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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收入怎么确定

发布时间: 2021-03-09 00:15:49

① 委托加工增值税怎么计算大神速来。

1、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品增值税计算方法:

(1)受托方收到加工费,按规定计提增值税。

(2)受托方是一般纳税人,对方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受托方抵扣进项税的凭证。

(3)委托加工的产品出售后,与自产产品或外购产品一样计算、缴纳增值税。

2、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

3、但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征收增值税。

(1)委托加工的收入怎么确定扩展阅读

税务账务

尽管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但委托方在涉及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义务时,也要注意消费税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1、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例某副食品公司委托某个体经营者加工黄酒一批,2002年1月收回20吨,每吨单位税额是240元。其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20×240=4800元

2、外购委托加工材料:当委托方外购用于委托加工的原料和主要材料时,要向供货方支付增值税。如果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将此项增值税予以抵扣。

3、发出委托加工材料:纳税人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如果由运输单位负责运送,也会涉及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事宜。

4、支付加工费:委托方支付加工费时,如能取得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② 来料加工委托加工账务处理的详细步骤是怎样的

一、来料加工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收入的核算

首先,根据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收入确认原则,来料加工企业在报关出口后就应确认收入。因为此时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外方,加工企业对商品已不拥有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不再对已出口的商品实施控制,同时与交易相关的加工费收入已转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已能够可靠地计量。

其次,对内外加工业务收入应分别核算。目前,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往往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可能既做进出口贸易,又做生产、加工业务。这就要求企业要分清业务的主次,主营业务在“营业收入”中核算,而兼营业务则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来料加工企业也有类似问题,比如来料加工企业为了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既从事对外加工业务,又搞国内加工,这时就应分别核算对内、对外加工业务。外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而内加工费收入则要征税,如果划分不清,就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另外,企业出售废料的收入,应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因为它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

第三,境外委托方代支的费用应如实计入收入。目前,国内来料加工企业加工费收入定得普遍较低,境外委托方往往与国内来料加工企业签订某些协议,代支部分费用(如厂租、报关费等大额支出),例如某制衣厂,1997、1998年两年亏损总额高达899万元,其中1998年的加工费收入为72万元,费用成本总额为445万元,收入仅占费用的16%,而仅工资一项开支就达312万元。该厂付出312万元的工资却只取得72万元的收入,且该厂成立10年来,一直处于这种状况,却能经营下去。究其原因,原来境外委托方经常付给该厂现金(是人民币而非外汇)以供日常开支,这部分现金则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而不在收入科目中反映,这就变相转移了企业加工费收入,从而转移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由于加工费收入过低,也减少了国家外汇收入。对于外商代支的此类费用可理解为价外补贴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费用的核算

首先,费用核算应细化。一般地,大的来料加工企业可将费用分为“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用于生产方面的费用计入“制造费用”,用于办公管理方面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而对于小的来料加工企业来讲,也可将所有费用都计入“管理费用”。对于出口方面的费用,如监管费、商检费、卫检费、打单费、场检费、招待费、补助费等,大部分企业都把它们放入“报关费”。其实,这样做不利于企业进行财务分析,最好的办法是分项单列。比如说,有的来料加工企业每月报关费有几十万元,但具体是什么开支却不清楚,而分开列记就不存在上述问题。同时,卫检费、场检费等是按车次收取的,监管费、商检费是按材料价值来计算的,如果实际支出金额偏差较大,就可检查是否有不正常开支,从而促进企业做好财务分析。

其次,购进原材料和辅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应单独核算并计入成本费用。来料加工企业主要原材料和大部分辅料是通过海关进口的,也有小部分辅料是从国内采购的。在国内采购的材料,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而只能计入成本费用。这是因为,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出口免税”管理办法,即进项税额(包括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最后生产加工环节不征税,出口也不退税。这与进料加工贸易不同,进料加工企业使用的国产料件可办理出口退税(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为生产或加工复出口的免税货物而购进的已税原材料、辅料等,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和办理退税,而应单独核算并转入来料加工经营成本中。若不能单独核算应税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按销售比例分摊其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二、来料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对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从以上规定我们知道,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料件进口后,可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而无须等来料加工手册核销后再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来料加工企业办理免税证明须报送的资料有: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对外加工装配合同、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消耗备案清单、合同基本情况(含封面)、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申请免税报告、上一批货物的合同销案申请表。

