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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国前参加工作

发布时间: 2021-01-06 14:08:21

⑴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叫退休还是叫离休请指教.何为离休(参加工作时限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为退休工人

所谓"离休"就是人退下来后,依然享受和原职位相同的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就和上班一样

离休是中国针对已退出工作岗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设立的一种较优越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干部政策的一项制度。目前世界仅有中国有离休。

具体地说,离休就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离休范围包括: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从事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1949年9月21日前参加民主党派,以后-直拥护共产党、坚持革命的干部。

(1)什么是建国前参加工作扩展阅读

离休干部包括: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待遇现状

⑵ 解放前参加工作的都是建国前老工人吗

建国前老工人前提是工人,不是干部;她和离休干部一样,有严格的审批条件,所以解放前参加工作的不一定是建国前老工人。建国前老工人享受退休职工的医疗待遇,但由个人负担的起付线和分段负担比例是退休职工的减半。

⑶ 是否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都是建国前老工人

现在只要是1949年9月30日以前(含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都算离休,1949年10月1日后(含10月1日)参加工作的只能算退休。

⑷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待遇

解放前参加工作的人多了去了,待遇当然不会

太好,毕竟你只是参加工作早而已,专要属看你参加的是什么工作了,普通工厂的话,那根本就没什么特别的。

现在国内尚且还有很多老人是在解放前就参军,特别是那些参加过抗日战争或解放战争的人,有很多到今天生活上仍然得不到足够的保障,这些曾经为国家立过战功的人才更需要得到关注。

此外,如果你在解放前参加工作,那么应该是离休,医疗方面是100%报销,工资待遇国家已经提高了好多回了,具体金额多少要看你爷爷是在什么地方离休的,如果是一个没什么钱的工厂,那么工资肯定不高。不是每一个离休人员都能得到统一标准的工资,要看你参加工作的地方有没有这么多钱养这些人了。

⑸ 建国前与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区别

建国前是1949年10月1日之前。因为很多地方不是同时解放的,有些在建国前有些在建国后。最后解放的是西藏,1952年解放。

⑹ 请问,说,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不管是工人还是干部的都算离休,是几年几号文件说明

根据《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这种情况只能办理退休手续,不能办理离休,但在待遇上同离休干部一样发给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100%的退休费。
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劳人险【1983】3号、(一九八三年一月十五日)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并与财政部、民政部研究,现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加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
二、上述老工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以及"享受供给制待遇"的解释,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通知),及我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老【1982】10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现在已经退休的老工人,可以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改变退休待遇,发给生活补贴。过去的一律不予补发。
四、上述各项待遇所需的费用(包括改变待遇后增加的费用),均由原支付退休费的单位发给。
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和生活补贴的老工人,其政治待遇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与一般退休工人相同。

⑺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人与建国前参加工作后又当了干部的待遇有什么区别

就目前来看,主要区别就是俩人退休后享受的待遇不同,一个是退休工资,一个是配套的医疗和养老待遇不同,总之一句话,差距还是挺大的。

⑻ 怎样界定参加工作建国前或建国后

各省有各省的具体做法

据我所知应该按照参加工作开始计算,不过也有例外的

按65年计算应该有点问题的

建国前计算工龄就长 工资就相应提高点

建国后计算工龄就短 工资就少点

⑼ 建国以前参加工作的,也就是1949-10-01日前,是工人,按照规定,能不能办理离休

1.目前只有干部才能办理离休。
2.建国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现在各省都出台了生活补贴,每月有大概400元左右(各地有差异).
以下资料供参考:
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劳人险[1983]3号
发文单位:劳动人事部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并与财政部、民政部研究,现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全额发给。
二、上述老工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以及“享受供给制待遇”的解释,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通知),及我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发[1982]10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现在已经退休的老工人,可以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改变退休待遇,发给生活补贴。过去的一律不予补发。
四、上述各项待遇所需的费用(包括改变后增加的费用),均由原支付退休费的单位发给。
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和生活补贴的老工人,其政治待遇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与一般退休工人相同。
2009-6-2 19:35

⑽ 1949年10月1号前参加工作算不算建国前 有没有具体文件规定

1949年10月1号前参加工作应该不算是建国前吧,下面的文件你慢慢看吧

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 1982 年 9 月 27 日 印发 )

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原则,现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

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二、 1937 年 7 月 6 日 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

上述人员脱党 ( 团 ) 或被开除党 ( 团 ) 籍后又重新入党 ( 团 ) 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入党 ( 团 ) 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三、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四、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 ( 村 ) 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 ( 民兵队长 ) ,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五、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员,凡一贯服从人民政府调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公立学校任教之日算起。

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我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和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

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当地解放后开办的革命大学和被我接收、恢复开学的高等学校,以及抗日中学、联合中学、师范、职业学校等各类中等学校和干部学校附设的中学部、预备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选送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其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

七、起义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起义后即参加革命工作的,从起义之日算起;曾资遣回家的,从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八、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人民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

九、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积极寻找组织,主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离队期间未积极寻找组织,也未有损害革命的言行,三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也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自动离职,或因思想落后脱离革命队伍,以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般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情节严重的逃亡者,如携械、携款、畏罪潜逃,后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律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一、被捕、被俘人员,在被捕、被俘期间没有错误,或虽有错误,但情节较轻,获释后,即积极寻找组织,自觉进行革命工作的,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自首情节严重,或有叛变行为,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但过去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已有结论者,一般可不再变动。

十二、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的,或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工作岗位的,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三、对于某些地区性的问题和其他特殊问题,有关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中央有关部委,可根据本规定精神,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央组织部批准执行。

十四、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根据本规定确定。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应按组织手续更改过来。

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由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议,报党委审批。凡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 1937 年 7 月 6 日 以前的,应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批;凡地 ( 市 ) 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 1945 年 9 月 2 日 以前的,应由地 ( 市 ) 委审批。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副省长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司局正职以上干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委托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如实地向组织提出理由和证明人,听从组织审定,本人不得自行变更,也不得擅自索要证明材料。个人出具证明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有组织、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方为有效。

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对于干部提出的要求,既要防止不认真负责研究,敷衍应付,轻率否定的态度,也要防止不按规定办事,无原则地迎合个人意愿的作法。

十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月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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