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特种设备杂物梯如何申请办正
『壹』 办理电梯使用证都需要什么手续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设备2份)(需盖公章原件);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盖红章复印件1份);
3、电梯检验合格报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司机或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证,原件并有聘用记录;盖红章复印件1份);
5、提供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盖红章原件1份);
注:
(1)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天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改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2)电梯报废时,所有单位应当在30天内到原使用登记办理注销手续。
(3)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贰』 电梯办理使用证的流程
根据《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第十三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二、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五、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六、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叁』 申请杂物电梯维保资质有什么要求
1、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2、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
『肆』 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证需要哪些材料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
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4)重庆特种设备杂物梯如何申请办正扩展阅读
一、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及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 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伍』 请问取得特种设备(电梯)制造许可证的步骤是怎么样的
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实施机关
(一)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1.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A、B、C级);
(2)承压热水锅炉(A、B、C级);
(3)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A级);
(2)移动式压力容器(C级);
(3)气瓶(B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管子、管件、阀门、法兰(A级);
(2)补偿器(A级);
(3)密封元件(A级);
(5)特种元件(A级)。
4.电梯
(1)乘客电梯(A、B、C);
(2)液压电梯(B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A级);
(2)门式起重机(A级);
(3)塔式起重机(A级);
(4)流动式起重机(A级);
(5)铁路起重机(A级);
(6)门座式起重机(A级);
(7)升降机(A级);
(8)缆索起重机(A级);
(9)轻小型起重设备(A级);
(10)机械式停车设备(A级)。
5.客运索道
6.大型游乐设施
7.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与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级别的锅炉配套的部件;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800mm的封头;
(3)电梯部件;
(4)除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5)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焊接材料。
(二)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1.锅炉
锅炉(D级)。
2.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金属管子、管件、阀门、法兰(B级);
(2)补偿器(B级);
(3)压力管道支承件(B级).
4.电梯
(1)载货电梯(B、C);
(2)液压电梯(C级);
(3)杂物电梯(C级);
(4)自动扶梯(B、C级);
(5)自动人行道(B、C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B、C级);
(2)门式起重机(B、C级);
(3)塔式起重机B、C级);
(4)流动式起重机(B级);
(5)铁路起重机(B级);
(6)门座式起重机(B级);
(7)升降机(B级);
(8)桅杆式起重机(B级);
(9)旋臂式起重机(C级);
(10)轻小型起重设备(B、C级)。
6.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大型、特殊设备、部件的型式试验根据情况决定)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七、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许可实施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制造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陆』 办理电梯使用证都需要哪些手续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设备2份)(需盖公章原件);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盖红章复印件1份);
3、电梯检验合格报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司机或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证,原件并有聘用记录;盖红章复印件1份);
5、提供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盖红章原件1份);
注:
(1)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天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改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2)电梯报废时,所有单位应当在30天内到原使用登记办理注销手续。
(3)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柒』 特种设备操作证如何办理
特种设备操作证需要通过国家考试认证,才颁发证书,并且根据具体操作的工种进行年检,年检2-3年不等,如果你是在单位的话考证应该没有什么问题的,很简单,不会卡的太严,因为我在一个国有企业也考过一个二段釜氧压酸浸的压力容器特种操作证,才培训了一个早上,第二天就考试了,考官就提了几个问题,回答就完事了,后来就莫名其妙的取得了证书,上面就写着两年检审一次,不用担心的,报考嘛可以通过网上报名,也可以通过单位人事部门咨询后统一报名(这样比较省心),其它的像焊工、钳工、铆工等等都很简单,基本都是大同小异的。
『捌』 重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有哪些手续
不同的特种设备要求不一样,不过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二、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五、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六、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本条第五款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
『玖』 在重庆怎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机电类的)
你好,根据你的业务范围申请: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申请。具体按下面这个规定进行。
这个规定太长,你要的话给个址发给你,全部内容都有。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 资格许可条件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第八条 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
第九条 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上述业务采用分承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单位的相应能力仅考核其控制分承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首次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取证后第一年度内的施工业绩应达到《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附件3,以下简称《业绩要求》)的规定;
(二)提出《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上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应达到《业绩要求》的规定;
(三)取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基本条件》的规定。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为承担经许可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第三章 资格许可程序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如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单独申请相关资格;如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特种设备施工资格应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受理机构一并申请,约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评审机构评审,并与其“法人”相应资格的评审同期进行,评审结果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取得许可的,其“法人”的《许可证》上应注明该分支机构及许可的施工类别范围。
制造单位申请施工资格许可,可以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别提出。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的,其许可条件评审应在制造许可评审时按照本规则规定一并进行。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客运索道施工资格申请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九条中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
4.处于对办理《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
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评审
(一)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
1.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三)评审工作包括对施工单位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3种:
1.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
2.基本具备条件
基本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条件和要求,在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不具备条件
对不符合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复评时仍不能达到具备条件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申请书》、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如果经复审时),报送受理机构。
已经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对其另行申请《许可证》进行评审的重点是人员持证、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尤其是施工方案管理等条件。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2日。
第十六条 审查发证
受理机构接到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应核发《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评审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评审机构原因导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评审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包含安装或改造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包括委托省局受理、审查的)。仅有维修资格的《许可证》由省局发放,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的证书,并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方法编号。
省局应在每个季度的第1周内,将本局在本次报告前1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复印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料。评审机构应当保存许可条件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公告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及其许可的施工范围,由发证部门公告。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划,受理机构提出,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专业国家级、省级的检验检测机构或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有10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
(二)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
(三)至少配备5名专业配置合理的专职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经历应与评审业务相适应;
(四)建立并保持评审工作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
(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七)本地区有相当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家)的拟申请企业。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由评审机构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考核,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机电类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的管理、技术和产品的标准以及施工工艺流程;
(二)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或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