委托加工物资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 或“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也可以采用上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或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期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③ 受托加工的工资怎样核算(外帐)

根据公司管理需要。
如果你公司需要准确掌握该批来料加工的所有工、费成本,你就按照你说的分录做。
如果无所谓,就连同以前的固定工资一起计提。

让我选择的话,我一般会按照以前的固定工资一起计提。

④ 委托加工物资怎么结转

一、委托加工物资结转分录:
结转代制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贷: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
二、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程序如下:
1、接受客户交付的原材料等
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不用做账。但应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对于加工过程中,所需材料的处理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3、发生的加工人工、制造等费用
借: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
贷:应付工资、制造费用等科目
4、完工入库
借: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
贷: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
5、收取加工费
借: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结转代制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贷: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

⑤ 委托加工产品销售收入是否属于生产性收入

参照文件规定,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生产性收入包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销售收入,但不包括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收入。(山西宏启税务师事务所)

⑥ 委托加工物资能直接确认收入吗

应该根据开具的加工发票来确认收入。即: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⑦ 委托加工账务处理的办法是怎样的

一、委托方的账务处理,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发生消费税时按照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是否直接对外出售,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最终收回时: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二、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或制造费用)
(3)完工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贷:生产成本
(4)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①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②同时,结转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③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5)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⑧ 委托加工的报酬可以解释为工人工资吗

Piercy解释说:“为了推进人力资源职能转型,企业必须实行旨在...中国的工人在付出劳动后,无法通过获得的报酬购买到它所...在仅仅靠压低工人工资就可以获得本应该由创新能力来衡量的...给别人做委托加工,或者单纯做贸易来赚差价。现在这样做...

⑨ 如何计算委托加工业务的消费税

一、法律规定:
企业在委托加工烟丝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即由委托方提供烟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成卷烟销售的,按当月生产所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应纳消费税。
二、计算公式:
委托加工的烟丝,按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三、公式运用:
例如:甲烟厂2002年5月3日委托M烟厂加工烟丝,两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烟厂提供烟叶价值10000元,5月9日M厂收取加工费4000元,增值税680元,加工烟丝1吨,M厂没有同类烟丝的售价。甲烟厂5月12日收回烟丝。烟丝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或连续加工成卷烟销售的会计分录如下:
情况一:甲厂(委托方)烟丝收回后直接销售,售价为30000元(不含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货款。
1、5月3日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
贷:原材料10000
2、5月9日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银行存款4680
3、5月12日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10000+4000)÷(1-30%)×30%=6000
(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4、收回烟丝入库待销售:
借:产成品——烟丝2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20000
5、销售烟丝:
借:银行存款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情况二:甲厂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对外销售。当月销售额为50000元(适用税率为45%),月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消费税700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3000元。
1、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与情况一相同。
2、因为修改后的税法已将“收回扣税法”改为“生产实耗扣税法”,为了在会计上清晰反映其抵扣过程,可设“待扣税金”账户,支付代收消费税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收回委托加工烟丝时:
借:原材料——烟丝14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14000
3、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后销售: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计算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额=50000×45%=225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2500
(3)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7000+6000-3000=10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000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10000
(4)下月初实际上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22500-10000=125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2500
贷:银行存款12500

⑩ 委托加工业务会计如何处理

在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只需在按表外科目专设的“代管商品特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的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湎考虑对应账户问题。该备查簿只作为日后存查的备份。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即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如不需入库保管,可不通过“库存商品”账户核算,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一、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二、发生相关费用时: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制造费用
三、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收――应交消费税(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受托方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四、受托方上交消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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