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在账务上怎么表示
⑴ 委托来料加工怎样入账,会计分录
1、收到委托物资时,可不做账务处理,但需要帐外登记;
2、加工时,根据消耗回,借生产成本,贷预答提费用水电气等,
发生人工,借生产成本,贷应付职工薪酬。
完工,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产品,贷生产成本。
3、销售收取加工费: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
⑵ 来料加工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来料加工的账务处理:
1、收到来料时,不编制会计分录,只对"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中对应的材料明细账进行数额登记。
2、领取"来料"及其他材料用于制造加工产品时,对"来料"领取的处理同上,对领取其他材料则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货记"原材料"等科目。
3、完工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4、出口销售收取加工费等,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5来料加工贸易的核算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应持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等,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凭此证明据以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免税收入应与其他出口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对来料加工发生的运保佣应冲减来料加工销售收入,不得在其他出口销售中冲减。
A、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不作价的,只核算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
B、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作价的,核算进口原辅料款和工缴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应付外汇账款(合同约定进口价格,汇率按原作价时中间价)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原辅料款及加工费)
C、外商投资企业转加工收回复出口销售处理与A或B一致,只不过是要核算委托加工过程,分进口料件外商不作价和作价两种情况。
a. 不作价。在发出加工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贷:外商来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凭加工企业加工费发票,支付工厂加工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代管物资--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称(只核算数量)
贷: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核算原料规定耗用数量)
b.作价。在发出加工时,凭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出库单,按原材料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
贷:原材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称
加工厂交成品时,按合约价格及耗用原料,以及规定的加工费,根据业务部门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
贷: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按规定应耗用的原料成本)
应付账款--来料加工厂(加工费,如外币按入库日汇率)
D、对来料加工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金进行转出。原则上按销售比例分摊,按分摊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进料加工出口时:
借:应收外汇款-工缴费 应付外汇款-国外客户
贷:其他销售收入-原辅料款及加工费
进料时:
借:原材料
贷:应付外汇款-国外客户
⑶ 来料加工怎样做账务处理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回原材料、零答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在“原材料”科目核算。 以下分录仅供参考,请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会计处理。 1、收到来料时,不编制会计分录,只对“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中对应的材料明细账进行数额登记。 2、领取“来料”及其他材料用于制造加工产品时,对“来料”领取的处理同上,对领取其他材料则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货记“原材料”等科目。 3、完工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4、出口销售收取加工费等,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⑷ 怎样理解来料加工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有什么不同在账务和税务处理上应怎么处理
进料加工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进口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生产装配成品或半成品,再出口的加工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企业在境外市场购进料件,生产的产品返销国外市场;进口料件与加工成品或半成品的所有权均属境内加工单位;对进料加工的进出口货物准予全额保税;进料加工合同项下的进出口货物一律免征进出口税。
◆ 合同登记备案
凡经营企业单独对外签约,再组织加工企业进行生产的(包括合同与加工生产企业按购销关系办理的)进料加工,由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合同备案;凡经营单位对外签约后,采取异地分散加工的,由经营企业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合同备案。
海关经审核后,符合规定的,核发《登记手册》,经营企业持凭《登记手册》办理有关进出口和核销等手续。 来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简称料、件),必要时还提供机器设备,由中方按外商要求进行生产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中方收取加工费的合作生产形式。
现时实际的运作模式,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进口(或转厂)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简称料、件),不作价提供全部的机器设备和营运资金,由外商直接经营管理,成品全部交由外商出口或转厂销售,中方仅提供协作和必要的协助,按双方商定的方式收取工缴费的合作生产模式。在生产和经营管理上,外商完全占主导地位。
来料加工的进口料件不须支付外汇,出口货物也仅收取工缴费;加工生产装配的产品的所有权属来料者,产品必须复运出口,来料加工项下的进出口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管理和不征收进出口税。
◆ 合同登记备案
企业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自审批部门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经海关审核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合同,海关发给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及编号的《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报关员凭此办理加工装配合同项下料件、设备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的通关手续。
◆ 来料加工货物的报关
-申报。
-接受查验。根据海关查验货物的要求,接受海关的查验。
-缴纳税费。
-接受放行。办妥申报、接受查验和缴纳税费手续,并领取了海关签章的报关审核销联后,可将货物运离海关监管现场。
-合同核销。
◆ 来料加工内销规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复出口,不得滞留国内市场。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内销或转用於生产内销产品的,需报经原合同审批机构的上一级外经贸主管机构批准。由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机构的批件,依照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并补征税款利息,计息期限为料件申报进口之日起至补征税之日止。
