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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牌加工属不属于商标的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1-03-04 20:36:25

⑴ 定牌加工标识使用可否维持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现行的来商标法规定,源个人是可以注册商标的,注册成功后个人是可以使用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

⑵ 定牌加工标识使用可否维持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现行的商标法规定,个人是可以注册商标的,注册成功后个人是可以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负责人的身份证;(二)营业执照。二、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合伙人的身份证;(二)营业执照;(三)合伙协议。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签约人身份证;(二)承包合同。四、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经营者的身份证;(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五、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六、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七、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⑶ 如何认定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一、承揽人使用商标是否是直接侵权
(一)承揽人是否是商标的使用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加工承揽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在涉及贴牌的加工承揽中,加工承揽人仅仅是根据定作人的指示,物理上将商标用于商品,承揽人的行为仅仅是一种物理贴附行为,为定作人使用商标提供必要的技术条件,真正使用商标的实际上是定作人。另外,根据加工承揽的特点,加工承揽的法律后果应当归于定作人,因此即使加工承揽过程中出现商标侵权,其结果也应当归于定作人,而不应当由承揽人承担侵权的后果。
例如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5号判决中就认为:“在定牌加工关系中,境内加工方在产品上标注商标的行为形式上虽由加工方所实施,但实质上商标真正的使用者仍为境外委托方。”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5号判决中也认定:“博鸿公司在产品上标贴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形式上虽由加工方实施,实质上却是基于有权使用涉案商标的肯尼亚澳柯玛数码非洲公司的授权加工行为。博鸿公司的产品虽在中国境内生产,但产品全部出口肯尼亚,并不在我国境内市场销售流通。博鸿公司在这些产品上使用“aucma”标识,不能在我国境内产生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未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故该行为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二)加工承揽人的使用是否是商标性使用
2013年《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对于商标使用,规定了两个要件:
(1)形式要件,包括对于商品商标而言将商标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对于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而言,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2)功能要件,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对于加工承揽而言,承揽人可能会涉及到侵权商标本身的生产,将侵权商标贴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等等,这无疑符合了商标使用的形式要件。但是商标使用还要求使用商标能够实现识别商品来源功能,从文义上来理解识别商品来源识别的是自己商品的来源,而不是识别他人的商品来源。而对于加工承揽人来说,其在加工承揽过程中使用商标并不是为了识别自己的商品来源,而是为了识别他人的商品来源,这一方面不符合识别他人商品来源功能的。另外承揽人加工承揽的过程整个都是在承揽人的工厂中实施的,在加工承揽活动完成之前,商标使用仅仅是在承揽人和定作人之间,并不会面对相关公众,其识别功能也就无从实现,因此也就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两个:
第一,使用了他人商标;
第二,有混淆可能性。
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知,在加工承揽活动中,虽然承揽人形式上使用了涉案商标,但是实际的使用人是定作人;并且其使用并不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功能;在加工承揽过程中也不会造成混淆。因此承揽人在加工承揽过程中使用商标不构成商标直接侵权。
二、承揽人在加工承揽过程中是否构成间接侵权
既然承揽人在加工承揽过程中使用商标不构成直接侵权,那么承揽人是否有可能构成间接侵权?《侵权责任法》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间接侵权主要包括两种: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加工承揽一般不存在承揽人引诱定作人侵权的情况,在此我们只讨论帮助侵权的情况。
帮助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有:
1)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
2)主观过错;
3)客观上有帮助行为。
具体到加工承揽上,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涉外贴牌加工;
另一种是普通的承揽加工。对于涉外贴牌加工而言,由于商标存在地域性,定作人在海外出售具有国内权利人商标的商品并不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对于普通的加工承揽而言,由于定作人实际使用了他人商标,因此直接侵权行为是存在的。对于过错的认定,主要体现在对承揽人注意义务的认定上,在两份地方司法文件中对此均有规定。

⑷ 涉外定牌加工 是否涉及专利权

这个不好说,要根据你加工的具体东西查阅了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才能确定,如查其技术是否申请专利,专利是否在有效期内,或者其产品是否有商标保护等。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⑸ 定牌加工中,双方除签订代加工合同,是否需要签订商标许可协议

如果仅为加复工,在已有代加工合同的条制件下无需额外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应为不存在使用商标的行为(不销售)。当然,签了也无妨。当时应当明确对方是否为商标合法拥有者。在加工协议中应当明确甲方为该商标的合法拥有者,由甲方承担商标侵权造成的所有后果。

⑹ “定牌加工”与“商标使用许可”有什么区别

不知道题主“定牌加工”是否指“涉外定牌加工”。“涉外定牌加工”实际版上就是承揽合同关系,国权内加工人受境外商标权人的委托,加工商品,并贴附该境外商标权人的商标,商品全部出口至该境外国家,不在国内销售。
明白这个,就好理解了。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商标”只是作为加工的一部分,国内加工方只能按照境外委托方的要求,在委托生产的商品上贴附相应的商标。而后者,一方通过商标许可使用,获得商标权,有权利在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商品可在国内销售、流通。再进一步将,前者收益来自加工费,与商标无关;而后者享受商标带来的价值、利益。

⑺ 什么是定牌生产

就是指卖方按买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和牌号,称之为定牌生产。你学国贸的是吗?

⑻ 关于几种商标的定义

可以注册的商标类别有以下45种:
第01类: 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粘合剂 。
第02类: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03类: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
第04类: 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蜡烛,灯芯
第05类: 药品,兽药及卫生用品,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第06类: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具,金属官,保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砂
第07类: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工具,孵化器
第08类: 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第09类: 科学、航海、测地、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
第10类: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第11类: 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12类: 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第13类: 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烟火
第14类: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器
第15类: 乐器
第16类: 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纸牌,印刷铅字,印版
第17类: 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第18类: 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以及手杖,鞍和马具
第19类: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青,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第20类: 家具,玻璃镜子,镜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瑚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21类: 家庭或 、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的),梳子及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 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22类: 缆,绳,网,遮蓬,帐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属别类的),衬垫及填充料(橡胶或塑料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第23类: 纺织用纱、线
第24类: 不属别类的布料及纺织品,床单和桌布
第25类: 服装,鞋,帽
第26类: 花边及刺绣,饰带及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及缝针,假花
第27类: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
第28类: 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第29类: 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水果沙司,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30类: 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
第31类: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的谷物,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及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第32类: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
第33类: 含酒精用的饮料(啤酒除外)
第34类: 烟草,烟具,火柴
第35类: 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第36类: 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第37类: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第38类: 电信
第39类: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第40类: 材料处理
第41类: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第42类: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这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法律服务
第43类: 提供食物与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第44类: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或林业服务
第45类: 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⑼ 贴牌生产是否侵犯商标权

从历来判决来看,存在分歧。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是否侵权存在明显的结果导向、司法政策导向。
一般而言,如果加工方无恶意,不侵权;加工方有恶意,侵权。

⑽ 什么是定牌商品

(2)定牌
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表明买方制定的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专叫定牌生产。属
我国的主要做法有下列几种:
①采用外商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不标明生产国别和出口厂商。②标明我国的商标或品牌,同时加注国外商号名称或商号标记。③采用外商制定的商标或品牌,同时标明"中国制造"字样。
在出口业务中,特别是在由我国生产企业加工出口的交易中,有时买方要求在产品中加上买方的牌号或标识。出口商必须严格核实该买方是否确实具有该牌号或标识的合法使用权,以免遭遇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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