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质量的纠纷涉及什么法律
『壹』 国际贸易中出现了质量问题,索赔谈判中会涉及哪些法律条文
1、合同是私法领域,在私法领域双方的合同来的比什么都重要。应当首先全面的对合同进行审查。看合同自身对产品质量有何要求,当出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有存在哪些救济途径。
2、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寻找合同中双方协议的争议发生时采用的实体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看相关的实体法对于此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再次,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又没有协议争议发生时采用的实体法,那么可以考虑《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当然适用时要考虑该约的适用条件。
3、如果质量问题因运输而起,在需要追究承运人责任的时候还可以考虑《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贰』 不合格产品的质量纠纷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设备质量的纠纷涉及什么法律扩展阅读
法官解析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教你依法维权:
汽车自燃、食物中毒、热水器爆炸……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食品安全问题、药品合格问题一再引发社会公众的热议与关注。在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的过程中,法律保护的及时、充分与到位,是消费者最热切期盼,也是最有力的保护屏障。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针对产品责任纠纷的系列问题召开新闻通报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对案件特征的总结和诉讼维权重难点问题的梳理,引导和提示消费者如何在遭受产品缺陷侵害后合法理性维权。
北京市一中院二庭庭长高萍认为,基于此类案件以上特征,消费者在借助法律维权时,相应的要注意以下4个方面:
1、注意合理确定诉讼主体。
在原告资格方面,消费者以产品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原告资格不限于商品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产品的实际使用人、实际受害人均可以起诉。另外,对于明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仍然购买的,即“知假买假”的当事人,法律亦不禁止。
在被告方面,消费者既可以起诉生产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如果是通过商场、展销会、交易市场等场所购买的商品,还可以起诉活动开办者、柜台的所有者。新消法颁布后,网络购物中的网络交易平台也可能成为被告,在其不能提供生产者或销售者信息的情况下,需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2、注意正确选择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
选择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会导致不同的法律适用,最终的处理结果也会有所差异。在法律关系方面,如果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则依据双方的买卖合同约定,确定违约责任和实际损失的大小进行赔偿。
若以侵权法律关系主张,则可能获得实际损失之外的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依据方面,消费者以《侵权责任法》起诉,能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
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可能获得除实际损失以外的3倍价款的赔偿。选择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主张自身权利,可能导致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异,消费者需理性慎重选择。
3、注意对核心事实证明的程度与方式。
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消费者需证明的事项一般包括4个方面:
一是购买物的同一性,即消费者所称的瑕疵产品为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
二是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标准。
三是产品的质量缺陷造成了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损害。
四是损害和产品质量缺陷存在因果关系。
4、注意正确理解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涵义。
产品责任纠纷中,被侵害人可获赔的范围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缺陷产品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造成人身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如果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被侵害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赔偿数额上可请求多倍赔偿,依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可以获得酌定的惩罚性赔偿。
『叁』 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您好,
关于产品质量鉴定的相关法规有《产品质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1、《产品质量法》中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质量法中把产品质量纠纷解决办法归纳为(1)协商调解决;(2)申请仲裁解决;(3)向人民法院起诉;(4)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委托给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质量法中只有产品质量检验未有产品质量鉴定相应规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相关条款
《决定》及《通则》中对司法鉴定明确为:(1)法医类鉴定;(2)物证类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决定》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在诉讼中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通则》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决定》及《通则》对鉴定机构要求:(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3、《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
《管理办法》处理质量纠纷有两种方式: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的委托人基本相同,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鉴定机构受理的内容有一定区别,质量检验和质量鉴定施行内容及方式完全不同。对质量鉴定机构的要求: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在实际产品质量鉴定工作中,由于各方面工作人员的遇到的问题不同及理解的不同,在实际产品质量鉴定中有各种不同做法。
『肆』 购买一台设备,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用什么法律手段能够将其设备退还。
您好!法制网-法律问答服务团队为您解答如下: 一、 具体解析: 对方的行为属于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你可以要求对方依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二、 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物的瑕疵责任】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法制网是中央政法委机关报官方网站,有法律问题上“法制网”的法律问答栏目咨询,资深律师为您在线提供专业权威的免费解答!
『伍』 设备质量问题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起 事起诉 状
原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货款人民币96000元,利息人民币 元(截止2013年 月 日,请求支持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计人民币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事实和理由:
2015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于南京市六合区签署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7月11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并于2015年7月11日对被告所供货物进行了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不合格,。。。。。。。。。。。。,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货款,被告于2015年7月11日向原告发函表示愿意在2015年7月11日退还货款,但此后被告并未按期退款,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对此置之不理。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有限公司
2015年 7月12 日
『陆』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相关几个法律问题
1.建设工程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这主要是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有关工期、质量、造价等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民事纠纷。
2.建设工程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出。(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只有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方可为有偿的。
在建设工程领域,行政机关易引发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
(1)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如施工许可、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企业资质等级核准、安全生产许可等。行政许可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定程序等。
(2) 行政处罚,即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对于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常见的行政处罚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易导致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处罚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
(3)行政奖励,即行政机关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社会和建设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表彰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行政奖励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违反程序、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
(4) 行政裁决,即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对特定的侵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以及劳动工资、经济补偿纠纷等的裁决。行政裁决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
『柒』 涉及产品质量的综合法律法规的是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安全法》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捌』 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8)设备质量的纠纷涉及什么法律扩展阅读:
质量技术监督相关规定:
1、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3、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