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规定校正期限。热压灭菌设备、用于分装无菌或灭菌制剂的灌封设备及除菌滤器安装后应验证,并规定验证周期。 第四十六条 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各自的使用登记,记录其使用、维修、保养的实际情况,并由专人管理。 第五章 卫 生 第四十七条 厂区和厂房应保持整洁。废旧物料、生产、生活垃圾应分别集中,定点定器,加盖堆放,专人负责,定期清洁。生产区内不得堆放垃圾和废弃物料。 第四十八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制定卫生制度,其内容规定: (一)清洁责任区和责任人员; (二)清洁的间隔时间和方法; (三)清洁要达到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生产、仓贮、化验室等区域的卫生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保持整齐、清洁、卫生,无废物、无垃圾积存、无虫害、无有害动物,生产区内不得存放非生产物料。 (二)生产操作所使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照明器具等均应有清洁保养制度。定点清洁存放备用。 第五十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按清洁级别的要求制定人及物料进入生产区的卫生规程。 第五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车间、工序、岗位均按生产要求和不同洁净级别的要求分别建立厂房、设备、容器等的清洁规程。 内容至少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隙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洗方法和存放地点。清洁记录应保存。 第五十二条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适合生产操作区的要求;不同洁净级别区域里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有明显区别,不得混用。 无菌工作服必须全部包盖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最大限度地阻留人体脱落物。 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不同洁净区使用的工作服宜使用各自的清洗设施,无菌工作服应选用合适的清洗和灭菌方法。 第五十三条 洁净厂房仅限于该区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其物料及人员进入的方式应遵循洁净厂房的卫生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洁净区的生产操作人员不得化妆和佩戴装饰物,并不得用手直接接触药品。 第五十五条 生产区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生活用品、食品或个人杂物等。 第五十六条 洁净厂房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原料、包装材料、成品等产生污染。消毒剂应轮换使用,防止产生微生物耐药菌株。 第五十七条 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患有可能污染或影响兽药产品质量的疾病(传染病、精神病、药物过敏、皮肤病)的人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第六章 生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凡正式生产的兽药产品都必须制定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则。 产品工艺规程由车间主任组织编写,厂技术部门组织审查,由技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颁布执行。工艺规程应有车间主任、技术科长、技术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及批准执行日期。 岗位操作规则由车间技术人员组织编写,经车间主任批准,报厂技术部门备案后执行。岗位操作规则应有车间技术人员、车间主任签字及批准执行日期。 第五十九条 原料药工艺规程内容包括: (1)产品概述; (2)原辅材料、包装材料规格、质量标准; (3)化学反应过程(包括副反应)及生产工艺流程(工艺及设备流程); (4)工艺过程; (5)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检查(包括中间体检查)中间体及成品质量标准。 (6)技术安全与防火(包括劳动保护环境卫生); (7)综合利用(包括回收副产品的处理)与“三废”治理(包括“三废”排放标准); (8)操作工时与生产周期; (9)劳动组织与岗位定员; (10)设备一览表及主要设备生产能力(设备包括仪表规格型号);(11)原材料、动力消耗定额和技术经济指标; (12)物料平衡(包括原料利用率的计算); (13)附录(有关物理常数、曲线、图表、计算公式、换算表……); (14)附页(登记批准日期、文号、内容等)。 第六十条 制剂工艺规程内容包括: (1)生产工艺流程; (2)操作过程及流程; (3)处方和依据; (4)设备一览表及主要设备生产能力; (5)技术安全、工艺卫生及劳动保护; (6)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 (7)包装要求、标签、说明书与贮存方法; (8)劳动组织与岗位定员; (9)成品、半成品、原辅料质量标准、消耗定额和技经指标; (10)半成品检查方法和控制; (11)附录(常用理化常数、换算表……); (12)附页(登记批准修改日期、文号等)。

⑵ 可湿性粉剂的配制方法

这个在网来上还真的不多源啊

不过我原来看过一篇
http://info.nh.hc360.com/2008/08/3015022061.shtml

你可以看看,希望能帮到你

⑶ 农药可湿性粉剂质量鉴定指标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农药标准是农药产品质量技术指标及其相应检测方法标准化的合理规定。它要经过标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布实施,具有合法性和普遍性。通常作为生产企业与用户之间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市场上流通的农药产品进行质量抽检的依据,以及发生质量纠纷时仲裁机构进行质量仲裁的依据。某厂某个农药产品在商业流通和农业使用过程中,如发生其质量指标未达到农药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则属不合格的劣质品,厂家应负责产品的善后处理,并赔偿买方或用户相应的经济损失。
农药标准按其等级和适用范围分为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又有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标准和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两种。国家标准由各国自行制定。
我国的农药标准分为三极: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经地方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后发布实施。企业标准是农药新产品中试鉴定、登记、投产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标准只适用于制定标准的那家企业,其他厂家不能套用。
行业标准是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当一种农药产品已有多家生产、产量增加、质量提高,须制定行业标准。一个农药产品的行业标准一经批准颁布,国内各有关生产厂家必须遵照执行,原制定的企业标准即予停止使用。
国家标准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发布实施。一个农药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并稳定后,应不失时机地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为国内最高标准,其技术指标相当或接近国际水平。
农药的每一个商品化原药或制剂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农药标准。没有标准号的农药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⑷ 可湿性粉剂的加工方法是怎样的