(三)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五)受聘于相关的评审机构,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制定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的受理机构备案。现场评审计划应当及时向受理机构报告,每年开展评审的工作情况应当及时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的受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在从事评审工作时,应自觉接受申请单位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并应加强对聘用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评审人员业绩档案。对玩忽职守、丧失公正、以权谋私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的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证单位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本规则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1.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或维修,并由承担改造或维修的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2.制造单位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拟自行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必须按照本条第八款的要求更换产品铭牌,并由电梯改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二)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可以接受产权单位委托承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必须执行本条其他款项要求。
(三)安装或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相应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得到其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如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资格,本款前述要求可不再履行,由承担相应施工的单位负责保障该设备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自有职工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及时抵达的时间限制以双方协议规定为准,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五)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任命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
(六)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
(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并严格按照本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实施现场作业,确需调整施工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八)未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进行改造的特种设备,改造单位必须更换该特种设备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许可证》编号等。
(九)经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自检。在用特种设备,承担维修或维护保养的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按下列期限进行自检:
1.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塔式起重机和升降机的期限为6个月;
2.塔式起重机和升降机之外的起重机械的期限为1年。
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施工类别的划分,按照《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附件5)执行。
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取证单位应及时上报: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
(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时);
2.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原《许可证》;
4.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不得为复印件)。
原受理机构在核定上述资料后,可以换发新的《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及作业项目许可范围不变,原证书由原受理机构收回。
(三)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数量、质量管理体系等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受理机构,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取证单位拟增加施工类别或者提高施工等级时,应当按照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填写《申请书》,向原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应评审和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原《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提高作业等级评审工作的重点是施工业绩考核及注册资金、人员数量等条件的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1日。
第二十六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相应施工的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申请与审查等必须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逾期不申请或未通过换证审查的,即失去相应的资格,由原发证机构注销资格。过期的《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二)取证以来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设备的汇总表;
(三)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四)原《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换证评审除须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外,应当注重评审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施工的行为;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
(四)按照《基本条件》和《业绩要求》考核施工业绩;
(五)随机抽查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现场工作质量;
(六)为用户服务情况和用户反馈处理情况;
(七)有无重大质量事故等。
第二十九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证机构应当通过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取证单位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构注销其《许可证》:
(一)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施工;
(二)施工质量严重下降或经抽查、复查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并在限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检验或审查仍不合格的;
(三)由其实施施工后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四)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许可证》,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的;
(五)由于施工质量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设备事故的;
(六)首次获得《许可证》的作业单位,取证后第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未能达到《业绩要求》规定的;
(七)在组织施工和经营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消资格的。
已注销的《许可证》必须交回原发证机构。上述行为如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处罚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受理机构收到申诉函件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单位。对处理结论仍有异议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提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一条 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在进行评审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查情况属实,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规定的评审机构或责成评审机构对相应评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
(二)评审中发生较大失误的;
(三)泄露被评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向被评审单位索要额外钱物的;
(五)从事相关特种设备经营性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1次检查。发现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况或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时,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评审机构工作失误或错误,给申请单位造成的损失,由该评审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冒用《许可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秉公行事,公正廉洁。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相关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评审机构交纳评审费用,取得《许可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发证机构交纳证书工本等费用。
第三十七条 同一单位同时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本规则规定的《许可证》时,如按照规定其所申请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时,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受理其全部申请。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时,应为多项许可条件评审的同时实施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
2.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
3.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
4.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
5.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
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
『拾』 申请《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C级证)要什么资料
电梯安装(含修理)专项条件
1.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
1.1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
(3)工艺、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
1.3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1人,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 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1.4质量检验人员
现场安装和修理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6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1.5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
1.6作业人员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6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8人。
2.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
2.1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2.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
(3)工艺与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2.3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 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2.4质量检验人员
现场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4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2.5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
2.6作业人员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6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人。
3.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液压驱动电梯、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
3.1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
(3)工艺与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3.3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1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4质量检验人员
现场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3.5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
3.6作业人员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6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