-进口料件属於国家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经营企业需向海关提交用於内销或用於生产内销产品的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
-未经批准和海关核准,来料加工企业不得擅自内销,否则海关将作出处罚。
◆ 进料加工货物的报关
-申报。
-接受查验。根据海关查验货物的要求,接受海关的查验
-办理免税或缴纳税费
-对货物实行分类监管
-合同核销
⑸ 来料加工企业的帐务处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沿海地区兴办了大批来料加工企业,它们在吸引外资、解决就业、扩大出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此类企业尚无独立的会计制度,会计人员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处理有关财税事宜,企业核算不实、纳税不实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此,我们拟就此类企业的会计、税务问题作一简要介绍,希望能为来料加工企业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提供一些帮助。
一、来料加工企业的会计处理
来料加工企业的主要原材料、大部分辅料及生产用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一般都是由外商提供的,对于这部分资产不必进行会计核算,只要按时间先后登记进出口数量和结余量,作为备查账即可。另外,来料加工企业没有注册资金,也不用进行实收资本的核算。因此,来料加工企业会计核算相对比较简单,只要把相关的费用、工缴费收入、往来款等内容搞清楚就可以了。
(一)收入的核算
首先,根据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收入确认原则,来料加工企业在报关出口后就应确认收入。因为此时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外方,加工企业对商品已不拥有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不再对已出口的商品实施控制,同时与交易相关的加工费收入已转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已能够可靠地计量。
其次,对内外加工业务收入应分别核算。目前,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往往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可能既做进出口贸易,又做生产、加工业务。这就要求企业要分清业务的主次,主营业务在“营业收入”中核算,而兼营业务则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来料加工企业也有类似问题,比如来料加工企业为了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既从事对外加工业务,又搞国内加工,这时就应分别核算对内、对外加工业务。外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而内加工费收入则要征税,如果划分不清,就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另外,企业出售废料的收入,应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因为它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
第三,境外委托方代支的费用应如实计入收入。目前,国内来料加工企业加工费收入定得普遍较低,境外委托方往往与国内来料加工企业签订某些协议,代支部分费用(如厂租、报关费等大额支出),例如某制衣厂,1997、1998年两年亏损总额高达899万元,其中1998年的加工费收入为72万元,费用成本总额为445万元,收入仅占费用的16%,而仅工资一项开支就达312万元。该厂付出312万元的工资却只取得72万元的收入,且该厂成立10年来,一直处于这种状况,却能经营下去。究其原因,原来境外委托方经常付给该厂现金(是人民币而非外汇)以供日常开支,这部分现金则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而不在收入科目中反映,这就变相转移了企业加工费收入,从而转移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由于加工费收入过低,也减少了国家外汇收入。对于外商代支的此类费用可理解为价外补贴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费用的核算
首先,费用核算应细化。一般地,大的来料加工企业可将费用分为“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用于生产方面的费用计入“制造费用”,用于办公管理方面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而对于小的来料加工企业来讲,也可将所有费用都计入“管理费用”。对于出口方面的费用,如监管费、商检费、卫检费、打单费、场检费、招待费、补助费等,大部分企业都把它们放入“报关费”。其实,这样做不利于企业进行财务分析,最好的办法是分项单列。比如说,有的来料加工企业每月报关费有几十万元,但具体是什么开支却不清楚,而分开列记就不存在上述问题。同时,卫检费、场检费等是按车次收取的,监管费、商检费是按材料价值来计算的,如果实际支出金额偏差较大,就可检查是否有不正常开支,从而促进企业做好财务分析。
其次,购进原材料和辅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应单独核算并计入成本费用。来料加工企业主要原材料和大部分辅料是通过海关进口的,也有小部分辅料是从国内采购的。在国内采购的材料,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而只能计入成本费用。这是因为,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出口免税”管理办法,即进项税额(包括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最后生产加工环节不征税,出口也不退税。这与进料加工贸易不同,进料加工企业使用的国产料件可办理出口退税(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为生产或加工复出口的免税货物而购进的已税原材料、辅料等,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和办理退税,而应单独核算并转入来料加工经营成本中。若不能单独核算应税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按销售比例分摊其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二、来料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对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从以上规定我们知道,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料件进口后,可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而无须等来料加工手册核销后再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来料加工企业办理免税证明须报送的资料有: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对外加工装配合同、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消耗备案清单、合同基本情况(含封面)、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申请免税报告、上一批货物的合同销案申请表。
⑹ 来料加工账务处理
来料加工账务处理:
1、当企业收到受托加工物资时:
可以不作会计处理,但对收版到的受托加工物资权,应当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2、实际加工时: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等
3、完工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贷:生产成本
4、交付完工物资时:
借:应收帐款 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同时,结转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 等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另外:在备查簿上登记交还的受托加工物资
(6)来料加工在账务上怎么表示扩展阅读:
企业应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委托加工物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 。
企业由于受工艺设备限制,有时需要把某些物资委托外单位加工制成另一种 性能和用途的物资,以满足经营的需要,例如将木材加工成木箱,生铁加工成铸件等。发往外单位加工的物资,虽暂时离开企业,但仍属于本企业的存货。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
1、加工耗用物资的实际成本;
2、支付的加工费及往返的运杂费和保险费等;
3、支付的税金,包括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不可抵扣的增值税和应负担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