因农药种类和理化性质不同而异。常用的方法有热熔融喷雾干燥法、粉碎回法及结晶析出干燥答法。不论哪种方法加工,其产品的有效成分在水中都具有可溶性。

可溶性粉剂的制造方法

原药的性能和状态要求应用实例喷雾冷凝成型法原药为熔融或加热熔化后而不分解的固体原药,它们在室温下能形成晶体,在水中有一定的溶解度敌百虫、乙酰甲胺磷等粉碎法原药为固体,在水中有一定的溶解度敌百虫、乙酰甲胺磷、杀虫环、乐果、野燕枯等干燥法合成出来的原药大多是其盐的水溶液,经干燥而得固体物杀虫双、多菌灵盐酸盐、杀虫脒盐酸盐等。

⑸ 农药制剂车间需要什么设备

根据产品的不同选择对应的设备 像造粒机 混合料仓 搅拌罐 干燥机 灌装生产线 等设备都会用到的,去农化行业 找金旺公司了解情况。

⑹ 农药中可溶性粉剂与可湿性粉剂的区别是什么

可湿性粉剂是用抄农药原药、惰性填料和一定量的助剂,按比例经充分混合粉碎后,达到一定粉粒细度的剂型。从形状上看,与粉剂无区别,但是由于加入了湿润剂、分散剂等助剂,加到水中后能被水湿润、分散、形成悬浮液,可喷洒施用。
可溶性粉剂是指可溶于水的粉剂和农药。农药的一种加工剂型。由水溶性较大的农药原药,或水溶性较差的原药附加了亲水基,与水溶性无机盐和吸附剂等混合磨细后制成。粉粒细度要求98%通过80目筛。其有效成分可溶于水,其填料能极细地均匀分散到水中。本剂型防治效果比可湿性粉剂高,使用方便,便于包装运输。
可溶性粉剂在水中可以形成真溶液,久置不沉淀。而可湿性粉剂最差,使用有粉尘污染,并且对于一般生产技术不过硬的厂家,润湿度时间长,久置沉淀,造成药害或者效果差,是一个将被淘汰的剂型。

⑺ 农药可湿性粉剂的加工过程

固态农药和液态农药加工wp的工艺流程不太一样,但大概步骤你可以上网查查

⑻ 建农药加工厂对厂房及生产设备有什么要求需要办哪些证

国家有具体的规定,建议去读《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资料。建议到当地的农药检定所(隶属于农业管理部门)去咨询,接受他们的指导。

⑼ 农药可湿性粉剂的润湿时间,如何比较质量的好与坏

WP质量检测
1 润湿性
标准硬水的配制:移取化学纯.304g和MgCl2•6H2O0.139g于1000mL烧杯中,加600mL水溶解后,倒入1000mL容量瓶中,然后用300mL蒸馏水分次冲洗烧杯,冲洗液一并倒入容量瓶中,最后用蒸馏水定容至1000mL,摇匀备用。
取标准硬水100mL±1mL,注入250mL烧杯中,将此烧杯置于25±1℃的恒温水浴中。待硬水至25±1℃时,称取5g±0.1g的试样,置于表面皿上,将全部试样从与烧杯口其平的位置一次性均匀地倾倒在该烧杯的液面上,但不要过分地扰动液面。加试样时立即用秒表计时,直至试样全部润湿为止,记下润湿时间。(农药可湿性粉剂润湿时间通常要求在2分钟以内)
2 细度
称取适量试样(精确至0.1g),置于250mL烧杯,加入一定量水,用玻璃棒搅动,使其完全湿润。待搅拌均匀,全部倒入润湿的标准筛中,用自来水洗涤烧杯,洗涤水也倒入筛中,直至烧杯中粗颗粒完全移至筛中为止。用自来水流冲洗筛上试样,水流速度控制在4~5L/min。在筛洗过程中,保持水流对准筛上的试样,使其充分洗涤(如试样中有软团块可用玻璃棒轻压,使其分散),一直洗到通过试样筛的水清亮透明为至。再将试验筛移至盛有自来水的盆中,上下移动洗涤筛缘始终保持在水面上,重复至2min内无物料过筛为止。再用蒸馏水将筛中残余物冲至已知质量的烧杯中,加热,将水蒸发近干,于50℃烘箱中烘至恒重,取出烧杯称重。(可湿性粉剂细度要求过200目标准筛在97%以上)
细度X=10/9 * (M1-M2)/M1 *100
M1:可湿性粉剂试样的质量,g; M2:烧杯中残余物的质量,g
附注:允许二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应在0.8%以内。
3 悬浮率
称取适量试样(精确至0.0001g),置于盛有50mL的标准硬水(30±1℃)的250mL烧杯中,用手摇荡作圆周运动,约每分钟120次,进行2min,将该悬浮液在同一温度的水浴中放置13min,然后用30±1℃的标准硬水将其全部洗入100mL量筒中,并稀释至刻度,盖上塞子,以量筒底部为轴心,使量筒在1min内上下颠倒30次。打开塞子,再垂直放入无振动的恒温水浴中,放置30min。用连在真空泵上的橡皮管将内容物的9/10(即90mL)悬浮液移出,不要摇动或搅起量筒内的沉降物,确保吸管的顶端总是在液面下几毫米处。把留在量筒底部的10mL悬浮液用蒸馏水洗在250mL烧杯中,加热,将水蒸发近干,于50℃烘箱烘至恒重,取出烧杯称重。(可湿性粉剂悬浮率要求在50%~90%之间)
悬浮率X=10/9 *(M1-M2)/M1 *100
M1:所取试样有效成分质量,g
M2:留在量筒底部10mL悬浮液中有效成分质量,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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