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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是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 2021-01-05 17:38:03

『壹』 特种设备有哪些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内大型游乐设施和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是哪些资料扩展阅读:

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仍存在较多问题。如:检验资源未能有效配置,检验机构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基础设施亟待改善,技术装备不足,检测仪器陈旧,高新检测装备与技术匮乏;检验机构人员结构不合理,缺乏高素质管理与技术人才;

检验机构尚未真正建立起自我约束、激励、发展机制等。因此,未来我国需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进检验机构的改革创新,通过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条件,推进检验机构走联合重组、规模化发展的道路。另外,随着无损检测技术在特种设备检测中应用的日益成熟,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无损检测机构进入到特种设备检测领域,致使竞争日趋激烈了。

『贰』 特种设备包括哪些东西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分为承压类特种设备和机电类特种设备,承压类特种设备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机电类特种设备主要有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2)特种设备是哪些资料扩展阅读:

促进特种设备安全的方法

1、突破难点,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我们瞄准消除“土小设备”安全隐患,积极推进“土锅炉”置换工作。

2、扫除盲点,确保特种设备全部纳入监管视野。首先是澄清底数,充分利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平台,由检验机构、政务大厅、监察机构及时做好特种设备数据库的维护更新,在特种设备监检、登记、监管、做到数量清楚、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打好基础。

3、全面提升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意识,我们还注重强化宣传,加强与媒体联系,高频次、多角度广泛开展安全宣传。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群体,本着“因地制宜,服务企业”的理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培训。

『叁』 什么是特种设备包括哪些

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抄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肆』 特种设备包括哪些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4)特种设备是哪些资料扩展阅读:

特种设备分为承压类特种设备和机电类特种设备,承压类特种设备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机电类特种设备主要有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①、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状态、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②、设备运行时,按规定严格记录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③、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④、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⑤、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单位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一般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指的特种设备据国务院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指明,条例中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检修前的准备工作,设备停车步骤及注意事项

①锅炉检修前的准备首先,锅炉按正常停炉程序停炉,缓慢冷却。打开各门孔,此时防止被蒸汽、热水或烟气烫伤。然后,把被检验锅炉上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与其他运行中锅炉的相应管道用盲板隔断,将被检验锅炉的烟道与总烟道或其他运行锅炉相通的烟道隔断。隔断位置要明确指示出来。

②压力容器检修前的准备 用盲板彻底切断容器与外部设备的连接管道,特别是切断与可燃或有毒介质设备的通路。容器内部的介质要全部排净,对于可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质,还应进行清洗、置换、消毒等技术处理,并经取样分析合格。切断所有与容器有关的电源。

③检修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a)注意通风和监护进入设备前,打开锅筒、容器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充分通风;进入设备内检修时,应保持通风,且设备外必须有人监护。

(b)注意用电安全 狭窄、潮湿的设备内检修时,照明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V或24V的低压防爆灯,严禁采用明火照明。

(c)不得带压拆装连接部件检验时,如需要卸下或上紧承压部件的紧固件,必须将压力全部泄放以后才能进行,以防发生意外。

『伍』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需要哪些资料

各地略有不同。
1、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要求加盖使用版单位和产权单位公章权;
2、使用单位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
3、设备原始资料复印件(合格证和监检证);
4、使用单位的法人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
5、安装告知书(复印件);
6、安装验收(或监检)报告(复印件);
7、管理制度和运行记录目录;
8、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上岗证(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特别说明:电梯要提供电梯维修保养合同。

『陆』 特种设备需要做那些资料

成都华标企管 蒋良君 回复:

【特种设备资料通用包括】:
1.档案目录;

2.使用证复印件;
3.特种设备技术卡片;
4.操作人员和年度检验登记表;
5.购销合同;
6.出厂随机技术资料;
7.安装验收技术资料;
8.全面和年度检验报告;
9.安全附件定期校验记录;
10.月度检查记录。
11.重大修理改造记录

【参考资料】:
你若需要管理更细,则可以根据不同的特种设备,做出更细的规定,如:

5.1锅炉档案内容:
5.1.1购销合同(复印件)、监造总结
5.1.2出厂验收随机技术资料
5.1.2.1蒸汽锅炉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焊后热处理报告和水压试验报告等);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7)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至少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a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b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c烟道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d热膨胀系统图。
8)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等于9.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a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b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c 汽水系统图 ;
d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5.1.2.2热水锅炉
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的计算书(对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
4)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
5)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焊后热处理报告和水压试验报告等);
6)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7)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5.1.3投产验收前提供的资料
5.1.3.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1.3.2锅炉基础检查验收合格证书
5.1.3.3锅炉本体安装质量检查记录,包括钢架、锅筒、集箱、对流管、水冷箱、炉排、省煤器、过热器、空气预热器等记录;
5.1.3.4锅炉现场焊接检查及附属设施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5.1.3.5锅炉安装质量监检书;
5.1.3.6锅炉安装水压试验及总体验收报告;
5.1.3.7锅炉水质化验报告;
5.1.3.8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5.1.4锅炉使用技术资料
5.1.4.1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记录;
5.1.4.2锅炉检修保养记录;
5.1.4.3安全附件定期校验记录;
5.1.4.4水处理设备及水质化验记录;
5.1.4.5安全监察部门检验报告;
5.1.4.6锅炉月度检查表;
5.1.5有机热载体炉按以上相关内容建档。

『柒』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需要哪些资料

办理材料:
(1)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
①《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一式3份);
②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③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④安全管理、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⑤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
⑥电梯使用单位还需提供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及维修保养单位的资质证明。
(2)锅炉、压力容器:
①锅炉、压力容器(氧舱)设备登记卡(每台一式3份);
②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含图纸)、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③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④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质量证明材料和校验报告;
⑤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⑥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⑦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
⑨安全管理、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3份、附电子文档),携同以下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①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②事故紧急预案(适用于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或者介质温度大于200°C的压力管道);
③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下同);
④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4)场(厂)内机动车辆
①《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一式3份);
②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③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④安全管理、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⑤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捌』 特种设备需具备哪些证件

机电类特抄种设备需具备下列袭证件:
1.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 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3. 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4. 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5. 与维修保养单位签定的维修保养合同;
6. 维修保养单位的资格证明;
7. 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承压类特种设备需具备下列证件:
1. 设备登记卡;
2.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3.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4.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5. 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6.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有关规章制度。

『玖』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根据不同的登记方式,做了不同的规定,请看: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

3 使用登记
3.1 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巿或者设区的巿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巿或者设区的巿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3.2登记方式
3.2.1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3.2.2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3.3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3.3.1 锅炉
D级锅炉
3.3.2 压力容器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蓄能器承压壳体;
(8)简单压力容器;
(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3.4 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3.4.1 申请
3.4.1.1 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辆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可以采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
3.4.1.2 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3-1);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C),《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D)。
注3-1 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3.4.2 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4.3 审查及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录a)编制使用登记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
3.5 资料及信息
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交还使用单位。
3.6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
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
3.7 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
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
3,8 变更登记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3.8.1至3.8.5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3.8.1 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2 移装变更
3.8.2.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2.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见附件E);
(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3.4、3.5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3.8.3 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3.4、3.5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3.8.4 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名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5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使用单位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照本规则2.14的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3.8.6 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本规则2.5是(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3.9 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式见附件F),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3.10 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3.11 使用标志
(1)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G式样一、式样二);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照(格式见附件H)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
(3)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该移动压力容器的电子秘钥或者使用登记时发放的IC卡随车携带;
(4)车用气瓶的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G式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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