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怎么计算成本和消费税
㈠ 委托加工消费税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版,按照受权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那个3%是轮胎的消费税税率。
道理很简单:消费税是价内税。
㈡ 关于计算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
甲企业应支付给乙企业的消费税=40000/(1-5%)*5%=2105.26(元);
注:计算消费税应该用实际成本计算缴纳。
㈢ 委托加工烟丝消费税怎样计算
委托加工的烟丝,按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的烟丝,按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企业在委托加工烟丝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即由委托方提供烟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成卷烟销售的,按当月生产所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应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怎么计算成本和消费税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
“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三)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烟丝委托加工卷烟,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㈣ 委托加工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1.增值税:
受托方按照加工费用收取增值税
委托方允许抵扣的,不内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容委托方不允许抵扣的,计入收回的物资成本
2.消费税:
受托方代收代交消费税 收回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借方;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或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 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按税法规定,收回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再加工后的应税消费品出售时应缴纳消费税,之前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允许从中扣除,因此会计处理上,将加工环节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未来便可以直接抵扣销售时应交税费的——应交消费税的贷方金额;而收回后直接用于出售的(或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出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也就不能抵扣前期缴纳金额,且消费税是价内税,所以加工环节的金额应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委托加工环节,委托方应交消费税的计算:
①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时,消费税=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
②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㈤ 什么是消费税 怎么计算 如委托加工品的消费税怎么算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对于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主要掌握以下二点: 第一,必须清楚“委托加工物资”账户结构: 该账户借方登记的是:领用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以及支付的税金(包括应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该账户贷方登记的是: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的实际成本 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完工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物资的运杂费等。 《关于增值税税金的说明》:关于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非纳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及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第二,掌握在不同情况下所发生的消费税,在账务处理上有所不同: 1、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所负担的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其所付的消费税先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所负担的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注意:受托单位则是代扣代缴,则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㈥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如何计算
1、直接用于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版:委托加工权物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2、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㈦ 如何计算委托加工业务的消费税
一、法律规定:
企业在委托加工烟丝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即由委托方提供烟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成卷烟销售的,按当月生产所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应纳消费税。
二、计算公式:
委托加工的烟丝,按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三、公式运用:
例如:甲烟厂2002年5月3日委托M烟厂加工烟丝,两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烟厂提供烟叶价值10000元,5月9日M厂收取加工费4000元,增值税680元,加工烟丝1吨,M厂没有同类烟丝的售价。甲烟厂5月12日收回烟丝。烟丝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或连续加工成卷烟销售的会计分录如下:
情况一:甲厂(委托方)烟丝收回后直接销售,售价为30000元(不含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货款。
1、5月3日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
贷:原材料10000
2、5月9日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银行存款4680
3、5月12日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10000+4000)÷(1-30%)×30%=6000
(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4、收回烟丝入库待销售:
借:产成品——烟丝2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20000
5、销售烟丝:
借:银行存款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情况二:甲厂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对外销售。当月销售额为50000元(适用税率为45%),月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消费税700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3000元。
1、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与情况一相同。
2、因为修改后的税法已将“收回扣税法”改为“生产实耗扣税法”,为了在会计上清晰反映其抵扣过程,可设“待扣税金”账户,支付代收消费税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收回委托加工烟丝时:
借:原材料——烟丝14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14000
3、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后销售: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计算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额=50000×45%=225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2500
(3)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7000+6000-3000=10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000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10000
(4)下月初实际上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22500-10000=125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2500
贷:银行存款12500
㈧ 委托加工物资发生的消费税怎么核算
一、法律规定:
企业在委托加工烟丝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即由委托方提供烟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成卷烟销售的,按当月生产所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应纳消费税。
二、计算公式:
委托加工的烟丝,按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三、公式运用:
例如:甲烟厂2002年5月3日委托M烟厂加工烟丝,两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烟厂提供烟叶价值10000元,5月9日M厂收取加工费4000元,增值税680元,加工烟丝1吨,M厂没有同类烟丝的售价。甲烟厂5月12日收回烟丝。烟丝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或连续加工成卷烟销售的会计分录如下:
情况一:甲厂(委托方)烟丝收回后直接销售,售价为30000元(不含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货款。
1、5月3日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
贷:原材料10000
2、5月9日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银行存款4680
3、5月12日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10000+4000)÷(1-30%)×30%=6000
(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4、收回烟丝入库待销售:
借:产成品——烟丝2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20000
5、销售烟丝:
借:银行存款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情况二:甲厂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对外销售。当月销售额为50000元(适用税率为45%),月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消费税700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3000元。
1、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与情况一相同。
2、因为修改后的税法已将“收回扣税法”改为“生产实耗扣税法”,为了在会计上清晰反映其抵扣过程,可设“待扣税金”账户,支付代收消费税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收回委托加工烟丝时:
借:原材料——烟丝14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14000
3、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后销售: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计算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额=50000×45%=225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2500
(3)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7000+6000-3000=10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000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10000
(4)下月初实际上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22500-10000=125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2500
贷:银行存款12500
㈨ 委托加工物资时加工厂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怎么计算比如:拨付加工的甲材料实际成本为15000元,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专销售价格的,按属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符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㈩ 委托加工物资核算中应交消费税的核算公式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 算。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或商品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成本差异” 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 (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 或“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 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 本。
编辑本段会计处理举例
处理规则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 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纳税 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方在处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帐务时应注意:消费税是价内税,是成本 的组成部份,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委托方负担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 应直接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加工材料成本。 委托方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也好,用于连续生产新的应税消 费品也好,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不在“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帐 户反映。“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帐户只反映本企业应交、已交、未交情况,而不反映他方代收代缴的税金。
具体方法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如下(只就委托方而言): 1、发出材料委托他人加工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贷:原材料 2、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贷:银行存款 4、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入库时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材料 5、委托加工产品直接销售时 借:应收帐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产品销售收入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不征收消费税,因此不必进行消费税会 计处理。 6、委托加工材料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新应税消费品销售时 a.销售时 借:应收帐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b.计算应交消费税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例:A厂(一般纳税人)委托B厂(一般纳税人)加工粮食白酒,A厂提供原材 料80万元,B厂向A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不含增值税)粮食白酒于月底加工完毕 并验收入库,加工费已经支付给B厂,B厂没有同类产品,粮食白酒消费税税率25 %。 A厂(委托方)帐务处理如下 1、发出材料80万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 800000 贷:原材料 800000 2、支付加工费20万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3、支付代扣消费税,代扣税款=(80+20)÷(1-25%)×25%=33.33万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 333300 贷:银行存款 333300 (备注: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验收入库,入库价=材料成本+加工费+代收代缴消 费税=80+20+33.33=133.33万元 借:产成品或原材料 1333300 贷:委托加工材料 1333300 5、假设上述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制成品,A厂不再进行加工,直接对外销 售,并于月底全部售出,取得收入150万元(不含税),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755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0 6、假设上述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半成品,A厂领用50%,加香、降度后出 售,取得收入80万元(不含税)处理如下: a、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936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136000 b、计算A厂当期应纳消费税,当期应纳消费税=80×25%-133.33×50%×25 %=3.33万元,(注:按税法规定抵扣数按领用数确定),处理如下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3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