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产能增加多少符合环评验收
Ⅰ 环评中审批量和验收量设备应该看哪个
产能变化较大,按标准、规章、地方环保局的要求应该是这样。。搞清楚为什么产能增大了?是生产线规模变大产量增加?还是年生产时间增加引起?若主要设备规格、型号和环评一致,产能增加不太大,感觉还是没必要折腾了。。。
话说是谁发现你产能增加了?验收发现的吗?咨询环保局吧
要验收通过后,环评才算通过。假如没有验收,环评工作相当于没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手续;逾期不补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Ⅲ 企业产能不变,设备更新增加需要做环评吗
一个项目需要不需要环评,以及环评是报告书还是报告表是根据国家环保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所规定的来的。
根据2015年6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单纯的增加设备,工艺、产能都没有发生变化的,是不需要做环评的。
Ⅳ 同一个公司,第一次环评后建设项目还在安装期间做了第二次技改环评,可以合并验收吗有验收依据吗
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做处理:
首先,科普一个专业名词“重大变动”,当建设项目的地点、生产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环评行业就叫重大变动。重大变动的界定: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已经发布了九个行业重大变动标准,其他的行业也在陆续发布中。
1、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必须按照环评制度(环评法第二十四条)要求重新报审《环评(变动)》报告。意思就是项目停止建设,重新做环评,待环评重新取得批复后再行按新的环评要求进行建设。
2、未达到重大变动的项目,可以采用“以验代评”的形式,将变动的部分内容及其环境影响列入环保验收报告中。这种情形可不用再做环评,直接“合并验收”。但是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相关环保部门备案。
结尾:一般把扩大产能超过30%的项目列为重大变动项目。具体的界定建议咨询当地环保主管部门。
Ⅳ 产能超过环评量,是否要重新进行环评
产量超过环评中的20%的时候,需要重新申请环评汇报产量,产能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重大变动为改动超过20%)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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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Ⅵ 实际生产规模超过环评批复产量后怎么办
像你们这种情况,属于项目扩建,需要重新环评,审核,通过。才可以继续生产,不然会被罚款的。
Ⅶ 怎么确定环评报告中的拟建产能,如果产能定得太高有什么后果,太低是不是当超过拟定的产能后需重新进行环评
怎么确定环评报告中的拟建产能:可以根据工艺设备来确定,比如是生产线的,那么产能就是单线产能*生产线数量;不是生产线的可根据关键设备来确定,比如印刷厂自然是根据印刷机来确定,比如1小时能印刷2万件,一天一班8小时,就是16万件/日。
如果产能定得太高有什么后果:如果产能定得太高,一方面在污染物核算的时候可能太大,这样污染物削减的要求就会很高,同时相关的配套设施的要求也会更高,增加投资;可能一些政府收费项目也会增加。另外产能明显高于项目的装备水平,有经验的专家一眼就能看出,这样的话环评技术评审的时候也会有问题。
太低是不是当超过拟定的产能后需重新进行环评:是的,就当是扩建了,要重新做环评。而且太低的话第一次环评申请的污染物总量就会比较低,后边再扩建需要重新申请总量,环保局不一定给你了。
Ⅷ 机械加工多大规模需要办环评
只要有废气,粉尘等产生都需要做环评
Ⅸ 实际产量超过环评产量多少要求重新做环评哪个法规中有相关要求
产量超过环评中的20%的时候,需要重新申请环评汇报产量,产能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重大变动为改动超过20%)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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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