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什么食品加工厂
A. 我家是农村的,我想在家开一个小型的食品加工厂。请问需要哪些流程要跑哪些部门国家有补贴吗
需要了解你具体做哪一类的加工,不过,做食品行业一些相关的认证手续是专必不可属少的,比如说食品生产许可QS安全认证等。卫生许可---营业执照--到当地县技术监督部门签定责任书,这样就可以暂时不办理QS了;一般来说这个资金不是太大的,当然得看你经营的是什么产品。
B. 办一个小型食品加工厂需要什么
1、首先应当去当地的卫生局办理一些要开食品加工厂的一些许可证,这些证件需要回一步一步的办理好才算是完成答第一步了。
2、再就是需要等待卫生局的审核,同时还要按照要求去培训,在培训中可以学习到一些制作食品的卫生知识。
3、其次就是需要准备开食品加工厂的资金,初期投入的比较大,但是还是需要观察一下市场,这样才能更好的投入。
4、再就是租开食品加工厂的场地,其实工厂的地方比较重要,只要保持空间比较合理,这样就可以了。
5、然后就是选择合适的食品加工行业,员工的人数不要太高,不然会负担很多,这样慢慢的规划下来就算慢慢步入正轨了。
(2)开什么食品加工厂扩展阅读:
注册食品加工公司所需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公司名称
3、注册地址(真实有效地址即可)
4、注册资本
5、股份比例
6、经理、高管谁来当任
7、三位高管银行U盾
8、申请单位在工商管理局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一份;
C. 我想开一家食品加工厂
这个你来问我就对了自,加工柿饼,在我们这边有个县,广西桂林的恭城县是专出柿果跟柿饼的,如果想申请QS证的话,大概流程如下:
1:找个咨询公司(收费用的,他们把全部的流程,包括软件,硬件,文件,资料等整理好,然后再帮你去申报,基本上,这种公司是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把握让你过关的,因为他们百分之百的在里面有关系)
2:你的厂房,面积可以不大,但是生产车间要明确的分清楚,人有人走的路,物有物走的道
3:专门管这一块的,现在就是质量监督所,以前药是有药的监督部门,食品有食品的,但现在二合一了,全名叫什么食品、药监总局,反正这个部门现在的权力很大,大有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管空气之势
我给个网站给你,你自己去了解一下吧
搞QS是一个企业的长远之计,只要想在中国销售,早晚还是要通过QS的
如果你只是有这个想法的话,包括新开厂,人员,设备,等等大概一起可能要七八万吧,你心里有个数先
D. 开小型食品加工厂需要的手续有什么
如果是规模很小的那种家庭式的小作坊类型的,比如在自己家里煮烧肉或者做糕点等等,应内该到当容地工商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所生产的食品可以进行批发和零售,当然你只能是进行散装销售。不可以进入大型商场或超市进行销售,也不可以像其他定型包装食品那样进行包装,因为你不符合这方面的条件。如果想要和其他定型包装食品那样进行包装销售,想要有自己的品牌,那么必须是规模化的食品厂,到质监部门办理QS,有厂房,有检验室,有检验人员,有HACCP关键控制点等相关规章制度,并且要取得所生产食品的检测合格报告后才可以进行定型包装,再进行批发销售,或进商场销售。
E. 开小型食品加工厂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办一个小型食品加工厂,需要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十八条 已经设立的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办理许可申请手续。
许可机关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受理已经设立的企业从事食品生产的许可申请,并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和检验报告决定是否准予许可以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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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悬挂或者摆放。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企业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媒体声明,并及时申请补证。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其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F. 开小型食品加工厂 需要的手续
1、管理相对人在申请办理由区卫生局审核发放的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时,应向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业务受理窗口提出卫生许可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卫生局业务受理窗口在收到卫生许可申请书后,进行申请登记,并由行政服务中心专人将有关资料移交监督所监督管理办公室,由对资料进行受理审查,给予“受理”、“补正申请”或“不予受理”的答复;
3、受理申请后,申请人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
4、受理申请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规定,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卫生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5、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区卫生局审批,发放卫生许可证。
申请卫生许可证所需材料
材料目录: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
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一份(应标明比例尺,房间面积、用途,设备名称及配备数量和位置,可自行手绘或电脑绘制);
4、生产经营场所地理方位示意图一份(应表明方向、街道名称和周围相邻单位的关系);
5、卫生制度一份;
6、法人或负责人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7、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份(填写要求见示范文本);
8、申请单位在工商管理局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一份;
9、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补交以下材料:
1、产品或试产样品全项目卫生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标准(含企业标准);
2、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样稿。
3、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剂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4、实验室设置情况和可检测项目;
5、食品的委托加工还需要提交委托加工合同和受委托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且受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项目中应含有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同工艺的产品;
6、生产加工学生营养餐的企业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制定学生营养餐的依据及标准;
(2) 学生营养餐的合理营养配餐资料;学生营养餐的营养素、热量、蛋白质、脂肪、钙、 铁、锌、视黄醇当量、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的设计计算资料,根据营养成分计算的配料资料,根据食物配料编制食谱;
(3)合理烹调,防止营养素损失的措施;
(4)保证学生营养餐卫生安全的管理措施及食品留样制度;
(5)生产经营学生营养餐的送餐企业应提供企业标准,食品包装上应标明厂名、厂址、主要营养成分最低含量、装盒时间、食用时限;
(6)营养工作人员资料(营养师资格证明);
“并联审批”审批流程 :
申请人在工商窗口领取并填写卫生许可审批申请书并备齐相关申请资料
•经工商审核资料无误后,交卫生局
•卫生监督员现场审核
•符合条件者,在规定时限内制作卫生许可证交中心工商窗口缴纳相关费用后,领取卫生许可证
•不合格者作出不予批准文书,在规定时限内,通知工商,退件。
G. 开办食品加工厂都需要什么手续
开办食品加工厂需要《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十八条 已经设立的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办理许可申请手续。
许可机关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受理已经设立的企业从事食品生产的许可申请,并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和检验报告决定是否准予许可以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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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二)企业申请注销的或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换证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书的其他情形。
H. 开食品加工厂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办理食品加工厂的话,需要先成立公司,而不能是个体户,然后到工商部专门进行公司名称预先属核准,再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赋码,再到质监局办理生产许可证,即QS证。然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再到工商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最后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其中涉及到对生产厂房、更衣室、洗消间、化验室、仓库、检验设备、生产设备等的检验。
I. 我想开个小型食品加工厂需要准备哪些
工商税务,卫生许可,生产许可等证件,设备就是包装机和杀菌锅,打码机等等,需要根据生产的食品自行调配。具体如下:
建立小型食品加工厂,分两种情况:
1、个体户
2、公司
不管是那种情况,均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都是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前提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需满足以下: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
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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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对因产品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而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发证日期以重新批准日期为准,有效期自重新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